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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縱真凶的杭州公安局才是‘凶手’”,那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是...?

(2013-04-01 07:29:50) 下一個

最近,國內多家媒體報道一起發生在浙江的被“誤判”十年的案子,兩名無辜的

人在一審時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為死緩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

(南都網,浙江叔侄被冤奸殺入獄9年至今無人擔責)

這個案子的參與者被2006413日中央電視台第12頻道《第一線》欄目推

出的“浙江神探”係列報道之“無懈可擊聶海芬”報道,“杭州市政法界流傳著

‘三大女殺手’之說,時任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預審大隊大隊長的聶海芬便是

其中之一。節目講述的是聶海芬參與偵破張氏叔侄案中,如何在沒有找到任何強

奸物證的情況下,通過‘突審’,讓‘驚魂未定’的張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實,進

而從細節入手,獲得了‘無懈可擊’的證據。”

 

“此案中的叔侄倆,服刑8年間不斷申訴,卻無人問津,甚至在法院的電腦裏根

本就沒有錄入。法醫從死者的指甲裏提取DNA鑒定,結果發現,死者指甲裏留

有的男性DNA與張輝、張高平無關。”但是,浙江高院卻在二審判決中寫道,

“本案中的DNA鑒定結論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聯”。直至201111月,媒

體曝光,及警方認定被害人指甲裏檢出的DNA與另一人吻合後,才引起浙江省

委政法委重視,啟動複查。” 

 

可以說,在任何社會都可能發生“冤假錯案”,有政治,社會方麵的原因,也有

技術方麵的原因。當DNA鑒定技術於1987年第一次在美國法庭上運用時,這種

技術被喻為是“自發現指紋以來法庭辯論中最偉大的進步”。喬治·華盛頓大學

法醫學係的Walter F. Rowe教授在美國司法部1996年的研究報告《陪審團定罪,

科學證明無罪:在經審訊後應用DNA證據來證明無罪》中寫道:DNA分析技術

徹底改變了法醫學和刑事司法係統,DNA技術給警方和法院提供了具有極高可

信度的查明強奸和謀殺罪犯的手段。

 

DNA測試技術已經徹底改變了刑事司法係統調查犯罪的方法。沒有其他的取證方

法有這樣的肯定性。當犯罪嫌疑人的DNA與從犯罪現場獲得的DNA樣本相符時,

這種結果幾乎可以肯定罪犯。 同時,DNA測試也可以證明被懷疑人的無辜的。 

DNA在刑事調查中應用的記錄顯示了一個任何其他的法醫技術所無法比擬的工具。

 

美國的無罪項目( Innocence Project)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於1992年由Barry

Scheck  Peter Neufeld兩位律師發起,致力於通過使用DNA測試技術來救援那

些被錯誤定罪的人,並改革刑事司法係統,以防止可能發生的類似不公平。到

2011年為止,無罪項目已幫助美國301名被錯判的人獲得釋放,其中包括18

名被判死刑的囚犯。

 

關於The Innocence Project的書和電影。

電影The Exonerated (TV 2005)是基於六個被判死刑而最終被無罪釋放的無辜受

害者的真實經曆,由6位美國著名演員扮演。所要傳遞的信息是反對死刑,種

族主義,反對草率地將無辜的人送進了監獄的有缺陷的刑罰製度。

 

為那些被法律誤判為“罪犯”的無辜人們的命運感到悲傷和氣憤,為那些不取

報酬替這些弱者辯護,爭取清白,甚至挽救生命的律師,法學院的學生們所

深深感動。

 

中國自1989年首次把DNA指紋技術應用於辦案,開始了法醫DNA檢驗的新

時代。網上沒有查到究竟有多少無辜錯判的人因此被恢複清白,甚至賠償。

 

 

326日,張高平()和張輝()無罪釋放後,跟辯護律師朱明勇合影。圖/記者周喜豐

 

“張高平、張輝叔侄的十年冤獄,從未像今天這樣舉國熱議。”(南都網

社論)令人欣慰的是,2013326日,張輝、張高平叔侄終於被認定

無辜而獲釋放。但在有關張氏叔侄案子的報道裏,頗有令人不解的地方。

例如,為什麽檢察院對完全可以排除張氏叔侄作案可能的DNA檢測結果作

出如此奇怪的結論?

