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當勞咖啡燙傷案”內幕
(2007-05-08 17:05:16)
下一個
幾乎在全球範圍內,“麥當勞咖啡燙傷案”(Liebeck v. McDonald’s Corp.,1994)家喻戶曉,聲名狼藉,其真相眾說紛紜,撲朔迷離。
一個流傳甚廣的故事版本是,一位美國老太太在麥當勞喝咖啡,一不小心被燙了一下,居然在腿上燙起了一個水泡。老太太本來沒想打什麽官司,卻被身旁一個無事生非的律師看在眼中。他主動上前說:“夫人,請不要走,我是律師,可以免費幫助您打這個官司。”俗話說,有心栽花花不開,無心插柳柳成行。令人難以置信的是,老太太福星高照,歪打正著,竟然贏得了三百萬美元的巨額賠償,搖身一變成為百萬富婆,令世人跌破眼鏡,笑掉大牙。
時光流逝,白駒過隙。案發十餘年之後,回首往事,根據對案情內幕的深入挖掘和訴訟細節的法律分析,麥當勞咖啡案的實情,以及麥當勞公司是否應對其滾燙咖啡負有賠償責任的問題,遠比街談巷議、道聽途說的“小道新聞”錯綜複雜,啟人深思。
這個案子的主角名叫斯黛拉·莉柏克(Stella Liebeck),當時已有七十九歲高齡,家住新墨西哥州,退休前是超級市場收銀員。1992年2月,莉柏克搭乘外孫駕駛的轎車,途經當地一家麥當勞快餐店,通過“駕車銷售窗口”買了一杯咖啡,售價四十九美分。駛離餐館後,莉柏克需要往咖啡裏添加奶粉和白糖,外孫便停住了車。
當時,老太太坐在前座乘客位,把杯子停放在雙膝之間,左手拿著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試圖打開杯蓋,沒料想,一個意外閃失,整杯滾燙的咖啡潑灑在兩腿之間,致使大腿內側、股腹溝、外陰部、前臀等處嚴重燙傷,其中“三度燙傷”麵積占全身皮膚百分之六。
在醫學術語中,燙傷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麵積”和“深度”。皮膚表皮的燙傷屬於“一度燙傷”,皮膚紅腫,感覺疼痛,但數日後便可痊愈;在傷及真皮的“二度燙傷”中,皮膚表麵長出水泡,疼痛難耐,但一至二周內便可痊愈;傷到真皮深處的燙傷,則需要三至四周的時間才能痊愈。真皮到皮下組織之間的深度燙傷,就是最嚴重的“三度燙傷”,傷口變成白色,感覺不到疼痛,皮下組織完全壞死,即使治愈,也永遠無法恢複原有功能,當傷害範圍過大時,還需要進行植皮手術。“三度燙傷”大都因高溫導致,或溫度僅為“次高溫”,但卻像“熱水袋”式燙傷效應一樣,因較長時間作用而引起。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炒菜、煮粥、煲湯、泡茶、衝咖啡時,因疏忽大意,偶爾造成過“一度燙傷”或“二度燙傷”,但“三度燙傷”比較罕見。在麥當勞咖啡案中,為何潑灑了一杯咖啡,竟然造成當事人極為嚴重的“三度燙傷”呢?主要原因為:第一,當年麥當勞出售的咖啡,確實燙得令人難以置信,溫度比同業高出了10℃~16℃,細節待後詳述。第二,莉柏克已是年近八旬的老人,皮膚幾乎像嬰兒一樣嬌嫩。第三,女性兩腿之間的“敏感部位”,恰好又是全身皮膚中最嬌嫩的部位。第四,滾燙的咖啡並非潑灑在光裸的皮膚上,數秒鍾後自動流失,而是傾灑在老太太身穿的薄布褲子上,當時沒有也很難迅速剪開褲子,結果造成了“熱水袋”式的燙傷效應。
可憐的莉柏克住了八天醫院,總算脫離了生命危險,出院後臥床不起,直到兩個多月後,傷口才逐漸痊愈,後來又做過多次植皮手術,在長達兩年的時間中難以自如行走。因“敏感部位”慘遭燙傷,老人蒙受了極大的身心痛苦,甚至險些造成了生命危險。盡管莉柏克的女兒未雨綢繆,為母親購買了醫療保險,盡管莉柏克本人享有聯邦政府提供的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醫療補貼,但是,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仍然相當驚人。
