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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政治神學七大原則與人權保護

(2007-08-15 18:35:24) 下一個

加爾文政治神學七大原則與人權保障

 

王誌勇

 

加爾文主義不盡包括係統的神學思想,作為一個係統的世界觀,還包括以聖經啟示為根基而建構的政治哲學。這一政治哲學有著巨大的生命力,為全世界民主和憲政政體的建立,作出了巨大的貢獻。本文從人權保護的角度,簡述加爾文主義政治神學七大原則:

1)上帝主權――惟獨上帝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

2)人民治權――上帝把治理的權柄賜給每個人;

3)法治政府――政府必須以上帝的律法為標準;

4)個人自治――個人之自治是一切政府的根基;

5)權力分離――立法、司法與執法三權的分離;

6)區域治權――每個區域都各有相對性的主權;

7)地方自治――政府權力的運作須是自下而上。

 

加爾文在其神學著述中並沒有指出,也沒有強調哪一種形式的政府組織形式最合乎聖經。當然,真正的加爾文主義是一個真理的係統,是一種生命哲學,是一個世界觀與人生觀體係,其中必然有一整套彼此關聯的政治原則。不管是立憲式君主政體,還是代議製共和政體,隻有能夠施行這套政治原則,才能確保人權,使民眾自由幸福,國家長治久安,真理得以自由傳播。這套原則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充滿生命,具有巨大的適應力。因此,當我們今天看待歐美各國民主製度時,關鍵並不是強調其形式和製度層麵的組合,而是要抓住其背後所蘊含的理念和原則。具體的政府組織形式可能會隨著時代的變遷而有所不同;原則在落實到實踐中時也會有不同程度的體現,但其背後的理念和原則則有著永恒的生命力。

在政治神學方麵,加爾文主義的一個突出原則就是強調上帝的主權,強調不管是統治者,還是被統治者,在政治事務上,都當順服上帝的聖言。我們可以用兩個惟獨來概括,一是“惟獨上帝的主權”,二是“惟獨舊新約聖經”。“惟獨上帝的主權”使得人間任何權力都成為有限的委托性權力。在這一基礎上,現代自由主義政治學所所強調“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自然是順理成章,水到渠成。加爾文主義反對形形色色的極權政府,也因此而被稱為各種形式的專製主義的天敵。可以說,哪裏有加爾文主義神學的傳播和發展,哪裏就有極權政府的終結。不管是在瑞士、蘇格蘭、英格蘭、荷蘭、美國,都是如此。“惟獨舊新約聖經”則為全體公民和政府官員提供了超驗的絕對標準,使任何人都不能打著“公意”、“理想”或“主義”的招牌,把個人的私意堂皇冠冕地強加在他人頭上,甚至強加於整個民族和國家,把他人的生命、獻血和尊嚴當作政治哲學的試驗品。關於這兩條原則對西方民主與憲政製度的影響的具體分析,請參考筆者所寫的《加爾文論公民政府》一文。本文重點說明加爾文政治神學在人權保護放麵的七大原則。

當然,在強調人權之前,我們必須首先明白,從聖經和自然的啟示來看,人權是重要的,權益的主體可以是國家、民族和其他組織,但最終必然落實在個人身上。但是,人權或人權,絕不是第一位的。聖經第一卷第一章第一節經文就是“起初,上帝創造天地”(創1:1)。這是整個聖經中最偉大的宣告。因此,聖經中所啟示的體係完全是神本主義的體係,而非人本主義的體係。“萬有都是本於他,倚靠他,歸於他”(羅11:36)。從整個啟示曆史來看,首先是創造天地的上帝,其次是上帝所設立的法度和次序,第三才是人權。因此,人權就其地位而言,乃是處於上帝的主權之下;就其來源而言,乃是來自上帝的賜予;就其界定和保護而言,必須以上帝所啟示的律法為標準;就其目的而言,必須以榮耀上帝為其首要目的。當然,因為人的墮落,人開始獨立自主,無法無天,彼此相殘,互相吞咬,該隱殺死親兄弟亞伯的罪行在人類曆史上一再重演,社會成為人吃人的社會。魯迅先生在《狂人日記》中所揭露的中國文化中的“吃人”現象,雖然在中國曆史上令人觸目驚心,但也絕不僅僅局限與中國。達爾文甚至以所謂的科學的旗號給這種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打上合理的印記,美其名曰“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在亞當墮落後的人類社會中,人權就其達成或實現而言,必須以耶穌基督為惟一的中保,悔改歸信上帝恩惠的福音,才能找到惟一的堅固根基。因此,舉目世界,我們不得不承認,隻有深受基督教文明,尤其是改革宗神學熏陶的國家,才有民主和憲政的建立,個人的自由與權益才有基本的保障。