 

律師朱明勇回答瀟湘晨報采訪的問題:這個案件給我最大的感受倒不是冤

案得以平反,而是我們是否反思到了另一個層麵:那就是如果公安機關不

刑訊逼供,如果耳目不成為牢頭獄霸威逼利誘,如果檢察機關能認真審查,

如果法院能把住證據關口,張輝、張高平就不會被冤判。如果二張不被冤

判,則公安就還有責任追查真凶,勾海峰就有可能被及時抓獲。那麽,

2005年勾海峰再次犯罪又殺害一名女大學生的慘案就不會發生。所以,

某種意義上說,勾海峰的再次殺人,形式上看他是殺手,而本質上看,

刑訊逼供、非法使用偵查手段,冤枉了無辜,放縱了真凶的杭州市公安

局才是“凶手”,可是至今還沒有一個人對此負責。

 

媒體報道,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長齊奇在接受

媒體采訪時說,他給高院和中院的刑事法官發了一本書,書名叫《冤案何

以產生》,意圖警醒其治下法院如何防止冤錯案件。而這起冤案恰恰就發

生在他管轄下的法院係統。 南都網的社論社論在替這二位受害者“打抱不

平”,“甚至就是在一省的公安機關為張氏叔侄冤案公開道歉的時候,也

並未看到哪怕一名當年辦理本案的具體個人,有懺悔、歉意的表示。包括

被公眾百般奚落的‘無懈可擊’聶姓女‘神探’,也包括與其一同辦理張

氏叔侄冤案的其他人員。那些曾讓服刑地檢察官聞之夜不能寐的刑訊逼供

講述,究竟是哪些辦案人員所為?必須徹查,要有個交待。此前的不少冤

案在以各種湊巧的原因平反之後,或不難拿到國家賠償,但對具體責任人

的追究卻總是不容易。”

 

日前,張高平接受《南方都市報》專訪,談到對參與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

時表示“永不原諒”。如果這位浙江高院院長的確明事理,求公正,無論

是受害人,或是普通百姓,都期待他負責的浙江法院“必須徹查,要有個

交待”。難不成像網絡上流傳的調侃那樣,要狄仁傑再世才能查清這樣的

案子嗎!?

 

[社論]浙江叔侄冤案:還遠非談寬恕的時候

2013-04-01

摘要:刑訊獲取的口供是為“毒樹”,若非毫無例外地對非法證據予以絕對排除,則意味著“毒樹之果”還有侵害公民的危險。在本案辦理過程中,依據犯罪嫌疑人供述逐漸構築的所謂“無懈可擊”的證據鏈條,便是“純口供”辦案的惡果,現在回看除了荒誕,更要能反思。刑訊於案件偵破而言,依然卓有成效,而且即便刑訊被披露也不會有人真正負責,這將是最惡劣的司法示範。

   張高平、張輝叔侄的十年冤獄,從未像今天這樣舉國熱議。個案能引來社會關注是好事,而且這份關注與討論應該繼續,並有必要深入。日前,張高平接受《南方都市報》專訪,談到對參與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永不原諒”,並收回了此前“不想追究”的表態。

   確實,在是非並沒完全厘清之前,還真沒到了去奢談寬恕的時候。這也是各界聚焦張氏叔侄冤案,並接力逼問責任追究的用意所在。盡管誠如一些觀點認為,“冤案的檢討如果仍然集中在個人責任的追究,而不是檢討製度存在的弊端,是沒有意義的”。但不可否認的是,個案後續不應局限於個人責任追究,不能成為輕易跳過個人追責環節的理由;製度有缺陷,司法環境不如意,也不足以為彼時的辦案人員進行開脫。

   如此荒誕的冤案為什麽會發生,還會不會發生?有必要提到幾個細節,據新華社的報道,本案由於存在明顯問題,“審判人員中當時就有人提出明確的無罪意見,但最終未被采納”。《南方周末》報道,圍繞是否再審張輝案,“浙江省公檢法機關內部曾有過激烈的爭論”,所幸“最終啟動再審的意見占據主導”。顯而易見的冤案,竟還會被“激烈討論”,現在回看,是該慶幸呢,還是真的隻能慶幸呢?不由想起至今仍再審無望的河北聶樹斌案,是否也還在內部“激烈的爭論”中?

