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在此潛水十多年,很喜歡<法律谘詢>。這回頭一次發帖。
幾個月前在Ohio買了一個獨立屋,屬於Sell by owner。 當時購房標準合同寫得很明白:房子出售前相關的房產稅由賣家支付,出售後的房產稅由買家(我們)支付。
臨近成交時,賣家反悔了。提出房子出售前所欠房產稅(約5000元)也要由我們支付,否則可以不必成交。事實上銀行的專業估價和成交價隻差500元,我們當然不同意替他繳稅。賣家似乎也沒有辦法。電郵答應按約定時間成交。
約定成交之日準備簽字時,賣家突然提出,要我們先簽字交納數百元的“租金”,租金從約定成交之日算起,直到合同的最後成交期限。否則他就不closing,一直拖到合同規定的最後成交期限。
由於當時我們已經退掉租房,其他一切搬家事項也已花錢準備就緒。雖然極不情願,還是在他打印好的字據上簽了字,內容是同意支付給他從約定成交之日,到合同的最後成交期限這段時間內的房租。之後才完成closing。
問題是closing之後,我們就是房主了,不存在向他租房的情況。賣家所作所為令人非常不爽(他自己後來也提出不要公開此事)。
請問大家對此有何看法和建議?估計律師沒有興趣接此案。可以通過小額法庭討回“租金”嗎?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