在上帝的創造次序中,已經充分地展現了上帝的主權和次序,這是人權的背景。不明白聖經中所啟示的創造的教義,人權就成為抽象的概念和口號,然後根據人的私意和私欲隨時填補改變。讓我們來回顧聖經中所顯明的上帝的創造。上帝在第一天創造晝夜,第二天創造空氣,第三天使陸地出現,並且創造了花草樹木,第四天創造了日月星辰,第五天創造了飛鳥走獸。在創造這一切的時候,上帝就設立了次序和法則。所以,聖經上反複說:“各從其類”(創1:11212425)。而且,上帝“立白日黑夜的約”,使白日黑夜“按時輪轉”(耶33:20)。因此,在人類還沒有受造,還沒有出現在曆史舞台上之前,世界就已經存在一定的次序和法度了。因此,聖經所啟示的上帝是設立次序的上帝,是製定法度的上帝,“耶和華是給我們設律法的”(賽33:22)。所以,人對世界的治理必須遵從上帝在自然界中所設立的法則,同時也必須遵守上帝特別賜給人的道德法則。“人當以訓誨和法度為標準”(賽8:20)。

第六天,上帝按照他的形象創造了人,並授權他管理他所創造的世界:“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麵,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創1:28),這句話本身就是上帝賜給人的一個誡命,也被稱為“治理使命”(Dominion mandate)或“文化使命”(Cultural mandate)。可見,人受造有上帝的形象這是尊重人權的根基。人不是國家的產物,也不是穿過無數的偶然的進化而來的。人是上帝按他自己的美意創造的,上帝創造人有他自己的目的。之所以需要尊重人權,並不是因為人是最高級的動物,否則也就不需要稱為“人權”(human rights),隻是放在“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這一大類中就可以了;之所以需要尊重人權,也不是因為一部分人是精英人物,能夠促進生產力和文化的發展,而其他人的權益就不需要尊重了。之所以尊重人權就是基於這樣一個簡單不過,但隻有在基督教裏才能確立的事實,那就是每個人是上帝創造的,每個人都有上帝的形象,每個人都有上帝賦予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創9:6)。

談及政治神學,不可能不談及國家的問題。在歐洲,從十九世紀開始,以人本教為背景的民族主義國家這頭巨大的怪獸開始登上曆史舞台,血腥的法國大革命不過是其預演而已,而希特勒的國家社會主義則以其毫不掩飾的猙獰麵目向人展示了人本教怪獸的凶殘。在二十世紀的蘇聯、柬埔寨和中國等國家中,這頭怪獸利用極權主義政府,甚至在和平時期,也悄悄地吞噬了無數人的生命。因此,在基督徒的思想體係中,必須有合乎聖經的政治神學,特別是國家觀。在各種神學體係中,惟獨加爾文主義神學體係,為人們提供了健全的合乎聖經的政治哲學。我們不能在此一一詳盡展開,隻是闡述一些普遍性的原則。