   借由張氏叔侄的冤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再被討論,如何杜絕刑訊逼供的天問又一次重啟。但嚴格來講,張氏叔侄冤案不能算非法證據規則的實踐案例,倒確實是刑訊逼供的惡果。為什麽那麽多執法者熱衷於刑訊,對刑訊逼供甚至欲罷不能?現行《刑事訴訟法》明確載入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也做了很大程度的保留。在其第54條中,絕對排除的非法證據僅為“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得的言詞證據,而對刑訊所得口供輾轉取得的物證、書證等派生證據則分情況對待,隻有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時才被排除。

   刑訊獲取的口供是為“毒樹”,若非毫無例外地對非法證據予以絕對排除,則意味著“毒樹之果”還有侵害公民的危險。在本案辦理過程中,依據犯罪嫌疑人供述逐漸構築的所謂“無懈可擊”的證據鏈條,便是“純口供”辦案的惡果,現在回看除了荒誕,更要能反思。刑訊於案件偵破而言,依然卓有成效,而且即便刑訊被披露也不會有人真正負責,這將是最惡劣的司法示範。

   必須有人為兩個無辜公民的十年牢獄之災承擔責任,絕非不依不饒,而是要有起碼的正義底線。費盡周折,案子有重新翻過來的一天,殊為難得,圍繞本案的善後問題,接下來的核心有二,其一是啟動國家賠償,其二便是責任追究。328日,浙江省公安廳對外公開承諾“有錯必糾,有責必查,絕不掩蓋,絕不袒護”,但究竟如何一查到底,卻並未看到具體的步驟。

   甚至就是在一省的公安機關為張氏叔侄冤案公開道歉的時候,也並未看到哪怕一名當年辦理本案的具體個人,有懺悔、歉意的表示。包括被公眾百般奚落的“無懈可擊”聶姓女“神探”,也包括與其一同辦理張氏叔侄冤案的其他人員。那些曾讓服刑地檢察官聞之夜不能寐的刑訊逼供講述,究竟是哪些辦案人員所為?必須徹查,要有個交待。此前的不少冤案在以各種湊巧的原因平反之後,或不難拿到國家賠償,但對具體責任人的追究卻總是不容易。

   如果說國家賠償追究的是機構責任,那麽針對個案啟動瀆職調查,追問的便是執法者的個人責任,二者構成“雖遲到,但依然要完整”的正義本身,互相之間無法替代,更不可偏廢。也隻有對個案責任人的嚴肅追究與處理,才能真正建立起敬畏,為執法者劃出邊界。那麽,張氏叔侄的十年冤獄,能否成為終結過往“跛足糾錯”的裏程碑呢?

http://nandu.oeeee.com/nis/201304/01/31864.html

浙江叔侄被冤奸殺入獄9年至今無人擔責

2013-03-27

 

摘要:浙江叔侄涉奸殺案服刑9年改判無罪。調查稱,案件關鍵證人係警方安排“獄偵耳目”,該獄霸曾參與誘供浙江河南兩起命案。張氏叔侄本助人卻蒙冤入獄,真凶漏網期間又殺1人。律師稱該案近乎奇幻,讓他想起《少年派的奇幻漂流》。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長齊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他給高院和中院的刑事法官發了一本書,書名叫《冤案何以產生》,意圖警醒其治下法院如何防止冤錯案件。

  張氏叔侄冤案昭雪,再次印證了趙作海式冤案的辦案邏輯和審案思維。為什麽被告人的清白,隻能依靠“亡者歸來”或者真凶浮現來證明? 本報記者周喜豐浙江、安徽報道 

  “獄偵耳目”

  2006413日,中央電視台第12頻道《第一線》欄目推出“浙江神探”係列報道之“無懈可擊聶海芬”。

  該報道稱,杭州市政法界流傳著“三大女殺手”之說,時任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預審大隊大隊長的聶海芬便是其中之一。節目講述的是聶海芬參與偵破張氏叔侄案中,如何在沒有找到任何強奸物證的情況下,通過“突審”,讓“驚魂未定”的張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實,進而從細節入手,獲得了“無懈可擊”的證據。

