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貓邏輯嚴密,提出的想定

是我沒有考慮到的。多謝不吝賜教!《法律論壇》人氣很高,是有道理的。

回頭看整個過程,最大的失誤是沒有立即谘詢律師。

順便請教一下,假定當天(27號)我們執意不簽租約,對方也執意不在電郵約定的日子(27號)closing,而是堅持改在30號(合同規定的最後期限)。這對我們會有很大的麻煩,我們因此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嗎?

提了太多的問題,不好意思。謝謝!

所有跟帖: 

很抱歉,隻要對方在你們原先約定的最後期限之前交屋,對方就沒有錯. -單身老貓- 給 單身老貓 發送悄悄話 單身老貓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2/09/2010 postreply 20:23:03

多謝老貓版主回複! -KR99- 給 KR99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2/10/2010 postreply 17: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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