國家的存在要在兩極之間維持平衡,一是保持國家的權威。二是確保公民的自由。國家喪失權威,所導致的就是無政府主義,人人稱王稱霸,正如《士師記》中所描述的:“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個人任意而行”(士21:25)。但是,我們一定要明白,國家的權威並不是政治的最終目的,政治的最終目的在於確保公民的自由。因此,一個壓製、摧殘、剝奪公民自由的國家政權,在實質上已經喪失其合法性,成為騎在人民頭上的霸王,最終必然眾叛親離,受到上帝的審判、人民的唾棄。孔子當年曾經感歎“苛政猛於虎也”,如果用當今的話語來說,這種倒行逆施,欺壓人民的政府就是“邪惡政權”(evil regime)。這樣的邪惡政權是撒旦的五大聯盟之一:(1)不怕上帝的個人;(2)次序混亂的家庭;(3)講無神論的學校;(4)離經叛道的教會;(5)施行暴政的國家。

當然,公民的自由必須以接受法律的治理(the rule of law),順服合法的政權為前提。所以,聖經告誡人民:“在上有權柄的人,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的,凡掌權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羅13:12)。因此,根據聖經的啟示,隻要是人,不管是王侯將相,還是平民百姓,在上帝麵前一律平等,在上帝的律法麵前一律平等。人人都當以上帝所啟示的聖潔、公義、良善的律法為客觀的標準,既要順服政府的權柄,又要保持個人的自由。權柄是上帝設立的,自由也是上帝賜予的,合乎聖經的政治或治理乃是權柄與自由的平衡。

 

1.         上帝主權

作為一個神學體係,加爾文主義的核心原則就是“上帝的主權”(the sovereignty of God)。有的人進一步界定為“上帝的絕對主權”(the absolute sovereignty of God),“上帝在自然和道德領域中的絕對主權”(the absolute sovereignty of God in the natural and moral spheres)。在異教世界中,人都是根據自己的需要來刻劃他們所崇拜的上帝。很多基督徒也受這種異教思想的影響,在他們的眼中,上帝僅僅是一個悄悄地為他們帶來各種禮物的聖誕老人的形象。用現代商業術語而言,就是滿足他們消費欲望的供應商。但是,對於加爾文主義者而言,上帝既是“常施恩惠,從天降雨,賞賜豐年,叫你們飲食飽足,滿心喜樂”的上帝(徒14:17),也是至高無上的立法者和統治者。先知以賽亞的話代表了加爾文主義者對上帝的認識:“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耶和華是給我們設律法的,耶和華是我們的王,他必拯救我們”(賽33:22)。彌特指出:“加爾文主義者相信,上帝布施恩賜,護理人類和自然,絕不專斷。次序是天國的第一法則。真理和愛心的領域,科學和道德的世界,以及自然界,都服從法則和次序。加爾文主義者觀察到,上帝創造並掌管的世界擁有一個由優美的法則、自序與和諧組成的體係,在自然的領域中如此,在恩典的領域中也是如此,在人的智力領域中是如此,在人的道德領域中也是如此。這個優美的體係是無所不在的,都是上帝在造成的。”(H. Henry Meeter: The Basic Ideas of Calvinism, Kregel Publications, Grand Rapids, 1967.p.34

上帝的主權”不僅貫穿加爾文主義神學思想,也貫穿作為掌管世界觀體係一部分的政治神學。從否定的角度而言,若是不承認上帝的存在,罪人就會自稱“上帝”。各種各樣的獨裁,就是罪人試圖扮演上帝的角色而出現的狂妄之舉。若是不承認人受造有上帝的形象,人的本原或是出於不可測的偶然,或是出於機械性的必然,就使人生喪失可靠的意義和支點。各種各樣的對人權的踐踏,就在於不承認對方是“人”――是同樣具有上帝形象的人。若是不承認惟獨上帝是至高無上的,是人人都當敬畏的,罪人就會通過各種各樣的恐怖手段,要使自己成為至高無上,人人都當敬畏的。因此,承認上帝的主權,乃是抵擋罪人專製,確保人權的首要原則。這一原則所反對的是形形色色的無神論思想,從本體的角度,為人權的保障奠定了形而上或本體性的根基。

 