  據該報道:在發現王某的屍體後,張氏叔侄被視為王某最後接觸的人,從而成為犯罪嫌疑最大的人,但辦案人員從屍體上找不到兩人的精斑,在“強奸”現場,即大貨車的駕駛座上,也沒有查到任何物證,“最令人沮喪的是,法醫從死者的指甲裏提取DNA鑒定,結果發現,王某的指甲裏留有的男性DNA與張輝、張高平無關。”

  當年那些找不到的痕跡、物證及DNA鑒定結論,現在看來,都是張氏叔侄犯案的反證。

  “獄偵耳目”袁連芳在張氏叔侄案與馬廷新案中的作為,讓人看到刑事案件偵查的另一麵。

  “這本是一起在偵查階段就可以排除張輝、張高平作案可能的案件。”張輝的再審辯護律師朱明勇最近一直在思考:利用“獄偵耳目”辦案是一種什麽性質的行為?

  “所謂耳目,自古以來,就是搜集線索的功能,但袁連芳不僅誘逼他人認罪,還搖身一變,成為指證被告人認罪的證人,如果袁連芳擔負的是一種偵查行為,根據刑訴法規定,他是不能作為證人使用的,如果袁連芳有被授意的刑訊逼供行為,是否可以視同為公安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不管如何,袁連芳在兩起冤錯案件中所做的,都是一種違法行為。”朱明勇說,“張氏叔侄案中,非法證據一排除,就什麽證據都沒有了。”

  有無刑訊逼供?

  張氏叔侄案中,對於可能存在的刑訊逼供,早在審判之前已有質疑。

  張高平的一、二審辯護人王亦文回憶,他於2003年端午前後接手該案之後,經過外圍初步調查,已產生懷疑——張高平哭訴自己什麽都沒有幹,並稱遭刑訊逼供,還向王亦文展現了手上幾處被煙頭燙傷的疤痕。

  王亦文要求對疤痕進行鑒定,以確定是否煙頭燙傷,但結論是“無條件鑒定”。

  庭審中,張輝、張高平均否認指控,並提出其有罪供述係因受到刑訊逼供和誘供所致。其辯護人也認為,張輝原有罪供述與張高平的供述,諸多細節存在矛盾,辨認經過等錄像表明,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受到誘導或之前受刑訊等非法取證的可能。

  據辯護人歸納,叔侄倆在前往作案現場的行車路線,強奸、拋屍過程,返回線路等案發過程的關鍵時段,每一重要細節均有不同的供述,有的甚至相反,“顯然不是記憶的差異可以合理解釋的。”然而,一審判決書中卻認定張輝、張高平的供述“具體細節一一吻合”。

  二審中,張輝的律師阮方民、李華又在辯護詞中指出,張輝在2003523日被抓後刑拘,529日才被送進看守所,這一做法明顯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45條“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的規定,說明張輝在529日之前的5天裏,處於非法關押狀態,其間形成的訊問筆錄、審訊錄像,應視作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而事實上,對張輝的一份形成於528日的供述筆錄,其客觀性也值得懷疑。同期的錄像顯示,對張的審訊是從528日上午開始,一直到晚上12點多,但長達12頁的這份訊問筆錄,記錄的審訊時間是從當天下午610分到658分,僅用了48分鍾。但是,就是這份形成於528日的有罪供述,被一審法院采信,作為定罪的主要證據。

  對於辯護人的質疑,西湖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稱在審訊中嚴格依法辦案,不存在對張高平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獲取口供的行為。

  對於張輝的辯解,公訴方出示了袁連芳的證言,稱張輝在拱墅區看守所關押期間神態自若,向他講述了奸殺王某的經過。

  法庭上的激辯,最終落實到判決書上,結論是:其所謂遭到刑訊和誘供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不被采信的DNA鑒定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張氏叔侄案曾兩次被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第一次退偵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王亦文前往杭州市檢察院,看到了那份DNA鑒定。看完鑒定結論,王亦文有點激動,跟檢察官說“放人吧”,但檢察官的回複輕描淡寫,“這要看領導定”。

  王亦文要求複印這份鑒定報告,被拒絕,隻允許抄寫。直到該案二審時,王亦文查看案卷才知道,第二次退偵期間,公安又查了被害人生前所接觸的其他男性,但都排除了與那份DNA鑒定相符的可能。

