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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神學方法默想:邏輯的一貫性與表達的辯證性

(2008-05-10 10:26:26) 下一個


基督教神學方法默想:邏輯的一貫性與表達的辯證性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

        《箴言》中有兩節經文一直令人費解:“不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話回答他,恐怕你與他一樣。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話回答他,免得他自以為有智慧”(箴264-5)。猶太拉比承認這兩句話在邏輯上看來是矛盾的。[1] 範泰爾則從護教學的角度揭示這兩節經文,第4節經文是指我們應當從基督教哲學的角度回答此處的愚昧人,而第5節經文則是指我們可以明確地按照愚昧人的思路推理,最終顯明這種思路的荒謬性。[2] 邏輯的一貫性,是指在表達一個命題的時候,從同一角度而言,應當A就是A,不能前後矛盾。

        表達的辯證性,則是指對於同一問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論證,得出不同的結論。這些結論在表麵看起來似乎是矛盾的,但是如果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則具有內在的整體上的和諧性。根據《牛津英語辭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辯證”(dialectic)一詞在英文中是指對某種觀點的真實性進行批判性識別的藝術 ,一直到中世紀,這個詞的用法相當於現代英語中的“邏輯”(logic)一詞。在現代哲學中,康德和黑格爾使這個詞具有了新的內涵。在康德哲學中,dialectic是指當理性超出了理性的範圍,觸及上帝的存在、自由意誌的有無、靈魂的不朽性的時候,就會出現彼此矛盾的陳述。黑格爾認為這種矛盾是可以解決的,關鍵是要把它放在思維發展的過程中,通過正、反、合的過程,在更高級的真理中,原來似乎互相矛盾的對真理的陳述就會達到統一與和諧。後來,辯證法則成為臭名昭著的馬克思主義所實用的方法。其實,“辯證論”的詞根來自dialect,其基本意思就是“說話、語言、講話的方式”(Manner of speaking, language, speech)。因此,嚴格說來,辯證法是一個思維與表達的方法性問題,雖然受到特定的哲學家或神學家的影響,但其本身並不涉及到特定的哲學或神學思想。

        諾斯把辯證法界定為:“一種主張所有真理都具有內在的對立性的認識論。”[3] 這種界定具有一定的獨斷性,並不合乎實際。真理並不具有內在的對立性,但在表達真理的時候,可以從不同的角度表達真理的不同方麵,從一個角度來看似乎是對立的,但從整體而言則是和諧的。這就是我們中國著名詩人蘇東坡《題西林壁》所表達的境界:“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不識廬山真麵目,隻緣身在此山中。”人們對廬山有截然不同的看法,這些不同的看法都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觀察廬山,都由其合理性和真實性。隻有把這些不同角度的觀察加在一起,才能夠對廬山有更加全麵的認識。盲人摸象的寓言故事所闡發的也是同樣的道理。因此,思維與表達的辯證性就是要用有機的、整體的、運動的方式來看待和表達事物,這種方式更加能夠接近事物的真相,在表達和交流的時候也能夠更加具有開放性和兼容性;與此相反的就是那種機械性、片麵性、靜止性的方式,這種方式難免具有封閉性、獨斷性的偏頗。

            雅哈博神學強調表達的這種“辯證性”,一是借鑒傳統的亞裏士多德和阿奎那的經院主義方法,另外也參照近現代改革宗神學家的成果,特別是:1)清教徒神學所強調的“聖約論”(Covenantalism),使人能夠認識到上帝所特別啟示的律法乃是聖約的標準,是約民感恩生活的指南;2)亞伯拉罕·凱波爾(Abraham Kuyper1837-1920)所主張的“區域論”(Sphere Sovereignty),[4] 使人能夠認識到家庭、教會、學校、國家等各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管轄區域,區域之間既要保持界限,也要彼此互助;3)杜伊維爾(Herman Dooyeweerd, 1894-1977)所強調的“方麵說”(Theory of Modal Aspects)和“框架論”(Structural Principles),[5] 強調社會主體具有不同的方麵,組成不同的框架,不可混淆彼此之間的差異;4)範泰爾(Cornelius Van Til1985-1987)所主張的“前提論”(Presuppositionalism),[6] 則指明每個人的思維都是從不證自明的前提出發,不存在所謂的絕對客觀和中立的思想;5)傅雷姆(John M. Frame[7] 和博愛斯(Vern S. Poythress[8] 所主張的“多角度論”(Multiple Perspectives),則強調從規範、處境和存在等各個角度來看待現實中的問題。此處所涉及的六大學說,分別從規範、區域、方麵、框架、前提、角度六大方麵使基督教神學思維更加具有整全性和綜合性。

        這種表達的辯證性在耶穌基督的話語中常有體現,比如:“得著生命的,將要喪失生命;為我失喪生命的,將要得著生命”(太1039)。在猶太拉比的著述中也常有體現。比如關於外邦人是否能夠研究托拉律法,拉比約哈南說:“研究托拉律法的外邦人當被處死,因為經上記著說:摩西把律法吩咐給我們為產業。托拉律法是我們的產業,不是他們的。”但是,同一段卻記載了拉比梅爾的主張,這兩個人都是二世紀時大名鼎鼎的猶太法學家。後者主張:“即使一個外邦人,如果研究托拉律法,那他就像一個大祭司一樣!”[9] 這兩種主張看起來截然相反,彼此對立。假如我們不明白猶太拉比在表達時所使用的辯證法就會感到無所適從。其實,前者是從猶太民族的角度而言,強調的是托拉律法對於猶太民族獨特的重要性;後者是從普世性真理的角度出發,強調的是學習托拉律法對所有人的重要性。

        邏輯上的一貫性,要求我們遵守矛盾律、排中律和同一律,強調思維的清晰性;表達上的辯證性則注重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強調思維的全麵性或整體性。前者明顯屬於邏輯,後者更多地屬於修辭,同時也是一種思維和辯論的方法。



[1] See Mishlei, translation and commentary by Rabbi Eliezer Ginsburg and Rabbi Yosel Weinberger, edited by Yaacov Dovid Shulman (Broooklyn: Mesorah Publications, Ltd., 2007), Vol. II, pp. 539-540.

[2] See Richard L. Pratt, Jr., Every Thought Captive: Study Manual fro the Defense of Christian Truth (Phillipsburg: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ublishing Co., 1979), pp. 85-86.

[3] Gary North, Tools of Dominion (Tyler: The Institute of Christian Economics, 1997), p. 1012. “Dialecticism is that approach to human knowledge which insists that all truths are inherently opposed to each other.”

[4] Abraham Kuyper, “Inaugural address at the Free University: the summa of Kuyper’s thought,” see James D. Bratt, ed. Abraham Kuyper: A Centennial Reader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8), pp-461-490.

[5] Herman Dooyeweerd, A New Critique of Theoretical Thought, trans. David H. Freeman and William S. Young (Phillipsburg: The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ublishing Company, 1969), 4 vols.

[6] Cornelius Van Til, Christian Apologetics (Philipsburg: P&R, 1976); The Defense of the Faith, 1955; A Christian Theory of Knowledge, 1969. Also see Greg L. Bahnsen, Van Til’s Apologetics: Readings and Analysis (Philipsburg: P&R, 1998)

[7] John M. Frame, The Doctrine of the Knowledge of God (Philipsburg: P & R, 1987).

[8] Vern S, Poythress, Symphonic Theology (Phillipsburg: P & R, 1987).

[9] Sanhedrin 5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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