2.人民治權

加爾文神學特別強調治理的文化使命。在基督教中,很多神學體係僅僅把人的得救當作最高的目的,把升天堂視為人生的最高目的,所以在實踐中特別強調自己所理解的“福音使命”,忽略文化的建造。結果,因為文化上的弱勢,也無法完成福音的使命。一個缺乏起碼的人文知識,讀不懂聖經,強解瞎解聖經的人,隻能是“自取沉淪”,招致上帝的懲罰(彼後3:16)。因此,加爾文神學在世界各地都普遍性地特別強調教育的重要性。隻要重視教育的民族才能行使治權,立於不敗之地。

從聖經的啟示來看,上帝把治理的權柄賜給人(創1:289:13)。上帝把治理的權柄賜給人,但絕沒有賜給一個人,賜給一個家族,賜給一個民族,賜給一個國家,更沒有賜給撒旦,而是賜給了每一個人。每一個人都在上帝麵前享有治理的權柄,也享有治理的使命和責任。因此,治權平等地歸屬於每一個按上帝形象受造的人。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生來就具有不可剝奪的尊嚴,不可剝奪的權利。任何人都沒有淩駕於他人之上的權柄。犯罪固然是得罪上帝,但其直接的表現往往是傷害他人。“盜賊來,無非要偷竊、殺害、毀壞”(約10:10)。

上帝是至高無上的,但他在造人的時候,使人有一定的意誌的自由。他在與人立約的時候,也得到人的同意。比如在西奈山,上帝對以色列人有如此的拯救大恩,但他絕沒有把自己的旨意硬硬地強加在以色列人身上。“摩西去召了民間的長老來,將耶和華所吩咐他的話,都在他們麵前陳明。百姓都同聲回答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出19:78)。掃羅和大衛雖然有上帝的恩膏,他們的統治仍然需要得到人民的認可(撒上11:1215;撒下5:13)。因此,公民政府必須是同意式、契約式的政府,也就是說,公民政府必須建立在公正選舉的基礎上,憲法就是人民設立政府的盟約。若是由憲法確立某個人或政黨的絕對權力,這本身就是對憲法的誤解和濫用。上帝從來沒有賜給任何人絕對的權柄,人所享有的永遠是有限的相對的治理性的權柄。不管是個人,還是教會、國家,當其聲稱自己擁有任何人都不能幹預的絕對權力的時候,就已經處於瘋狂的邊緣了。不管是在教會的治理中,還是在國家的治理中,都要反對把權力集中在一個或一小撮人的手中。

自由是寶貴的,所以也必然是難得的。一個不愛惜自由,放棄自己的治權,不願意為自由付上代價的民族是不配享有自由的。必須曉得自己的治權,必須曉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治權,如何保護自己的治權。“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8:32)。

強調人的治權,就是強調人的責任。人受造既有上帝的形象,這一形象要求我們積極發揮上帝賦予我們的能力,履行我們自己的責任,尊重他人的權益,同時確保自己正當的權益不受侵犯。這一原則所奠定的是責任原則,為人權的保障提供了主體和對象。最終而言,每個公民都必須曉得,對於自己而言,我們是享受權力的主體;對於他人而言,是我們權利保障的對象。每個人都願意使自己的權利得到保障,但罪人卻不想保障別人的權利。因此,聖經特別強調:“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

 

3.法治政府

加爾文神學強調法律的重要性。加爾文本身就是一個受過係統的法學教育的法學博士,他在日內瓦教會和社會中,也參加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加爾文和路德都一致強調法律的三大作用,一是使人知罪,二是抑製如同的罪惡,這被稱為是“消極性功用”(negative function)。第三是作為基督徒聖潔生活的標準,這是律法“積極性功用”(positive function)。在路德神學體係中更多地主張強調律法的消極性功用,而在加爾文神學體係中,則是更多地強調律法的積極性功用。

從聖經的啟示來看,上帝是法治的上帝,他向我們啟示了明確的法則,而且作為他旨意的顯明,上帝的律法永不改變,“安定在天,直到永遠”(詩119:89)。罪人最大的敗壞就是不去對付自身的罪,總是想方設法要改變上帝的律法。這也是罪人最大的幻想。在歐洲啟蒙運動中,有一個名叫拉伯雷的文學家,他寫了一本小說,名叫《巨人傳》來表達他的思想。其中寫到有一個人本主義的修道院,修行的法則隻有四個字,就是“隨心所欲”!拉伯雷道出了所有罪人的心聲,他們所幻想的就是廢棄上帝的律法,按照他們自己的私欲而行。可惜,在今日基督教會中,這種自以為屬靈,實際上卻無法無天的人本主義者似乎也不在少數。

