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認識人須先認識神;認識神需要神的啟示,認識人也需要神的啟示。聖經裏講到神造人,有兩點是我們這裏討論的基礎。
第一,耶和華神用塵土造人的身體,吹氣在他鼻孔裏,那人就成為一個有靈的活人(《創世記》2:7)。
身體這個要素是明顯的,就是物質的化學組成。靈這個要素也較明顯,因為那活人是“有靈的”。但這裏的靈是不是直接從神而來?神吹氣是什麽意思?如果我們假定吹氣意味著把神的靈直接給人,立即就遇到一個困難:這靈不可能墮落。顯然,吹氣意味著神賦予人一個被造的靈,正如天使也是被造的一樣。這樣,我們看到人的兩個要素:靈與體。二元人論認為人的要素就是靈魂與身體,三元論則認為,魂由靈與體的結合而派生出來,成為第三個要素。實際上,單由《創世記》2:7一處經文並不能完整準確地認識人的要素;而《創世記》1:26,27更具有原則性,相比之下,《創世記》2:7則注重具體過程。所以,我們下麵回到《創世記》1:26,27的原則上來。
第二,神按自己的形像造人(《創世記》1:26,27)。
我們知道,神的形像是無限榮耀無限豐富的。那麽,這裏所說的神的形像是哪些?哪些被賦予了人?以什麽方式被賦予了人?它們被賦予人之後與原來是否相同?如果不同,發生了怎樣的變化?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是理解人要素的關鍵。
聖經啟示給我們的神的最顯明的形像包括道德形像(全善)、公義形像、正直形像(信實一致)、智慧形像(全知)、感情形像(聖愛義怒)、意誌形像,等等。即便這些也是人難以真正看明的。比如,直接麵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神的形像與神的屬性有什麽區別?我們知道,被造物所是的與他(它)們的屬性、行為完全不同。他(它)們所是的是一種客觀存在,他(它)們的屬性、行為、和表現形像則不一定是。認識神的形像則要極為謹慎。由於神比一切被造物都具有更高層的客觀實在性,我們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神所是的與祂的屬性、行為、形像都是客觀存在,且是永恒的存在。這些無限豐富的形像在神那裏具有純全的整體性與一致性,即,神全然豐富的榮耀形象是極其純淨的單一實質[1]。這樣我們就可以根據聖經整理出一個基本“假設”:
神是唯一在祂裏麵不包含任何現象的純粹本質。這樣的本質是完全而純淨的真理、生命、美善、權能之本體;隻有祂才可以自有永有(《出埃及記》3:14)、永不改變(《雅各書》1:17)、絕對一致(《提摩太後書》2:13);隻有祂才可以作為一切其它存在的本源,即造物者;所有其它存在都是現象,即被造物。神這樣的本質是超越(於現象界認識主體)的,既不能直接認識,也不能通過現象界反推而得到對祂的認識,隻有通過祂自己在現象界的啟示來認識。本源維係現象的存在也決定著現象界的歸宿。
回過來再看神造人:神的形像是否被賦予人,直接成為人的本質要素了呢?顯然不是,又是因為人會墮落於自己的獨立性中。所以這些形像是以被造的方式賦予了人,更準確地說,人是因著(根據)神的形像而受造。所以,被賦予人的形像,與神原本的形像一定有本質的不同。同時,這種本質的不同應該是按某種特定的形式進行塑造、調整的,目的是滿足將靈與體兩種截然不同的要素合而為一的要求。也就是說,人的非物質要素分布在一個譜序上,一端是靈的要素,是向著那絕對純粹本質(神)的;另一端連接在體要素上,是向著現象的。我們把與肉體關係較密切的部分稱為“魂”,看為第三個要素,與靈和體並立。
在有些著作中[2],靈與魂的本源是一個,就是神造的的靈;魂是靈與肉體結合以後的派生對象。也就是說,靈與魂在從無到有的創造過程中完全是一個,隻是與肉體結合後他們的運行方式和存在秩序發生了變化。本文的觀點是,這種運行方式和存在秩序的變化不是自然發生的,而是包含了神另外的工(與造相互獨立的靈和體相比),以至將靈與體塑成一個整體的位格,這樣才成為一個被神看為“甚好”的人。如果是這樣,魂客觀的相對獨立性就早已被預定。所以單純將魂看成一個派生對象並不一定合適。而且,從這個角度看,身體被贖的必要性或永恒意義就比較明顯了,因為遊離於身體之外的人的靈是不完全的。
這裏說的魂是人獨有的要素,盡管它是按神的形像造的,我們卻不可將他與神相應的形像混為一談,就像不能把人被造的靈與聖靈混淆一樣。靈與物質整合在一個位格裏麵的,隻有人。我們當然也不能將人被造的形象與基督的完全神的形象混為一談,因為基督的靈不是被造的。總起來說,魂的起源依賴於兩點:一是受造的靈,二是與身體的合一位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