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行憲之初的選舉
(2008-12-31 04: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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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行憲之初的選舉
南方周末 2008-01-31
作者:程巢父
上個世紀40年代後期,國民政府在大陸召開兩次“國大”,1946年的“國大”在近代史上叫“製憲國大”,1948年的“國大”叫“行憲國大”。製憲大會閉幕後,國民政府於民國三十六(1947)年1月1日公布《中華民國憲法》,隨後成立了全國及各省、市選舉事務所,並籌備舉辦製憲後的首屆國大代表、立、監委員的選舉。立法院旋即於限期內分別製定上述五項法律,並於三十六(1947)年3月31日由國民政府明令公布施行。
根據選舉法,國大代表和立法委員的選舉為直接普選,監察委員則由各省、市參議會以間接選舉法選出。國民大會依照憲法,代表人民行使政權,並且有下列職權: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
至於創製、複決兩權,則暫時凍結,新立法院的地位,有人認為似英國的下議院或美國的眾議院,而監察院則類似英國上議院或美國參議院。
國民政府改組,於民國三十六(1947)年4月18日完成,新政府中包括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民主社會黨及社會賢達等各黨各方人士。此一多黨組成的過渡時期聯合政府,乃在憲法生效前代替了國民黨的一黨訓政而行使國家的治權。
新政府負有準備實施憲政的責任,故於政府改組完成後,即從事籌劃舉行普選。民國三十六(1947)年6月25日,成立了全國選舉總事務所,以內政部長張厲生兼主任。同年8月16日,又於選舉總事務所之外,設立全國性職業團體、婦女團體、國大代表、立法委員選舉事務所,以社會部長穀正綱為主任。在9月中,各省、市之選舉事務所亦相繼成立,開始工作,積極籌備普選事宜。
自從有關選舉及罷免的各種法令公布後,國民政府即明令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於民國三十六(1947)年11月21至23日舉行,立法委員選舉定於同年12月21至23日舉行,監察委員的選舉,則定為同年11月22日。但因內戰所遭致的困難,若幹選舉準備事項未能及時就緒。民國三十六(1947)年9月26日,國務會議鑒於選舉總事務所的呈請,決定三種選舉分別延期一個月舉行。
依照三種選舉法所應選出的全國大會代表(包括海外華僑)總額應為3045人,立法委員應為773名,監察委員應為每省5人,每直轄市2人,蒙古各盟旗共8人,西藏8人,僑居國外之國民8人,總額共約225人。這些都隻能算是配額,還不是真正的總額。
在國民大會代表進行選舉以前,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和中國民主社會黨三黨協議部分代表名額,由黨提名,支持當選。據青年黨餘家菊說,這項辦法是他提出的建議。因為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政黨是代表有組織的人民,隻有政黨提名,才能推進民主政治。
本來民、青兩黨要求各占總名額的五分之一,國民黨占五分之二,另留五分之一歸社會賢達。幾經協商折衷,三黨才公布了一個政黨提名的名單,並傳民主社會黨可有國大代表260名,青年黨可有300名。
9月9日,國民黨召開四中全會,主題是通過大選,向友黨開放政權。蔣介石在閉幕講話中強調:“我們這次選舉代表,必須信守下列三個方針,即(一)黨員參加競選,必須由黨提名,絕對禁止自由競選。任何黨員如不聽命令自由競選,黨部即開除其黨籍。(二)必須選賢與能。凡本黨所提之候選人,必須其人格道德和能力學識,均足以為人民的代表,且為眾望所歸的人物。青年同誌最好不要參加競選。黨部尤不可以選舉為迎合青年心理的手段,使他們放棄本身基本的工作,而走上政客的道路。(三)選舉必先推社會賢達與友黨提名的人士,而後及於本黨黨員。這一點特別重要。”
他又指出:“這次國民代表選舉的結果,如果本黨同誌隻占半數,則可以說是我們的成功,若是超過半數甚遠,甚至占百分之八十或九十,則是本黨的失敗,而非建國的成功。”(《四中全會之成就與本黨今後應有之努力》,1947年9月13日,《先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第22卷第244—245頁,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印,台北,1984版)
依照三十六(1947)年3月31日公布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之第二章(選舉人及候選人)第十二條: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時,經500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名,得登記為候選人,公開競選,非經登記者不得當選。