上帝的律法是人間一切法則的法則。我們必須以上帝所啟示的律法為藍本,製定適應我們時代背景的法律。教會和國家都當有明確的憲章,並根據憲章施行治理。沒有明確的憲章,罪人必會私意作崇,用詭詐的手段施行治理。沒有公正的選舉,就沒有合法的民意代表;沒有合法的民意代表的聚集,就沒有合法的治理。

當然,人間沒有絕對的法治,也沒有絕對的公正。不要崇拜法治,要崇拜恩賜法治的上帝。另外,我們必須注意到,聖經中並沒有反複強調個人的權利,聖經中所強調的是個人的責任。一個總是強調人權的民族乃是自私的民族;一個強調上帝主權,以榮耀上帝為念的民族才是有崇高理想的民族。“若有人要跟從我,就當舍己。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因為凡要救自己生命的,必喪掉生命;凡為我喪掉生命的,必得著生命”(太16:2425)。

所以,法治政府這一原則為人權的保障提供了方法和製度。隻有在加爾文神學的基礎上,才能建立真正的“法治政府”。這一法治政府的兩大前提就是:承認上帝的主權,承認上帝的律法。若是不承認上帝的主權,人間的一切權力都失去了最終的可靠的來源。若是槍杆子裏麵出政權,靠暴力奪權政權,靠暴力維持政權,靠暴力說明政權的合法性,這樣的政權是強盜的政權,不需要法治;若是說錢眼子裏出政權,靠金錢奪權政權,靠金錢維持政權,靠金錢說明權力的合法性,這樣的政權是竊賊的政權,也不需要法治;若是說心眼子裏出政權,靠權謀奪權政權,靠權謀維持政權,靠權謀說明政權的合法性,這樣的政權是陰謀家的政權,也不需要法治。不以上帝所啟示的律法為高級法,為絕對法,就喪失了客觀、超驗的公義尺度,法律就是朝令夕改,成為施行私欲的工具,這樣的法律是惡俗惡規,既不會得到上帝的祝福,也不會得到人民的尊重。

 

4.         個人自治

加爾文神學強烈反對“個人自主”(self autonomy,但主張“個人自治”(self government)。“個人自主”是以個人為最終的出發點來衡量一切,當初撒旦對夏娃的誘惑就是集中在這一點上(創3:5)。而“個人自治”則是指每個人都當對自己負責,警醒謹守,離惡行善。

在加爾文神學體係中,一方麵強調上帝的主權,同時也強調個人的責任。當然,個人的責任與上帝的主權絕不處於同一層麵上。個人絕不是與上帝平等的合作對象。“萬民都像水桶的一滴,又算如天平上的微塵”(賽40:15)。

但加爾文神學確實強調個人的責任。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實體,都是上帝安他自己的形象造的,每個人都必須親自認識上帝,承擔自己的責任。個人的自治是一切治理的根基。每個人都要來到上帝的麵前交出自己的帳本來。不可以家庭、教會和國家的敗壞為理由逃避個人的責任。那些假借國家權力肆行個人私欲,剝奪他人自由,羞辱他人人格,殘酷迫害他人的人,必然受到上帝公義的審判。上帝必照個人的行為報應個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人所作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上帝都必審問”(傳12:14)。“落在永生上帝的手中,真是可怕的”(來10:31)。

加爾文神學強調因信稱義,也同樣強調分別為聖。稱義是成聖的根基,成聖是稱義的果子。罪人惟獨藉信心稱義,但使人稱義的信心絕不是孤獨的,必然有追求聖潔的行為。上帝的旨意乃是叫我們“成為聖潔”(帖前4:3)。聖潔就是力量,聖潔就是幸福。追求聖潔、公義的人必然得蒙上帝的祝福。個人的敬虔是社會的根基,義人的祈禱是大有力量的。“你們當在耶路撒冷的街上跑來跑去,在寬闊處尋找,看看有一人行公義、求誠實沒有?若有,我就赦免這城”(耶5:1)。

