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靠 順服

人饑餓非因無餅,幹渴非因無水,乃因不聽耶和華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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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人論(1-6):魂的功能--- 意誌

(2009-09-01 14:04:45) 下一個


靈是一種麵向客觀的人性要素,魂則是主觀的要素。通常將意誌、情感、和心思(或思想)歸入魂的要素。魂作為靈與體的紐帶,很容易在人身上占據核心地位,所以魂也常用來指人的整個生命。雖然魂的要素仍是按神的形像被造的,但與靈要素相比,它們與相應的神的形像相差更遠,因為它與現象界更近。因此我們將魂要素的各種成分細分為神規定的部分以及人的主觀傾向部分。

意誌是一個獨立位格的人的權柄和自由的表現力,是位格的決策中心。

意誌對應於神的主權和自由形像。正如我們一再強調的,神所是的與祂的全部屬性是完全合一的。由於所有真理和道德標準都是神設立的,代表祂的權柄,與祂的意誌實際上是一回事,神也就不可能有違背那些標準的意願
[1]。因此,神是完全自由的。代表神意誌、權柄的真理和道德標準是絕對的,必須為所有造物遵守,因為那是他們存在或得生命的根本。原則上,神的意誌應該通過信在人生命中自然得到傳承,這一點在墮落前的人身上比較明顯。但由於體的要素被揉進由魂代表的獨立人格中,絕對道德標準就開始變成外在於人,對其自由是一種客觀的限製。所以人的自由是不完全的。人要得到真正的自由,必須在意誌上歸向神,借助祂的智慧,聽從祂引導自己的行動。

獨立人格是以神賦予人的自由意誌為標誌的。因此,在意誌這個魂的要素中,“自由”是神的規定,是神賦予人的基本權力。神尊重人的自由意誌,其實是尊重自己的權柄。神把祂自己的這一權柄隱藏在人的意誌中,是從造人之初就命定的,也是整本聖經一再給我們看到的。意誌的主觀傾向成分在於,它是可以被人的欲求或外部誘惑所推動,以膨脹人的自我
(驕傲)。由於人的自由建立在對神的依靠上,當一個人自我膨脹時,他首先損失的恰恰是自己的自由;同時,他會壓製別人的自由。兩方麵都直接幹犯那個隱藏在人意誌之中的神的權柄。也就是說,驕傲是個人意誌的自我判決,是“必死”之因,這源於神的定規。這樣的定規原則上要求每個人對自己負責,沒有將一個人的靈魂交給另一個人,實際上否定了一切假神。

意誌的作用在人位格中至關重要。與其它魂的成分相比,意誌較單純明確,它的表現
(意誌力) 總是一種宏觀的誌向和一係列具體決定。意誌力需要根據其它要素綜合而成,但一旦形成意誌力,其它要素都必須服從。魯益士甚至認為人的每一個決定都或正麵或負麵地改變人的本質。從正麵講,是以意誌順服神,正如倪柝聲所指出:“這樣信心的生活,可說就是意誌的生活”。古蛇的狡猾在於,它深知自由意誌的重要性和神不違背自己的本性,為對抗神,撒旦就用膨脹的意誌俘獲人的“意誌”以達到殺人靈魂的目的,這是意誌的負麵作用。當然,神也正是使用這一點,通過救贖最終讓人的自由意誌順服神,使從塵土而出的人戰勝狡猾的邪靈。

神的目的是要不折不扣地得回人的自由意誌,這可以從屬靈的律的特點看到。隻有在自由意誌同被滿足的條件下,屬靈律才算真正得到被守,神的願望才圓滿實現。所以馬丁路德認為,沒有任何強迫的行動能滿足律法的要求,愛必須自由地、愉快地從內心流露出來。屬靈的律總是通過客觀基礎
(神的命定)與被約束對象的主觀響應兩方麵發生作用。根據這一點,我們可以簡單討論一下教會曆史上廣泛爭論的預定論問題。

奧古斯丁與加爾文都根據保羅書信發展出所謂雙重預定論,認為得救者與被棄絕者都是預定的。這種預定很容易成為慈運理式的廢除自由意誌的機械決定論,與聖經是不符的。因為一部聖經,既有保羅的預定論,又有多處“神不願一人沉淪”的宣示
(《彼得後書》3:9)。神學家們從機械的思維邏輯出發,常常在這個問題上走極端:要麽認為神對人的自由意誌無能為力,或任憑其隨意而行;要麽淪為否認自由意誌的機械決定論。本文的觀點是,預定首先是基於自由意誌的預定,也就是說神以自由意誌為工作的原材料,在不改變原料質地的前提下照樣能完成祂對曆史發展進程的以及救恩結局的塑造和預定。神用自由意誌做工,但決不會強行剝奪祂賜給人的自由。相反,祂要確保這種自由,以保證人奉獻自由意誌的品質和有效性。祂在更深的層次上。以信來影響自由意誌,通常的管道就是禱告。不僅一個人為自己的禱告,而且別人為他的禱告,甚至在他尚未出生前的一切禱告,都會成為一種信心的渠道,使生命真理之光照在這個人裏麵。所以,代禱是很重要的(《撒母耳記上》12:23)。約束人的律是屬靈律,神給人自由犯罪的權利,也在客觀範圍內盡自己的責任,通過耶穌受難為所有人預備了救恩;但在主觀範圍內,人必須為自己的滅亡負責。同時,在所有超出人意誌之外的範圍(比如通常所說的“偶然”與不可預測之環境),人的命運也落在神的預定裏麵,這是指著神的全能與終極的主權來說的,是個奧秘。根據聖經,人被誤殺是耶和華把他的命交在別人手裏;而希伯來語的“滅絕”也有“歸給神”的意思。另外,神毫無疑問地可以用各種方法,例如環境,引導人的自由意誌(《箴言書》21:1),關鍵看神是否願意或以什麽方式,這是我們所不知道的奧秘。



[1] 由此可以理解,基督因其完全的神性是不可能犯罪的;祂受的試探乃是針對其人性,其意義在於基督受試探時具有一個平常人受試探的一樣的痛苦,所以是站在人的地位上替人受試探,也是為著人受試探(《希伯來書》4:1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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