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我),詳細解答問題。在此深表感謝。老貓的答複令人深受啟發,如果當時知道這些,就不會簽“租房協議”了。
當時的情況是,房屋買賣合同規定在某月的20-30號closing。之後雙方在該月的6號確認closing的日期是27號........"租房協議"的提出是在27號預定closing時間的前幾分鍾。這個協議隻是說明27號起每天要交多少房租,共幾天。當時他的水電服務等都已經終止了。
規定的租房時段內,我們已經是房主了。這個可不可以作為“租房是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在法庭上說明?
其實考慮上小額法庭,主要倒不是考慮金錢,更希望討回公道和內心平靜。
再次感謝老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