傷勢初步穩定後,莉柏克的女兒憤憤不平,遂給麥當勞寫了一封報怨信,以咖啡過燙為由,要求賠償醫療費、照顧病號的誤工費等,共計兩萬美元。可是,麥當勞目光短淺,剛愎自用,不肯“破財免災”,僅同意支付八百美元“安慰費”。但是,莉柏克全家不肯輕易善罷甘休。
沒過多久,莉柏克的女兒偶然結識了一位名叫摩根(S. Reed Morgan)的得州律師,此公精明老辣,經驗豐富,擅長賠償訴訟,曾為一位被咖啡燙傷的顧客提供法律服務,與麥當勞折衝交涉,最後達成庭外和解,贏得了一筆兩萬美元的傷害賠償。初步了解案情後,摩根律師判定,老太太的傷情令人震驚,兩腿之間“體無完膚”,麥當勞難逃法律責任。於是,莉柏克鼓足勇氣,以咖啡質量缺陷、危及人身安全、釀成責任事故為由,一張狀紙把麥當勞告到了聯邦地區法院。
在美國的產品責任案中,消費者隻要舉證產品有缺陷,造成了人身及財產損害,往往就可以勝訴。在麥當勞咖啡案中,適用的法律是民事侵權,其法律根據為,麥當勞公司是快餐店的擁有者,有責任和義務對顧客主動提供保護;如果咖啡溫度過高,而且沒有事先警告,致使顧客遭受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失,則顧客有權起訴賠償。如果侵權行為屬於“輕率的”和“惡意的”,原告贏得官司之後,不僅會得到實際損害賠償(償還醫藥費、誤工的薪酬等),而且還可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和巨額懲罰性賠償。
1994年7月,“麥當勞咖啡案”開庭時,新聞媒體一反常態,站在了大公司麥當勞一邊,對原告冷嘲熱諷,挖苦調侃。陪審團也覺得此案滑稽可笑,荒謬絕倫,以為原告隻是被燙出了幾個水泡而已,瑣事一樁,不足掛齒。可是,當陪審團看了醫生的診斷報告和受害者的傷情照片後,皆感驚心動魄,極度震撼,這個貌似荒誕不經的燙傷案,顯然非同尋常,不可低估。
可是,傷勢觸目驚心,照片慘不忍睹,遭遇令人同情,並不能從事實和法律上證明麥當勞應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常言道,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眾所周知,咖啡是用嘴喝的,不是往褲襠裏潑的!控方必須以令人信服的真憑實據,證明的確由於麥當勞咖啡的質量缺陷,以及由於麥當勞公司“輕率的”、“惡意的”行為,導致原告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才能打贏這場“荒謬絕倫”的民事賠償官司。
在法庭上,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是,麥當勞咖啡燙傷顧客的事故是司空見慣的家常便飯?還是偶爾發生的個別現象?在控方律師要求下,法官下令,麥當勞必須公開內部秘密文件和統計數據。令陪審團大吃一驚的是,這些文件和數據顯示,在1982至1992年的十年期間,麥當勞總共遭到七百餘起咖啡嚴重燙傷事故的投訴,其中有數十起造成顧客外陰部、股腹溝、大腿內側等“敏感部位”燙傷,給當事人造成了極大的身心痛苦。盡管聯邦法院從未正式立案受理這些投訴,但暗地裏,麥當勞平均每年花費五萬美元,償付因咖啡燙傷引起的庭外和解以及給受害者賠償一點兒象征性的“安慰費”。
可能有人認為,麥當勞實在太傻了,為何不在出庭前對文件和統計數字做些“修飾”呢?簡單而言,麥當勞根本不敢!輸掉一個民事官司,不過賠償幾十萬或幾百萬美元而已,可是,篡改文件和商業統計資料,則是涉及“偽證罪”和妨礙司法的刑事重罪,一旦不慎露出馬腳,整個公司將麵臨萬劫不複的滅頂之災。在此問題上,麥當勞公司的老總比“拉鏈門”中的克林頓總統要遵紀守法得多。
