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足店老板犯“受賄罪”搞亂了買賣關係

原創????????邱開冒????????一丘萬壑
打印 被閱讀次數

重慶市黔江區監委日前一則反腐消息引發輿論關注:一家足療養生館負責人被立案調查,被查出涉嫌受賄犯罪。非國家公職人員不支配公權力,私企小老板能賣自己不擁有的東西?



指控一個沒有公職的小老板“受賄罪”是過於抬舉他了,這跟一個小攤販自我批評有“官僚主義”毛病,一個大頭兵檢討有“軍閥作風”一樣,都讓人笑掉大牙,不帶這麽高攀的。職務侵占罪、瀆職罪都得先有職後犯罪,有公職是罪名成立的主體要素,不可或缺,外賣小哥再搗蛋也犯不了瀆職罪。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卻替在位者受賄了,重慶這老板可能在浴足店裏插足公務入戲太深,被當做真角色定罪或頂罪了。

如果這家浴足店是國營企業,小老板是副科級店長才可能犯受賄罪,比如受了別人的好處免費送出年卡,導致國有泡腳藥料流失。但一個私營小老板,正確的站位應該是行賄方才合適。通報說:“經查,王成與國家公職人員相互勾結,夥同國家公職人員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把王老板歸結成公職人員一方,也就是出賣公權力的一方,如此合並“同類項”可能做錯了題。王老板為什麽就不能跟請托人勾結,代請托人向公職人員行賄?王老板幫人行賄是跟請托人聯手買公權力,行賄成功與請托人共同得利,是行賄的合夥人。眾所周知,在行賄受賄交易中公權力供不應求,是妥妥的賣方市場,買方哭著喊著要求著賣方收錢收賄。重慶黔江區應該也不例外,公權力不會積壓到跳樓大甩賣,貶值到需要浴足店小老板幫忙推銷的程度吧。給公職人員幫忙賣公權力拿利益算是間接受賄,給請托人幫忙聯係買公權力是合夥行賄,幫賣就是賣方合夥者,幫買就是買方聯合體,通告裏明確判定王老板是給請托人幫忙,咋成了賣方受賄者?行賄和受賄是明晰的買賣關係,雖然涉嫌犯罪但莊嚴的買賣關係不容顛倒混淆。

這次王老板如此受抬舉,以白丁之身犯公職之罪,也算是逆向入編了。判王老板受賄罪其實釀成了一次公權力泄漏事故:本來在體製內部運行的公權力突然流落到民間,被浴足店老板撿漏倒賣了,成何體統!如果一定要把王老板歸到賣方受賄行列裏,他犯的是“非法經營罪”,破壞專賣罪,或者窩髒銷贓罪——替公職人員販賣偷出來的公權可不就是銷贓嘛。這就得嚴查公權如何窩藏到他手裏的,公權公器很神聖,流落到浴足店跟淪落風塵差不多了,太栽麵了。

刑事罪名都有對應的客體要素,暴力犯罪都有受害人,行賄都有受賄人,但現在很多案例顯示,行賄者伏法了,受賄者反而沒事兒。具體到黔江區這案子,王老板和請托人已經自給自足地湊齊了行賄—受賄閉環,那個跟王老板形成受賄聯合體的公職人員卻沒通報咋處理的,據坊間猜測,王老板替他受賄就是替他擋槍,平安著陸了。

背後的那位公職人員隻有一種情況下是無罪的: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沒收一分錢好處就幫助王老板發財,王老板發了財也沒給他一分錢好處費,他免費為人民服務白送利益犯了眾怒,同事們要維護公權的尊嚴與買賣規矩,把王老板辦了——既然公職人員沒撈到利益,誰從中獲利誰就是替官受賄者。或者,王老板借公職人員幫忙發了財卻一毛不拔,私吞了該行賄的錢,自己受了自己的賄,公職人員被截胡了。背後的公職人員隻能是聖人或冤大頭才能脫罪,通告裏沒有描述,該公職人員神秘莫測。

現在資訊發達,很多人都羨慕西方體製“把權力關進籠子”。其實某大國也有籠子,隻是用途跟西式籠子有差異,是把權力養在籠子裏,謹防外人沾染。體製內公職人員是權力的飼養員,既投喂籠子裏的權力,又開籠放權力去收割謀利。

有人說“權力是春藥”,把權力的功能局限在淫樂上還是膚淺了。權力是毒品,讓人上癮、依賴和暈眩,春藥隻是毒品的一點附屬功能。權力的製作和販賣程序跟製毒販毒異曲同工,隻不過權力交易的行賄受賄比劍拔弩張的毒品交易更溫情脈脈。

浴足店老板能插足行賄受賄,這說明權力交易正在走向市場化透明化。由於權力交易受隱秘性、安全性局限,交易範圍狹窄,供求雙方信息閉塞,需要交易經紀人及交易場所讓權力賣出好價,浴足店就是很好的交易攤位。有些浴足店是色情交易的掩護招牌,老板暗地裏組織、收容失足婦女賣淫;有的浴足店是權力交易的聯絡點,老板組織、收容失足官員賣權。如果權力市場持續擴大,權力公開傾銷,價格會走低甚至暴跌,受賄所得不夠成本,交易就麵臨轉型。當權力交易逐漸變成買方市場,公職人員的權力砸在手裏時,騰籠換鳥的機會就可能出現了吧。

2025.5.22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