  到了20042月,他被告知該案將起訴至法院,王亦文感到不妙。在杭州中院複印案件材料時,王亦文發現檢方隻移送了兩份有罪供述的筆錄,當即提出,案卷材料肯定不止這麽多,要求把所有案卷材料移交法庭,“我明確提出要作無罪辯護,法官很吃驚,還以為這個案件是鐵定的。”

  2004411日,該案一審開庭,公訴人在舉證時,並沒有出示那份DNA鑒定。對於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控方竟然可以不拿出來,這讓王亦文感到驚訝。

  辯護律師強烈要求公訴人出示DNA鑒定,王亦文當庭說出了鑒定文號,“公訴人幾乎是被逼著拿出了那份鑒定。”

  在辯護人看來,這份鑒定結論表明,真凶可能另有其人,公訴方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然而,對於辯護人的意見,一審法院沒有采納。

  法院的邏輯是:因手指為相對開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與他人接觸而在手指甲內留下DNA的可能性,即便是張輝左眼下方有被害人的抓痕,被害人的指甲內也未必一定留下張輝的DNA物質。

  於是,這份DNA鑒定被輕易地“排除”了張氏叔侄無罪的可能。2004421日,杭州中院一審以張輝係累犯(曾因尋釁滋事被判16個月),判處死刑,張高平判處無期。

  二審“疑罪從輕”

  對於這起頗具疑點的死刑案件,浙江高院在被告人上訴後,選擇了書麵審理。

  對於上訴案件是否開庭,1997版刑訴法的規定富有彈性:二審法院對於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但死刑案件因其人命關天,二審不開庭一直廣受詬病。直到2005127日,最高法下發通知,要求自200611日起,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並在當年下半年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浙江高院是從200661日起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張氏叔侄倆因二審不開庭,錯過了一次當庭申辯的機會。

  在二審判決書中,對於辯護人指出的作案細節供述矛盾,表述變成了“雖然有些作案細節方麵的供述不盡一致,但對主要犯罪情節的供述基本一致”。而對於那份DNA鑒定,浙江高院幹脆在二審判決中寫道,“本案中的DNA鑒定結論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聯”。

  王亦文稱,他對浙江高院“並無關聯”的說法“完全不解”。

  他一度對二審法院抱有希望,並在辯護詞中寫道:DNA鑒定成了左右被告人命運的關鍵,相信合議庭能夠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按現代司法理念,以超人的膽識和魄力打開張輝、張高平的生命與自由之門。

  浙江高院依然作出了有罪判決,但改判張輝死緩,張高平15年有期徒刑。改判的理由顯得矛盾:一方麵認定張輝係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另一方麵,又“鑒於本案的具體情況”,認為張輝尚不屬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罪犯。

  “本案的具體情況”是什麽情況,判決書上並沒有說明,在王亦文看來,二審法院顯然發現了疑點,因而作出了一個留有餘地的判決,可惜的是,法院遵從的邏輯不是刑訴法早已確立的“疑罪從無”原則,而是“疑罪從輕”。

  二審判決,唯一的好消息是保住了兩人的腦袋。

  無人擔責的冤案

  朱明勇認為,張氏叔侄冤案的昭雪,再一次印證了趙作海式冤案的辦案邏輯和審案思維,諸多細節驚人相似:在案件偵查環節,刑訊逼供陰魂不散;在證明標準上都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證明被告人的清白,隻能依靠“亡者歸來”或者真凶浮現。

  齊奇所說的《冤案何以產生》,作者是美國俄亥俄州前檢察總長佩特羅,他在書中講述了一個在美國發生的和張氏叔侄案極其相似的案例:一起突發的強奸殺人案使得一位男子被定罪入獄,一份關鍵的DNA樣本證明真凶另有其人,7年後,冤案才得以澄清。

  相關專家認為,類似冤案的產生無不呈現出多年來的司法積弊:公檢法三機關之間不是理想狀態的等腰三角形的穩定、製衡結構,而是“流線型”的加速度推進結構,在這一“流線型”結構中,缺乏對於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必要審查和對抗,因而“打擊”有餘而“保護”不夠。

  “刑事上的冤錯案件,基本都與刑訊逼供有關。大多數可能是破案心切,先入為主,主觀判斷,偏聽偏信,靠刑訊取得口供,屈打成招。”兩會期間,齊奇在受訪時表示,在審理死刑案件中,證據材料存在問題的現象時有發現。個別偵查機關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有的偵查人員或審查起訴人員認為偵查工作已經結束,對補充偵查不重視或久拖不查,種種原因,導致法院誤判,或者在“定罪判刑”和“無罪放人”上麵臨兩難,直接影響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

