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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2:1--6 神照各人的行為報應人

(2025-03-17 15:00:16) 下一個

1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麽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麽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從2章1節,保羅論到我們的另一種惡行,即論斷他人、勸別人不要做的惡事,自己卻去做。

“論斷”是“審判”或“定罪”的意思。“論斷”是神的工作,而不是人的工作,保羅在14:1-10就談到這個主題。這裏的惡行,是指那些論斷別人做惡的人,自己卻在做著同樣的惡,既然知道行這樣的惡事是在犯罪,還論斷別人行了這惡事是犯罪,但自己卻在犯同樣的罪,這也是典型的明知故犯,就像第一章所說那些明知有神,卻不榮耀祂的人,同樣的,他們的罪責也是“無可推諉”的。

同時,很顯然,他們定其他人的罪,理論上可能是對的,但因為他們自己也犯同樣的罪,那自然他們在定其他人罪的同時,也就定了自己的罪。

可見,定罪不在於你是不是懂得律法知識,不在於你是不是按著法律知識知道對錯,而在於你的具體行為,是不是符合神的律例、典章。

和第一章結束提到的自己作惡,還喜歡慫恿別人做同樣惡的人相比,這樣的人,更為可惡、更為虛偽,類似於用“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樣的雙重標準待人,主耶穌時期的一些法利賽人、宗教領袖就是這樣的典型代表。

因此,這裏所講的對象,雖然是指的所有的人,但更大程度的指向,可能是猶太人。他們雖然可能很少幹犯第一章所說的拜偶像的罪,但他們大可不必自以為義、沾沾自喜,因為第2章這裏所講的罪惡,雖然具體的行為不同,但其性質卻極其類似。都是都明明可知哪個是對的,哪個是做的,都領受了來自神的啟示或是律法,但卻故意不去遵行,因此,都一樣會被定罪。

 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上述論斷他人的人,神必照祂的公義、祂的真理來審判他們。這裏”真理“的意思可能是指神的標準,無論是什麽人,神都會根據他的所作所為,按著神自己公義的標準來審判(定他的罪)。當年大衛的記載,正式這樣一個典型的例子,具體見撒母耳記11--12章,詩篇51。拿單舉了一個例子,說有一個很多羊的財主,居然搶了隻有一隻羊的窮人的那隻羊,殺了來款待客人。大衛說這樣的人該死,拿單說,你就是這樣的人,因為你妻妾成群,卻霸占了隻有一個妻子的勇士烏利亞的妻子拔士巴,你也該死,神必照祂的公義來審判你。結果,雖然因著大衛的悔改,神饒他一命,但淫亂得來的嬰兒一出生就死掉了,大衛家裏從此刀兵之禍不斷,活著所受的苦痛實在是大過一死了之。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雖是問句,但答案是百分百肯定的,隻要是論斷人的,就逃脫不了神的審判。在神,沒有雙重標準,無論是猶太人,外邦人,都一樣陷在神的審判當中。這和猶太人的傳統觀念截然不同,他們以為自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神的選民,和外邦人相比,他們就可以因此逃避神的憤怒(見馬太福音3:7--9),這是大錯特錯的。”以為“ 含”計算“ 的意思,顯然這”計算“ 是錯誤的。

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還是“指明另一種態度,3節是計算錯誤,4節卻是故意藐視神的恩賜,更加錯誤。

”豐富“ 常被用來解釋從神而來的屬靈的豐富。

神豐富的恩賜,竟然是領我們悔改的。但我們卻常常忽視,這是我們墮落本性常有的,神的恩慈越是豐富,就越容易被我們忽視,就好像我們所呼吸的空氣,少一口都不行,但神用祂豐富的恩慈,免費供應給我們,我們卻不把這恩慈當回事,仿佛神的恩慈,反正豐富到用之不盡,我們即使犯了罪,神也會不斷的寬容,無止盡的忍耐,任由我們不斷犯罪,而不施以任何的懲罰。實際上,這是大錯特錯了。

