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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股-大綱

(2013-04-01 14:49:31) 下一個

從本周開始,我們將進入一係列的深入討論風險融資的條款。我建議各看官熟讀美國風險基金協會的標準投資意向書(

http://www.nvca.org/index.php?option=com_docman&task=doc_download&gid=75&Itemid=93),以便跟上討論的主題。

早中期風險投資,除非是以可轉換債卷的形式進行(詳情請見本博客早前的篇幅),通常會以發行優先股(preferred stock)的形式達成。所以上述的美國風險基金協會的標準投資意向書開宗明義的在第一句就寫說本意向書為發行A優先股(Series A Preferred Stock)條款的綱要。所謂的優先股有什麽特點呢?

第一,清算優先:如果公司賣掉或結束,優先股比普通股(common stock)會優先得到公司所剩餘的資產(當然,作為股票,優先股清算權還是排在債務之後)。優先股的清算權通常也包括一些特殊算法。

第二,股息優先:如果公司發股息或其他分紅,優先股比普通股會優先得到分發,而且通常會有一個額外的8%投資額的紅利。當然,一個公司在沒有盈餘的時候通常是不允許發股息的,所以這類條款一般來說隻是為了防止管理階層或董事會由股息或紅利的途徑把公司手上的現金發給普通股。

第三,轉換權:優先股通常在買的時候會被定下11的轉換權,而持股人可以隨時把優先股以此比例(或發行之後作過調整後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這樣做主要有三個用意:

1.  上市公司在股市注冊與流動的股票絕大多數為普通股,所以當公司終於成為上市公司的時候,投資人需要把手上的優先股轉為普通股才能出售。

2.  如果優先股的賣價過高,那經由可轉換權的機製,設定所謂的“反稀釋條款” 保護投資人的股份。

3.  優先股的清算權算法往往會用到可轉換權的機製。

第四,特殊投票權:公司章程裏通常有一係列的優先股保護條款,如公司不得未經優先股的同意就修改公司章程,出售公司,增加董事會席位或發行任何比現有的優先股股權更優惠的股票。此外,在大多數地區的公司法下,優先股也被視為是與普通股不同類別的股票,所以,在公司股東大會上,有些特殊提案,普通股與優先股是各投各的票,而需要普通股與優先股兩者都通過了這特殊提案,此提案才作數。最好的例子是在加州公司法下,一家公司想要出售公司本身或名下資產需得經過普通股與優先股各自的同意才可通過。

第五,優先贖回權:一般來說贖回權比較少見,但如果公司章程包括股票贖回權的話,那優先股的贖回權毫無疑問的會被排在第一順位。此條款與股息條款相似處在於它基本上是一個保護條款,因為公司沒有盈餘時,公司法通常是不允許公司贖回股票的,而在現實生活中,當一家公司有盈餘後,投資人通常比較關心的是公司何時上市或如果出售的話能賣到個什麽好價錢,而不會想到要行使優先贖回權,讓公司以通常為最初的發行價加分紅贖回這些優先股。

有些客戶問我,既然優先股有這麽多好處,那為什麽創始團隊拿的通常是普通股?這個問題主要有三個答案。一,如果大家都是優先股,那就代表沒有人是優先的,有先後,才能顯優劣。二,如果把創始團隊跟投資人放一類,拿優先股,然後把其他員工放在普通股,那公司就會缺少凝聚力,就像機長有降落傘,而客服員沒有,或船長有救生艇,而水手沒有,那不會有很多人願意在這種機構服務的。三,或許是最重要的因素,如上麵提到的,公司上市後,所有的股票都會轉換成普通股,所以一個成功的公司的創始團隊擁有普通股而不是優先股對他們來說在上市後是沒有任何影響的。

因篇幅所限,這篇文裏提到的很多概念會在未來的篇幅裏更深入的介紹。如有疑問請不吝留言。我們下周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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