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貓邏輯嚴密,提出的想定

來源: 2010-12-09 19:44:33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是我沒有考慮到的。多謝不吝賜教!《法律論壇》人氣很高,是有道理的。

回頭看整個過程,最大的失誤是沒有立即谘詢律師。

順便請教一下,假定當天(27號)我們執意不簽租約,對方也執意不在電郵約定的日子(27號)closing,而是堅持改在30號(合同規定的最後期限)。這對我們會有很大的麻煩,我們因此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嗎?

提了太多的問題,不好意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