  基於此,齊奇建議兩高、公安部聯合製定死刑案件審判期間證據補查程序的規定,解決刑事訴訟的運作機製問題,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證據收集、示證、質證、認證和審查製度,並規定相應的違法追究責任,防範死刑錯案。

  遺憾的是,十年來,張氏叔侄案錯過了多次可能的糾錯機會。朱明勇說,如果2003年不存在刑訊逼供和“獄偵耳目”的不當使用,張輝、張高平就不會被追究;2004年,當死者指甲裏的DNA鑒定能夠得到法院重視,就完全可以證據不足宣告無罪;2005年,勾海峰案出現後,如果公檢法任何一個部門想到去複查比對DNA,也還能及時糾錯;2008年,袁連芳浮現,新疆的檢察機關建議浙江省檢察院抗訴,如果及時抗訴,本案也能早點糾錯。

  更令朱明勇不解的是,這起冤案,至今無人承擔責任。

  201311日,新刑訴法實施。從這一天開始,多起廣受社會關注的案例已逐步糾正。張氏叔侄案便是其中一例。

  法治的要求理應貫徹於每一個個案當中,但冤案產生的根源何在?如何才能避免冤錯案件的發生?如何進行司法權力運行機製的改革?疑問依然未解。

  就此,記者采訪了著名刑辯律師、張氏叔侄案的再審代理律師朱明勇和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徐昕。

  朱明勇:“疑罪從輕”使冤獄難於平反

  瀟湘晨報:在你代理的兩個案件(張氏叔侄案、馬廷新案)中,都顯現出“獄偵耳目”的問題,它是一種什麽性質的行為?

  朱明勇:“獄偵耳目”在這兩案中不是使用的問題,而是非法使用的問題。耳目或者特情,是靠自己的耳和目獲取情報的特殊人員,其使用本身倒沒什麽問題,但公安機關卻把犯罪分子以耳目的名義利用起來充當牢頭獄霸,對被偵查對象實施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實際上是將偵查權違法下放給耳目,而且還放縱耳目實施逼供、誘供、指供等一係列的非法偵查手段,還讓耳目在審判中以證人身份出具證詞,這種做法是嚴重違法的。

  瀟湘晨報:如何確保這種偵查手段在有效監督之下合法運用?

  朱明勇:耳目是偵查主體和偵查對象之間的一個中介,其本身並沒有偵查權,對耳目的管理要嚴格依法進行。實際上耳目的作用僅限於提供、收集情報,而不得親自實施偵查行為,更不得實施違法的偵查行為。對其設置、管理、教育應該有一整套嚴密的措施,具體工作安排要有嚴格的審批手續和監管製度。否則,如果按照本案耳目的工作方式,任何一個人都可能被認定構成任何犯罪。在目前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這種偵查方式的背景下,比照偵查監督職責,對其批準、使用應該向同級檢察院備案,並由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瀟湘晨報:梳理多個冤案,有一個共同之處:被告人在二審時保住了腦袋,即法院“疑罪從輕”,而非“疑罪從無”。

  朱明勇:“疑罪從無”是世界通行的刑事法律理念,我國刑訴法早在1997年就確立了這一原則。很多法院創造性地搞出了“疑罪從輕”這個特色,它的危害在於不僅真相得以掩蓋,而且冤獄難以平反。我們注意到,在中國一般隻有在“真凶出現”或者“亡者歸來”的情況下,冤案才不得不糾正。不過,馬廷新案是在沒有真凶出現的情況下,法院就做出無罪判決的。通過張氏叔侄案,也更加印證了馬廷新案判決的正確性。但這種情況在中國真的很少見。

  瀟湘晨報:新的刑訴法實施後,對於防止冤案的產生是否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朱明勇:浙江高院院長齊奇說得很對,“每一起冤案都少不了刑訊逼供的影子”。現在問題的關鍵在於法律得不到執行。對於這種情況,製定什麽法律也不管用。其實法律表麵上寫得已經夠了,如果說真要解決問題,一是要把法律當真,二是要嚴格執行。就是在立法上設置具體的可操作規則,如訊問時律師在場、24小時全程錄像;同時對限製公權的規則,要製定相應的罰則。

