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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董事會

(2013-02-25 11:09:01) 下一個

本博客的第一篇提到本博客的宗旨之一是談談有關華人對startupsVC之間的一些misconceptions(例如:“華爾街之狼如何騙走了我的公司”)。這其中最關鍵的地方就是董事會,這個主題與我們之前在談的可轉換債券有一些牽連,更與未來幾周我們要談的VC融資息息相關,所以現在我們就來談談startup公司的董事會。

眾所皆知,一家公司在法律上的最高權力機構就是它的董事會。股東對公司的經營一般並沒有多少的決策權,而理論上對公司的影響局限於(1)修改公司章程,(2)選出董事,與(3)增加公司的資本額,而正是基於股東在法律上對公司有限的影響,也基於政策上對投資的鼓勵,所以如果公司出了什麽差錯,股東會受到責任有限製的保護,而不用把整個身家都賠進去。

反觀董事會,法律上一家公司重大決策的最終決定權都是賦予董事會行使的,而實際上董事會最大的權力就是任命公司從執行長(CEO)以降的管理階層,而由管理階層負責貫徹CEO的經營方針。說到這裏,希望各位對一家公司營運架構的基本輪廓有了認識,那就是管理階層受CEO的監督,CEO受董事會的監督,而董事會最終對股東負“受托責任”(fiduciary duty)。董事不一定是股東(而大公司的董事往往並不是股東),而他們也有相對於他們的保護機製,在未來的篇幅會更詳細的介紹。

既然CEO是公司營運的靈魂人物,而CEO的任命是董事會作出的決定,對投資方與創業團隊來說,董事會的席次與票數就變成了掌控公司的頭號課題。華人創業團隊往往犯下的錯誤是滿足於拿下“董事長”的頭銜,而因此願意在董事席次的議題上作出讓步,殊不知“董事長”頭銜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而董事席位與票數才是統治公司的硬道理。

在董事席次的方麵,規劃上並不僅止於看各方所持的股份,而投資合約裏通常會有進一步的規定與約束。其中很多的條款是startupsVC2002-2004年與2008-2010年的低穀期時的慘痛經驗所應對而生的,所以很難更改,但最起碼創業團隊應該了解這些條款是什麽,有什麽作用,進而有心理上與理智上的準備與做為行為上的準則。很多很多的創業團隊就是因為對董事席次的作用不了解,也不注意投資合約裏對投票的規定與約束,以為隻要擁有多數股份就可以永遠掌握公司經營權,而在被替換下來的時候才抱怨被騙。事實上startups有一定的遊戲規則,而於人於己,了解這些規則是創業團隊的義務。

董事會的構成是一個重要的與影響久遠的事宜。在公司初創期間,通常創業團隊是沒經驗與多餘精力去正視這個議題的。順帶一提,可轉換債券通常不會賦予投資方任何董事席次,所以這又是一個可轉換債券模式的好處。

如您看了本篇有任何疑問或反饋的話,請不吝留言。我希望能與讀者們有更多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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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Ku為高銳律師事務所(Gunderson Dettmer)的合夥人。此專欄所表達的意見為Jerry的個人看法而不代表Gunderson Dettmer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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