言歸正傳。既然燙傷事故不是個別和偶然現象,麥當勞為何掉以輕心,疏忽大意,對消費者的投訴置若罔聞,對燙傷事故漠然置之呢?辯護律師解釋說,麥當勞每年售出大約十億杯咖啡,十年以來,總共售出了大約一百億杯,相比之下,同期發生的燙傷投訴事故,隻有區區七百餘起,即平均每一億杯才出現七起燙傷事故,事故率為百分之零點零零零零零七,實際上相當於零,完全可以忽略不計。
從商業統計和“數字化”管理的角度看,被告律師的辯解貌似有理,實則自食惡果。陪審團認為,在事故率相當於零的數字背後,是七百餘位消費者慘遭嚴重燙傷的可怕事實。在美國的商業法規中,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是至關重要的原則性問題,豈能以統計數字為由,傲慢不羈,冷漠無情,敷衍搪塞,推脫抵賴。此外,律師提醒陪審團注意,常識告訴人們,麥當勞統計的投訴數字隻是冰山一角,肯定還有數量眾多的燙傷受害者,有苦難言,匆匆離去,忍氣吞聲,自認倒黴。
可能有人納悶,麥當勞的咖啡為何動輒造成燙傷事故呢?控方律師的抽樣市場調查顯示,最重要的原因在於,麥當勞的咖啡確實燙得驚人,在全美快餐業名列榜首。據調查,漢堡王(Burger King)、甜麵圈(Dunkin’Donuts)、溫迪(Wendy)等十餘家麥當勞主要競爭對手出售的咖啡,以及普通美國家庭中飲用咖啡的溫度,一般在70℃~75℃。根據筆者的“業餘市場調查”,近年來在美國風靡一時的咖啡連鎖店“星巴克”(Starbucks Coffee)所售咖啡的溫度,一般僅在75℃左右;此外,筆者所在美國公司為雇員提供的免費咖啡的溫度,同樣僅在70℃~75℃之間。
可是,當年麥當勞所售咖啡的溫度,竟然高達82℃~86℃,比同業整整高出了大約10℃~16℃!燙傷專家出庭作證時指出,如果麥當勞咖啡的溫度與同業“保持一致”,原告遭受的燙傷將輕得多。這個轟動全球的賠償官司,很可能根本就無從談起!
那麽,麥當勞的咖啡如此之燙,是否係雇員粗心大意,違規操作,或質量管理的缺陷失誤所造成呢?對此,麥當勞主管產品質量的副總出庭作證說,咖啡溫度過燙,恰恰係嚴格遵循了操作和質量控製程序。根據麥當勞公布的產品質量手冊,咖啡應以96℃左右的熱水衝泡調和,當完成全部生產程序,最後端到顧客手上待飲時,咖啡溫度應保持在82℃~86℃之間。
接下來的問題是,麥當勞為何無視燙傷事故頻發,死活非要把咖啡溫度設置在快餐業“高不可攀”的危險高度呢?出庭作證時,麥當勞的老總口若懸河,振振有詞,自吹自擂,理直氣壯。他向陪審團解釋說,咖啡溫度的設置,並非隨心所欲,而是根據咖啡專家的建議。為了提取咖啡的迷人香味,咖啡豆經挑選、烘焙、研磨等程序後,以96℃的熱水衝泡調和時口味最好,在82℃~86℃飲用時口感最佳,味道醇厚,盡顯神妙本色,滿足廣大消費者的需求。麥當勞每年售出十億杯咖啡,是位居亞軍的“甜麵圈”的兩倍,在全球快餐業獨領風騷,名列榜首,恰恰說明麥當勞的咖啡品質超群,溫度恰如其分,消費者對此情有獨鍾。
這時,摩根律師抓住破綻,出其不意地追問了一句:“貴公司除了谘詢咖啡專家的‘高溫’建議之外,是否從顧客人身安全的角度著想,谘詢過燙傷專家的專業意見?”麥當勞老總不敢信口開河,隨意扯謊,隻得老老實實地回答:“沒有谘詢過。”官司打到此時,被告已處於明顯下風。作為全球財富五百強大企業和世界第一大連鎖快餐店,麥當勞剛愎自用,執迷不悟,把咖啡溫度設定在快餐業“名列榜首”的高度,在十年期間破費五十萬美元巨款“化解”燙傷事故;與此同時,麥當勞從未就“高溫咖啡”與燙傷事故頻發之間的關係谘詢過醫學專家的意見,給陪審團留下了極為惡劣的印象。
對麥當勞更為不利的是,它一方麵出售“高溫咖啡”,一方麵卻漫不經心,疏忽大意,未在咖啡杯醒目之處,以法律術語“警告”(Warning)“高溫熱飲,小心燙傷”,僅以極小字體“提醒”(Reminder)顧客注意。從法律角度看,這是顯而易見的疏忽大意,後患無窮的硬傷漏洞,追悔莫及的致命失誤。