  瀟湘晨報:這個案件給你最大的感受是什麽?朱明勇:這個案件給我最大的感受倒不是冤案得以平反,而是我們是否反思到了另一個層麵:那就是如果公安機關不刑訊逼供,如果耳目不成為牢頭獄霸威逼利誘,如果檢察機關能認真審查,如果法院能把住證據關口,張輝、張高平就不會被冤判。如果二張不被冤判,則公安就還有責任追查真凶,勾海峰就有可能被及時抓獲。那麽,2005年勾海峰再次犯罪又殺害一名女大學生的慘案就不會發生。所以,某種意義上說,勾海峰的再次殺人,形式上看他是殺手,而本質上看,刑訊逼供、非法使用偵查手段,冤枉了無辜,放縱了真凶的杭州市公安局才是“凶手”,可是至今還沒有一個人對此負責。

  徐昕:獄偵耳目是告密文化的延續

  瀟湘晨報:近些年來,類似趙作海、佘祥林等冤案不斷被披露,這些冤案產生的根源何在?

  徐昕:這跟製度本身的關係密切。不追究責任,會導致他根本不在乎自己的行為,現在真正因為冤假錯案被追究責任的是非常少的。

  現在媒體所關注的這些冤假錯案,最主要是涉及偵查的問題。一些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都沒有到位,比如趙作海案,一出來後首先追究的是法官的責任,實際上,這樣的案件法官是扛了很多壓力才沒判死刑的,如果判了死刑,翻案就更難了。比如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這些案件的被告人都已經死了,要翻案的話,動作就更大了,所以就隻有死扛著了。不能翻案的另一個原因,是那些辦案的人,在他那個係統內已經高升了。所以,有很多製度性的因素。

  瀟湘晨報:在河南馬廷新、浙江張氏叔侄的兩起冤案中,均涉及所謂“獄偵耳目”的偵查方式,是否存在一些問題?

  徐昕:我有一次參加中國法學會組織的參觀北京監獄的活動,發現利用這種手段(破案)非常普遍,但真實的數字很難掌握。公安破這個案子,開始並沒有破,隻是懷疑你,把你逮進看守所之後,采取各種方式讓你招供,比如利用同住的犯人套取信息,然後舉報作為立功,還有就是刑訊逼供,利用一種心理壓力,讓你來招供。現在大家注意到的問題主要是刑訊逼供,但是所謂的利用內線或者利用某種壓力讓你的精神崩潰、失常來破案,這個問題也很嚴重。

  瀟湘晨報:獄偵耳目這種偵查方式,目前研究還不是很多,它屬於國家機密的範疇嗎?

  徐昕:這種做法絕對不屬於國家機密,從製度上來講是不應當肯定的,甚至從立功角度來講,都不應當過度強調。這是一種非常不好的告密文化的延續。這種手段也是走不上台麵的。對於普通刑事案件,不應當鼓勵通過這種方式來破案,除非涉及國家安全或者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才可以考慮采用。

  瀟湘晨報:為冤假錯案平反一般有幾種途徑?徐昕:現在的伸冤途徑應該說是很有限的,發現錯誤、糾正錯誤,沒有正常的途徑,所以隻能期待“亡者歸來”,或者真凶出現,這是所謂的一種偶然性的因素。內部伸冤糾錯機製,必須取決於對當事人和律師權利的保障,要真正能夠為司法機構所重視,同時能夠發揮它本來應有的作用。所以,還是取決於權力架構的變化。

  瀟湘晨報:一些案件的糾錯過程中,司法機關也有一些變通的做法,不直接無罪釋放,而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判緩刑,實報實銷(關多久判多久)等。

  徐昕:就是一個追責的問題。一旦沒有做這個(變通的做法)之後,就要追究責任,進行國家賠償,所以就要采取折抵刑期等變通的做法,最後總要弄你一個名堂,讓你找不到麻煩。這就涉及製度因素中的考核製度。一旦刑事上確定是錯案,就會想去規避一些東西。這就是製度本身的問題,要糾正過來。

http://ndnews.oeeee.com/html/201303/27/39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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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neywil 回複 悄悄話 Have a look at this.Remove the spa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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