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生日那天, 我特地抽空去了一趟DMV (交通牌照管理局)更新我的駕照。並不是因為我的駕照到期了,而是要在我的駕照上填補一項我一直沒有勇氣填補的空白:做一個器官捐贈者(Organ Donor)。
新的駕照寄來了,那紅色的 “Organ Donor” 字樣特別醒目。趁著老公和兒子下西洋棋的功夫,我將我在新駕照上的改變告訴了他們。“不,不行!”剛滿八歲兒子的強烈反應在我預料之中。老公也在問為什麽。我對著兒子說:“人死了之後,身體就像一件對這個人再也沒有用的舊衣服。但是別的活著的人可能可以用這件舊衣服上的東西活得更健康,活得更好。我們為什麽情願把這件衣服埋起來,或者是燒掉,而不把它給有需要的人呢?兒子,你現在可能還不懂,但這是我的選擇。” 美國的孩子從進幼稚園開始, 就被教導要尊重別人的選擇。兒子不作聲了。 “醫院會不會因為你是器官捐贈者, 就不盡力搶救你呢?”老公說出了他的擔心。“我相信醫生們的醫德。 而且,當醫生們覺得我適合做器官捐贈者的時候,即使它們救活了我,我也應該會是你和孩子們的負擔,” 我答道。兩個男人繼續下棋,我鬆了口氣。
其實道理就這麽簡單。想不通的時候, 每次更換駕照時都從那個Organ Donor 的選項上跳過去。想通了,又覺得是件非做不可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