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沒有考慮到的。多謝不吝賜教!《法律論壇》人氣很高,是有道理的。
回頭看整個過程,最大的失誤是沒有立即谘詢律師。
順便請教一下,假定當天(27號)我們執意不簽租約,對方也執意不在電郵約定的日子(27號)closing,而是堅持改在30號(合同規定的最後期限)。這對我們會有很大的麻煩,我們因此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嗎?
提了太多的問題,不好意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