個人自治這一原則為人權的保障提供了實施的基點。每個人都當從自己作起,攻克己身,叫身服我。一個不能很好地管理自己的人,本身就是一個奴隸。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奴隸需要暴君,暴君需要奴隸。自由需要自由的載體,憲政需要承納憲政的人格。不管是在家庭中,教會中,還是在社會上,教育的中心就是培養整全的人,使其理性得到充分的發展,認識上帝,認識自身,認識上帝所創造的世界,活出先知的敏銳;使其感情得到充分的發展,熱愛上帝,愛人如己,熱愛大自然,具有豐富的感情和想象力,活出祭司的聖潔;使我意誌得到充分的發展,能夠不斷攻克己身,勝過眼目的情欲、肉體的情緒和心中的驕傲,活出君王的尊嚴。在加爾文神學中,上帝是主權的上帝,個人也是大寫的個人。上帝得到至高的尊崇,個人得到極大的尊敬,因為人受造有上帝的形象。

 

5.權力分離

上帝所賜給人的文化使命,本身就是一個分散性的使命――“遍滿地麵”(創1:28)。因此,亞當和夏娃的使命絕不是僅僅局限在伊甸園裏,伊甸園不過是一個培訓基地,當他們經曆試煉之後,就會由此出發,在世界各地完成上帝賜給人的文化使命。大洪水之後人的敗壞就是聚集在一起,要修建巴別塔,結果受到上帝的審判,不得不“分散在全地上”(創11:9)。然而,罪人仍然在各地嚐試建立各種形式的巴別塔,來榮耀自己的名。但主耶穌在複活之後升天之前,吩咐門徒們“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太28:19)。

上帝擁有至高無上的主權,但上帝也是“分權”的上帝。首先在上帝的三個位格之間,就有權力的分工,聖父上帝與創造之工,聖子上帝與救贖之工,聖靈上帝與成聖之工。當然,我們不可把上帝三格位格之間的分工截然分開,仿佛是三個上帝。但我們也明顯見到在救贖曆史上三一上帝三個位格之間的權力分工。“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上帝是基督的頭”(林前11:3)。基督在最終審判世界之後,“子也要自己服那叫萬物服他的,叫上帝在萬物之上,為萬物之主”(林前15:28)。同時,上帝與人之間也有權力的分工,上帝是全地的大君王,他擁有至高無上的主權,但他同時又把治理的權柄賜給了人。

加爾文神學頑強人的全然敗壞,對墮落的人性有清醒的認識。對於罪人而言,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沒有權力的分離,國家就會成為一個吞噬個人生命的怪獸。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必須分離,三種權力的行使都必須以上帝的律法為最高標準。這種權力分離的模式,並不僅僅是哲學家的杜撰,在聖經中就有明確的權力分離。“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麵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存在他那裏,好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上帝,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申17:1819)。

罪人若是擁有絕對的立法權,他的私欲就會上升為法律。罪人若是擁有絕對的司法權,他會判決世界都歸他所有。罪人若是擁有絕對的行政權,他就會把全世界踩在腳下。之所以一定要有權力分離,是因為人人都是罪人;之所以一定要有權力分離,是因為隻有耶穌才能宣告:“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太28:18)。

權力分離的原則在組織架構上為人權提供了保障。中國文化強調抽象的人性的改變,缺乏具體的製度上的建構。聖經啟示我們,即使重生得救的人仍然有殘餘的罪性,仍然需要倚靠上帝的恩典,倚靠聖靈的大能大力,以上帝的律法為標準不斷潔淨自己。所以,在這個世界上,我們不能期望人人都成為完美的聖人,放棄在法律和製度方麵的建造。

 

