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是我事後反複問自己的。再看他的得意,讓我感到非常不爽。老貓和其他網友提出為幾百元這樣做值不值,我主要倒不是為錢,我是很不爽。
綜合老貓和網友的意見,我現在認為,告他威脅缺乏證據;他也有權要求簽署一個“租房協議”。
但是,我想argue的是,這個協議他並不準備執行(簽協議當天斷水斷電,幾分鍾後closing,他的房產稅交至前一天止),並且不能被執行(closing後他就不是房主了,無權收房租)。由於協議無法提供規定給我們租房服務,因此他沒有理由拿錢獲利。
請老貓和各網友看看,如果我在法庭上這樣argue,有道理嗎?
多多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