麥當勞的律師強調,潑灑滾燙的咖啡會造成嚴重燙傷,這是“最基本的常識”,難道還需要特意向顧客“警告”嗎?控方反駁道,麥當勞咖啡的溫度高得不可思議,顧客意外失手,潑灑了一小杯咖啡,竟然造成全身百分之六的皮膚“三度燙傷”,竟然花費了高達數萬美元的醫療費用,竟然險些造成年高體弱的受害者生命危險,可以毫不誇張地說,這個咖啡燙傷案匪夷所思,驚世駭俗,已經完全超出了“最基本的常識”範疇。
針對“最基本的常識”問題,多數法律專家認為,假如麥當勞“隨波逐流”,在咖啡溫度上與全美快餐業“保持一致”;假如麥當勞防患未然,事先以法律術語“警告”高溫咖啡可能造成致命燙傷,那麽原告打贏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歐美各國格調高雅的咖啡沙龍,衝調和品嚐咖啡都是一門藝術。為了追求最佳品味和口感,咖啡的溫度的確是至關重要的因素之一。當品嚐飲用咖啡時,絕大多數咖啡“發燒友”一絲不苟,嚴格遵循專家的“高溫”建議,同時配以精美高雅的咖啡器具。喝咖啡的講究也很多,比如,當往咖啡裏加糖時,應當先用鑷子夾起方糖,輕輕放在小盤上,然後再用小匙放入杯中。如果直接用手指或鑷子夾糖,一來禮儀風度欠佳,二來極易意外失手,致使滾燙咖啡濺出,造成燙傷事故。
問題的關鍵在於,麥當勞是低檔廉價的連鎖快餐店,不是高尚雅致的咖啡沙龍;麥當勞的主顧是忙忙碌碌、來去匆匆的工薪階層,不是悠閑自在、附庸風雅的貴婦雅客,不可能有那麽多閑情逸致,嚴格遵循咖啡專家的建議。就品質而言,麥當勞的咖啡平淡無奇,與“品質超群”壓根兒不沾邊。如果說號稱“法國文化象征”的巴黎市中心普羅可布咖啡館(Cafe Procope)的咖啡能打九十分,咖啡連鎖店“星巴克”的咖啡能打八十分,那麽,麥當勞的咖啡最多隻能打個六十分,勉強及格而已。麥當勞每年售出十億杯咖啡,憑借的是鋪天蓋地的促銷廣告,憑借的是遍布全球的三萬多家連鎖店,憑借的是快捷方便和價格低廉,而不是其咖啡芳香迷人,溫度滾燙,品質非凡,口感絕佳。
市場調查統計顯示,購買麥當勞咖啡的顧客,大約有一半並未在店內飲用,而是或攜至車上,或返回家中,或抵達辦公室之後才開喝。另外,麥當勞使用的咖啡杯,是那種柔若無骨、價廉簡陋的一次性紙杯,很容易因意外失手導致咖啡潑灑。因此,如果咖啡滾燙,缺乏法律警告,極易給毫無心理準備的消費者造成無妄之災。
正因如此,全美快餐業各巨頭皆有自知之明,不敢以格調高雅的咖啡沙龍自居,先後主動降低了咖啡的飲用溫度。唯獨麥當勞一家妄自尊大,店大欺客,不知天高地厚,不顧事故頻發,執迷不悟,無知無畏,特立獨行,冷漠無情,財迷心竅,草菅人膚,終於引發了這場轟動全球的司法大案。
最後,陪審團一致判決,麥當勞出售的咖啡質量低劣,溫度過高,毫無必要,不可理喻,在產品安全問題上,掉以輕心,疏忽大意,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傷害事故和經濟損失,因此,必須承擔咖啡質量低劣的法律責任,償付原告二十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考慮到原告不慎失手,亦應對事故承擔百分之二十的責任,麥當勞公司的實際責任減為百分之八十,賠償總數相應地由二十萬減為十六萬美元。
在這起咖啡燙傷案中,原告及其家人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滿打滿算隻有兩萬美元左右。由此,在十六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中,其中十四萬美元可視為對原告的精神傷害補償。如果司法裁決到此為止,像麥當勞這樣的大公司,腰纏萬貫,富可敵國,十餘萬美元的民事賠償,隻相當於全年銷售收入的滄海一粟,九牛一毛,可謂不痛不癢,無關宏旨,根本不值得捶胸頓足,哭爹喊娘,死去活來,痛不欲生。