6.區域主權

“區域主權”(the sovereignty of sphere)這個概念是荷蘭加爾文宗神學家與政治家亞伯拉罕·凱伯爾提出來的概念。他認為人的社會生活可以劃分為不同的區域,不同的區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彼此之間可以一定的合作和製約,但不能超出一定的原則互相幹預。這一概念固然是凱伯爾首先提出來的,但是這一思想和原則一直蘊含在聖經和加爾文神學體係中,不過是由凱伯爾發揚廣大罷了。

根據區域主權這一原則,個人有個人絕對的空間,比如個人的信仰問題就是一個完全屬於個人的問題。任何他人和組織都不可以強製的形式讓人歸信任何宗教或主義。

同時,作為一個群體,人民有結社的自由。由個人組成的家庭、學校、教會、商業組織或其他組織,都有各自的組織原則,也都有各自從上帝領受的使命,其建立和存在並不是因為國家的授權。它們在各自的區域內都擁有自己不可剝奪的權柄,國家不得幹預。隻有當這些組織在行使自己的權柄的時候,超越自己的區域範圍,給國家或他人的權利造成危害的時候,國家才能幹預。

區域主權的原則破除了國家對個人和社會生活的幹預,為個人的充分發展保留了空間,使每個人都可以根據上帝對自己的呼召,在各個區域中自由拓展,並在各個區域中享受上帝所賜給自己的自由。

 

7.         地方自治

在舊約時代,先知摩西就要求以色列人:“你們按著各支派選舉有智慧、有見識、為眾人所認識的,我立他們為你們的首領”(申1:13)。以色列人表示同意,摩西就按著各個支派,為以色列人設立官長、千父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由他們管理以色列人。以色列人的管理製度仍然是等階製,但不是自上而下的巴別塔結構,而以地方自治為主的自下而上的模式。

在行政區域上,不管是教會,還是國家,都當以地方自治為主。村莊自治,由鄉村選派代表,組成鄉鎮的自治;街道自治,社區自治,選舉代表組成城市的自治;由鄉鎮和城市所選舉的代表組成各省的自治;由各省所選舉的代表組成中央政府。同樣,由各國選派的代表組成某種形式的世界性的有限政府。當然,加爾文主義者反對運用經濟、政治或軍事的手段在全世界建立一個統一的帝國。隻有上帝的國度才是真正普世性的,這一國度“不在乎吃喝,隻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羅14:17)。在耶穌基督再來之前,統一的世界性國家和永久的世界性和平是不會存在的。試圖以人為的手段建立這樣的帝國與和平,不過是罪人烏托邦式的幻想,注定必然以失敗告終。

各級政府之間不是權力高低的問題,而是權力範圍的不同。因此,不同政府之間的管理不是自上而下的轄製,而是自下而上的授權,不同區域內的合作。加爾文神學反對各種形式的中央集權,各級政府權力都是來自選民委托授權,並有明確的行使範圍,其餘權力都由選民保留。

地方自治的原則在地理範圍上為人權的保護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原則。這一原則進一步限製了權力的集中,使每個人都可以在自己所在的地理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權力是具體的,也必須體現在具體的範圍中。一個人所關心的範圍總是有限,能夠發揮能力的範圍也是有限的。因此,地方自治的原則,使每個人都可以在自己所熟悉的地方發揮治理的責任,確保自己和他人的權益。

 

這些原則的實施當然也影響到政府的構成形式,但這並不意味著必然采取某種政體。英國的政體與美國的政體不同,蘇格蘭教會與荷蘭改革宗教會的組織不同,但它們都體現了同樣的原則。這些原則合乎聖經,在曆史的實踐來看也都是合理的原則。以這些原則為基礎建構的教會、社會和國家都是有福的。“耶和華啊,你所管教、用律法所教訓的人是有福的。你使他在遭難的日子得享平安;惟有惡人陷在所挖的坑中。因為耶和華必不丟棄他的百姓,也不離棄他的產業。審判要轉向公義,心裏正直的,必都隨從”(詩94:12-15)。

 

但願頌讚、尊貴、榮耀、權勢

都歸給坐寶座的和羔羊,直到永永遠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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