法律上既然有“經500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在各選舉區裏有意競選的人就搶先走了這一條路,對“政黨提名”候選人構成了極大的威協。民、青兩黨提名的候選人和國民黨中央提名的候選人,在選舉結果揭曉後,竟有很多落選;青年黨原擬產生300名,僅當選了76名,民社黨原擬產生260名,僅當選了68名。於是民、青兩黨向國民黨抗議未履行保證的諾言,國民黨的落選人,也指控以“簽署”方式競選的黨員違反黨紀。但簽署當選的人,以票多而獲選,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據法理而決不相讓。
國民黨當局為解決問題,曾經由國務會議,通過了一個選舉補充辦法,說明具有黨籍的簽署代表,未經政黨提名而當選的一律無效。另一方麵,又設法疏解簽署代表自動放棄代表資格,退讓給友黨。這樣一來,各地就爆發了選舉糾紛,有的通電反對,有的登報詆毀(筆者案:政府無權限製此類登報),更有控之於法院者,鬧得不可開交。
於是,各選區簽署當選的代表串連起來,成立了“簽署當選代表團”,推派顏澤滋、盛紫壯、馬文車等趕往南京(又案:政府與執政黨無權、更想不到去“抓黑手”),向中央力爭代表資格;政黨提名當選的代表也組織了“中央提名當選代表聯誼會”,由羅北辰、林尹、謝麟書等主持,相互抗衡。而民、青兩黨則以不能保證其當選名額,於是聲明拒絕出席國大,並將退出政府組織。國民黨中央負責辦理選務的吳鐵城、陳立夫、穀正綱、張厲生等,天天遭遇著多方麵的包圍和“擠兌”。終日舌戰苦勸,設法解決糾紛。
民國三十七(1948)年3月18日,國大開始報到,情勢又緊張起來。簽署代表在早晨七點半就集隊訪問全國選舉事務所主任張厲生,雙方辯論到夜晚9點鍾。大家整天未正式用餐,僅以麵包充饑。九點半,他們離開內政部到陳立夫的公館等候,待陳回家,談到半夜也無結果。次日又訪穀正綱。僵持到3月22日,吳鐵城剛從台灣返回南京,就被簽署代表所包圍。與此同時,中央提名的代表也集體出動。3月26日,選舉糾紛達到高潮,全國性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的簽署代表邱映光、傅曉峰等,竟向首都高等法院控告兩選事務所主任張厲生和穀正綱。
次日,國民黨總裁蔣中正分別召見中央提名國民黨落選代表和簽署代表,加以勸勉。他對中央提名的代表說,須知中央提名是幫助名人競選,如不能當選,便應虛心謙讓,不應再生問題。對簽署代表們,則勸其了解當前政治環境,應當顧全大局,忍讓為國;代讓友黨,以助友黨的發展。當天政府還發表了文告。但選舉糾紛,仍未解決。
翌日(3月28日)上午8時,簽署代表楊翹新、顏澤滋、李化成、劉彬、楊安麟、連退庵、周遊、黃謨、張敷、蘇銘芳等10人進入了國大會堂,開始絕食,以示決心;一連三天,粒米未進,前後經於斌(案:時任天主教南京教區總主教)代表、洪蘭友秘書長等一再苦勸,迄未發生效果。更有天津簽署代表趙遂初,抬了一隻木棺,到國民大會堂門前,上書“民主之棺”,聲言“誓死護憲”!
後來,絕食的代表被請到代表第五招待所。政府一再研商,乃承認簽署當選為有效,提名落選的代表,另以其他方法解決。同時,民社黨已可獲得國大當選名額202席,青年黨可獲220席至230席。於是選舉風波,遂告平息。
上述情況,筆者據以實錄,既可為當代青年增長閱曆,尤可為曆史的過來人誘發反思:一、對待絕食、抬棺示威等行動,權力掌控者隻能以法律以內的方式加以疏導調解,不能以高壓或非法的手段處理之;二、抬棺之舉在情理上雖屬過分,但天津簽署代表趙遂初亦全仗競選合(選舉)法和憲法對個人的保護,才敢於“放肆”;三、執政黨總裁召見雙方代表勸勉調解,雙方代表仍然堅持自方立場,不予服從,足見法大於人,總裁亦不是神。
自民國三十六(1947)年1月1日公布憲法以後,同年11月21日至23日,12月21日至23日,全國各地,分別在各處投票所,約有3億選民,憑他們的自由意誌,慎重遴選了他們所信任的國大代表和立法委員。在全國47省、市及蒙古18盟旗、西藏區和國內各職業、婦女團體,普遍舉行國代和立委的選舉,是中國普選的創始,也是民國成立36年以後,全國有選舉權的民眾自由運用其神聖的選舉權,以實踐憲政大業的起步之程。
迄12月23日,各地大選順利完成,經過情形異常良好,得到國內外的普遍讚譽。在國大選舉截止的次日,美國大使司徒雷登評論:“以美國人眼光看中國大選,難免有不能盡如人意之處。但此事之教育價值,實無法估計。中國經此一開端,即正式步入民主大道,對於國家之民主建設,必當發生至佳之影響。”(《中央日報》,南京,1947年11月24日第2版)
大選前夕,全國各地黨派及職、婦團體候選人,都能本著民主精神,開明的政見,秉持為社會及地方謀福利的責任和諾言,以合法手段,投入熱烈的競選運動。到處都是競選人向其選民標示的“請賜一票”的文明、和平的籲求。西安選區投票時,選民大喊:“不選主張麵粉漲價的!”這就跟近年西方選民不選主張加稅的總統候選人的投票趨向和權利意識相近似;足以說明民主政治一旦實行,人民就會學習以選票來維護其切身利益,其公民意識也就隨之而滋長、建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