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智慧產權

(2013-03-04 15:12:49) 下一個

一家高科技公司最重要的資產之一就是它的智慧產權,而智慧產權的來源通常是結合創始團隊的構想與員工的後續開發。之前我們已經提過創始團隊如何把智慧產權轉給公司,現在我們就來聊一聊公司如何確保員工開發的技術成為公司的智慧產權的一部份。

在我們開始以前,我先聲明,不同的州,不同的智慧產權(著作權,專利或商標),有不同的規矩。但大致上來說,公司一般會要求員工在開始工作前簽一份通常稱為 “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and inventions assignment agreement ”的合約(也有很多人稱之為保密協議,雖然這是錯誤的,因為“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and inventions assignment agreement ”的範圍比保密協議要廣泛的多)。顧名思義,保密協議的主要條款就是規定將公司的所有資訊保密,而“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and invention assignment agreement ”的主要條款包括:

第一, 保護與不使用任何公司資訊(除了公司公務以外)。這一點與保密協議大同小異。

第二, 協定任何在上班時間,或是用到公司材料,或是與公司業務相關,做出的任何發現 / 發明 / 著作,都歸公司所有。

第三, 協定如果員工把他任何的發明加進公司的產品或服務的話,員工給與公司一個全球,永久,無償的授權。

第一項保密協議的用意相信大家都了解,所以就不多說了。第二項所謂的“ invention assignment ”源於在法律上員工開發的智慧產權的所有權往往不是那麽的明確,所以在合約中講清楚,定下(廣泛的)範圍對公司來說有其必要性。第三項的規定用意在於員工不能偷偷的把他的 intellectual property 放進公司的產品,然後等到產品上市了再來跟公司說這個產品用了他的專利 / 發明,所以公司得付給他權力金。通過這三項條款,公司才可確保它的智慧產權的所有權是屬於公司的而不是屬於員工的。

創始團隊需了解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and invention assignment agreement 的機製,因為除了保護新公司的智慧產權之外,更重要的是,創始團隊需了解他們與他們自己之前的雇主簽的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and invention assignment agreement (或是在做研究生或教授時與大學簽的協議)會不會囊括了現在想拿來創業的點子。如果有任何一丁點的疑慮,那這是個越早解決越好的問題。

如您看了本篇有任何疑問或反饋的話,請不吝留言。我希望能與讀者們有更多的互動。

● ● ● ● ●

Jerry Ku 為高銳律師事務所( Gunderson Dettmer )的合夥人。此專欄所表達的意見為 Jerry 的個人看法而不代表 Gunderson Dettmer 的立場。

Gunderson Dettmer 是一家在新興的成長型科技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方麵領先業界的國際商業律師事務所。在矽穀( Redwood City ),舊金山,紐約,波士頓,聖地亞哥,北京都有辦事處。

LEGAL DISCLAIMER

These materials are for information purposes only and are not legal advice. Neither Jerry Ku nor Gunderson Dettmer Stough Villeneuve Franklin & Hachigian LLP intends to create an attorney-client relationship with you, and you should not assume such a relationship or act on any material from these pages without seeking professional counsel.

DISCLAIMER UNDER IRS CIRCULAR 230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imposed by the IRS, we inform you that any U.S. federal tax advice contained in this communication (including any attachments) is not intended or written to be used, and cannot be used, for the purpose of (a) avoiding penalties under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or (b) promoting, marketing or recommending to another party any transaction or matter addressed herein.

Attorney Advertising: The enclosed materials have been prepar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are not intended as legal advice. These pages may contain attorney advertising as defined by laws of various states.

[ 打印 ]
閱讀 ()評論 (5)
評論
easycity 回複 悄悄話 十分感謝您對創始人融資過程的介紹。
順便看了看BusinessWeek上Tom Taulli對Term Sheet的介紹,發現正如您所說的,過去十年創業失敗的太多,VC條款變得很苛刻。
應該承認,苛刻的VC條款有充足的理由,畢竟VC的錢也需要保護。
所以,過去十年出奇高的創業失敗率,讓VC有了全麵的保護性條款。那麽,一般的創業人也應該保護自己,著重做好一份DayJob,業餘時間幹幹創業,隻有在自己的項目有了很大的把握時,才去找VC.
easycity 回複 悄悄話 謝謝您對創業人的熱情支持。
作為在好幾個創業公司滾打過的技術人員,不得不承認,按照定義,創業公司就是沒有明顯的利潤模式,風險極其大的公司。象大公司總部集中的紐約市,真正做科技的創業公司可以忽略不計,因為人都不傻,有那麽多高薪的大公司工作,何苦要去勞心勞力冒風險。
所以,您在以前的文章中講的“華爾街的狼”,是創業人對投資人過分苛刻的形容。在創業公司受挫和失敗的時候,誰都要保護自己的利益,誰都不可能有好臉色。
JerryKu 回複 悄悄話 您好。東部VC一般標準比較高(old money比較保守),可是如果您的項目是區域性的,那可能這項目對當地的投資人比較有吸引力。一般來說就算是天使投資人,也通常會對國家或國際性的項目比較感興趣。如希望多談談,可以e-mail我(jku@gunder.com)。
easycity 回複 悄悄話 在論壇上我也問了這個問題。
一個有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的網絡交流公司,有投入運行的網站,服務鄰裏社區和公司用戶,第一輪尋找天使投資人,也不排除VC,在波士頓融資比起矽穀,差別大嗎?
好像從表麵上來看,波士頓的天使投資和風險投資也很活躍。
當然,自己創辦過公司的投資人,其他地方隻是矽穀的零頭。
常識是事在人為,公司自身的產品和營銷總是第一位的。
不過還是想問問紐約和波士頓地區的公司,第一輪融資到矽穀的多不多?
謝謝!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