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到一位牧師講:我們國家不是缺少法律,而是缺少對法律的尊重。法律是為了是保證社會秩序和公義,但對法律的遵守是由道德來保證的。在最底層支撐道德和法律的是人對上帝的信和敬畏。
摩西律法是非常詳細而公義的法律體係。但聖經中賜下律法的神,把監督執行律法的責任同時交給了以色列人。人決定自己是否遵守律法,而決定是否嚴格按律法懲治犯罪的主要還是人。可見,神所要的不是機械地守律法。
請問:怎樣理解《加拉太書》第五章二十二與二十三節的話“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製。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