接下來,陪審團的判決涉及歐美國家民事案中常見的“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這是一種賠償數額大大超過受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其目的是以鐵腕嚴懲侵權和違法者,殺一儆百,以儆效尤!使那些惡意侵權、欺詐造假或負有產品責任的公司企業不寒而栗,聞風喪膽,談虎色變,永不敢犯。依照美國法律,隻要被告存在“欺詐的”、“輕率的”、“惡意的”、“任意的”、“惡劣的”、“後果嚴重的”侵權或責任行為,即可適用此項法規。
經閉門討論,陪審團判定,麥當勞不但應當承擔咖啡過燙、質量低劣的法律責任,而且由於對顧客的投訴置若罔聞,對數百起燙傷事故漠然置之,其侵權行為已經明顯構成了“輕率的”和“惡意的”性質,因此,除了“補償性賠償”之外,被告應償付原告二百七十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這樣,一杯售價四十九美分的咖啡,終於造成了麥當勞公司二百八十六萬美元的巨額責任賠償!
判決公布後,全美震驚,朝野大嘩。新聞媒體大肆炒作,避實就虛,歪談法律,聳人聽聞;平民百姓不明細節,道聽途說,長籲短歎,怨聲載道,痛斥老婦敲詐有術,律師奸詐貪婪,法律荒誕無稽,賠償高聳入雲,陪審團荒謬絕倫。更有貪財好事之徒,連夜趕往麥當勞喝咖啡,唯恐溫度不高,就怕咖啡不燙,夢想天降宏運,指望“一燙致富”。但是,麥當勞洞察其奸,防患未然,早已在咖啡杯醒目之處,標明了“高溫熱飲,小心燙傷”等法律術語警示,同時蔫不悄兒地把咖啡溫度降到了70℃~72℃,使做夢發財者乘興而來,敗興而歸。
不但趁火打劫、做夢發財的主兒未能大發橫財,而且莉柏克本人最終也沒拿到二百八十六萬美元巨額賠償。主審法官認為,陪審團在認定事實方麵基本恰當,判處“懲罰性賠償”的理由亦相當充足,但是,在此案中,原告本人的責任不可低估,而且陪審團判決的“懲罰性賠償”的金額明顯過高,意氣用事,罰不當罪,矯枉過正,有失公平。於是,法官大筆一揮,將“懲罰性賠償”由二百七十萬一家夥砍至四十八萬美元,加上原有的十六萬美元“補償性賠償”,麥當勞應付的賠償總額降低為六十四萬美元。
持平而論,主審法官的改判比較公正。盡管麥當勞剛愎自用,罔顧投訴,草菅人膚,責任難逃,但是,在此燙傷事故中,原告本人疏忽大意,不慎失手,其應承擔的個人責任,至少應占百分之八十左右。因此,賠償金由二百八十六萬降為六十四萬美元,似乎比較合情合理。
可是,控辯雙方皆不同意法官裁定,聲稱繼續上訴。但沒過多久,雙方突然宣布,兩家已達成了秘密庭外和解。原因很簡單,原告年事已高,風燭殘年,體弱多病,來日無多,如果官司逐級上訴,層層喊冤,曠日持久,遙遙無期,即使最終獲得了巨額賠償,仍然是竹籃打水一場空,還是適可而止、見好就收為宜。而麥當勞出售的咖啡確實奇燙無比,如果繼續跟一個年過八旬、慘遭燙傷的老太太對簿公堂,扯皮鬥氣,糾纏不清,媒體趁機胡說八道,搬弄是非,起哄架殃子,既損害麥當勞的商業形象,又影響全球連鎖店的日常生意,還是折中妥協、庭外和解為好。
多年之後,據法律界權威人士披露,麥當勞秘密支付莉柏克的一次性“和解費”,總金額大約在六十至七十萬美元左右,與法官的裁定大致相當。刨去三分之一的律師費,莉柏克大概拿到了四十餘萬美元賠償,其附加條件為:受害者全家必須“保持沉默”,不得以寫文章、出書、接受媒體采訪等形式“舊案重提”,不得披露案情和解的內幕和細節,破壞麥當勞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形象。這個轟動一時的大案,終於正式降下了帷幕。
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預防熱飲燙傷問題上,“麥當勞咖啡案”起到了前所未有的轟動效應和免費廣告的宣傳作用。通過此案,全美餐館飯店和全球消費者皆知,意外潑灑了一杯燙咖啡,竟然可能造成近乎致命的人身傷害,竟然可能引發轟動全球的賠償大案,竟然可能導致數百萬美元的懲罰性賠款,絕對不可以置若罔聞,掉以輕心!對於公司和企業老板來說,麥當勞案相當於殺一儆百、當頭棒喝的嚴重警告:別把豆包不當幹糧,別把顧客不當上帝,別把消費者投訴不當回事兒!
值得一提的是,因麥當勞咖啡燙傷事故發生在轎車內,為了防止再次出現類似的意外傷害事件,全球汽車廠商皆從顧客安全著想,在車座旁邊精心設計了安全放置飲料杯的特別位置,極大地減少了不慎潑灑熱飲的可能性。這種對消費者人身安全高度重視的人性化設計,亡羊補牢,防患未然,造福顧客,功在社會。
可能有人認為,一個不足掛齒的咖啡燙傷案,竟然索賠數百萬美元巨款,這豈不是把法律當兒戲?這豈不是違背了常理世情?其實,這恰恰正是美國法律的高明之處!在通常情況下,的確應當遵循小過失小懲罰、大過失大懲罰的民法原則。可是,美國有三億消費者,即使其中的百分之一遭受大公司的惡意欺負,或因遭受侵權和欺詐造成經濟和精神損害,被迫耗費時間和金錢去打官司或“打假”,也將是司法資源和社會成本的巨大浪費。
因此,隻有把違法企業和侵權造假者罰得死去活來,傾家蕩產,銷聲匿跡,追悔莫及,隻有使受害者和“打假者”一夜暴富,名滿天下,揚眉吐氣,心花怒放,才能真正捍衛法律的尊嚴和消費者的權益,才能卓有成效地打擊惡意侵權和商業欺詐,才能從嚴督促企業遵紀守法和誠實經營,才能最終形成井然有序和善待消費者的良好市場環境。乍看之下,“懲罰性賠償”違背了常理世情;冷靜思考,其實這是高度法律智慧的體現。
“麥當勞咖啡案”後,美國各州出現了一堆因熱飲過燙對麥當勞、漢堡王等快餐連鎖店提起訴訟的官司,迄今為止,無一勝訴。但是,律師貪得無厭,無事生非,另辟蹊徑,高招迭出。2002年,紐約州兩位青少年指控麥當勞公司故意隱瞞快餐食品存在的健康風險,發布欺騙性廣告,誤導顧客頻繁光顧,引發了肥胖症、糖尿病、心髒病等健康問題。
2005年,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正式裁決,要求麥當勞對“集體訴訟”進行應訴。上訴法院裁決,原告律師有權搜集證據以支撐訴訟,可以向麥當勞公司索要相關的內部資料和秘密文件。麥當勞總部申辯說:“這種千奇百怪的民事訴訟,簡直就是無事生非,無理取鬧!”眾所周知,麥當勞並未用槍頂住任何人的後脊梁,強迫消費者購買漢堡包。
然而,就某種意義而言,“麥當勞肥胖案”這類荒誕無稽的官司,並非一無是處。麵對官司和民意壓力,麥當勞與時俱進,改弦更張,開始嚐試改用低脂油,改良菜譜和軟飲料,減少油炸食品,增加蔬菜水果,試圖重塑自身形象,以煥然一新的麵貌贏得全球消費者。
正是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之下,超級跨國公司的實力越強大,往往越不敢恃強淩弱,蠻橫霸道,更不敢肆無忌憚地把利潤置於公眾利益之上,反而如臨深淵,如履薄冰,遵紀守法,嚴格自律,在產品質量和顧客服務方麵,更不敢玩奸耍猾,稍有閃失。正是在陪審團審判的威懾之下,超級跨國公司不得不視普通消費者為上帝,成為遵奉商業規範、童叟無欺的道德楷模,成為樂善好施、肩負社會責任的慈善大家。信不信由你,“和諧社會”就是這樣建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