”寬容“的意思是暫時停止刑罰。就像戰爭中的暫時停火一樣,神的恩慈,不是永不追究,而是暫時停止,但時候一到,神的審判和刑罰必會臨到。

這裏保羅從恩慈的角度,提到”悔改“,悔改是指思想和行為上的轉變。神的恩慈,暫時停止刑罰,長久忍耐我們,不是縱容,而是要帶領我們悔改,我們應該有的回應,就是接受神的帶領,認罪悔改,回到神的恩慈、寬容、忍耐所希望我們行的道路上來。就如大衛的悔改一樣,他雖然犯了此處所講的論斷人的大罪,但因著神的豐富的恩賜、寬容、忍耐,當他認罪悔改的時候,神就免了他的死,我們也同樣,神依然給我們悔改的機會,等候我們回轉。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憤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然而,如果我們心裏剛硬、不思悔改,也就自然置身於神的恩慈之外,我們繼續活著,實在是為自己積蓄神的震怒,直到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悔改的機會就沒有了,我們也必會受到神難以想象的懲罰。所以,我們要快快悔改,因為神是公義的,祂按著我們個人的行為來審判、來定罪、來施行懲罰(見詩篇62:12)。

人今生所行的,無論是好壞,要在將來才顯明出來,即”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這個詞,通常譯作”啟示“,即神的公義審判,在將來才會被完全啟示出來。之前聖經的有關神的審判的啟示,還隻是不完全的啟示,那些義人、不義的人,還沒有麵臨神最終的公義的審判,直到世界的末了,神的最後的審判來到,才是”啟示“ 完全的時候。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指的是因行為稱義嗎?或是猶太人所認為的因守律法稱義嗎?當然不是,這裏保羅從上下文講的都是人的罪的問題,特別是和明知故犯有關,無論是外邦人還是猶太人,因此,按著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顯然是指人在行為上的消極表現,靠著人自己,人根本不可能行出神喜悅的事來,無論是外邦人還是猶太人,因此,神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無疑隻能是被公義的上帝定罪,必然是滅亡。沒有神的恩慈,賜給我們救恩,帶領我們悔改,我們就根本不可能得救。因此,這裏所說的是因信稱義的前提和原因,而不是得救的結果。

那麽接下來如何理解此處”神照個人行為報應他“和後麵3章所講的”因信稱義“呢?這兩處是不是互相矛盾呢?當然不是,因為這是神屬性的兩個方麵,並不矛盾,神是公義的,必照各人的行為審判各人,但神又是慈愛的,祂因著愛,通過耶穌賜給我們救贖,因信祂而得生命。在那日,我們每個人都要複活,都要按我們第一次活著的日子所行的受神公義的審判,no one can be except,但是我們這些信耶穌為主的人,當我們複活之後被審判的時候,你會看到坐在審判寶座上的是我們的主,你還有什麽可擔心的呢?祂為我們的罪死了,洗淨了我們的一切不義,我們已被祂宣告為無罪,你有什麽好怕的呢? 可怕的是那些沒有信耶穌為主的,那些隻是口頭上信耶穌的,那些聖靈根本沒有進入他裏麵的假信徒,當他們複活之後,他們看到的是一位發著烈怒的、必按著他們所行的報應他們的,那位公義的神,因為那時候,悔改的機會就沒有了,遮蓋一切不義的主,與他們毫無關係,更不會宣告他們為無罪。這才是何等可怕的結局。當他們被丟入火湖,受盡折磨直到永永遠遠的時候,也就是他們後悔莫及的時候。弟兄姐妹們,討論保羅的經文是不是存在矛盾並不重要,你有的是時間討論,但更重要的、最最重要的,是你趕緊回頭、認罪悔改、讓耶穌成為你生命的主,並按著主的命令和教導而生活。當那日,主再來了,我們就會坦然無懼的對我們的主說,主啊,我是你的仆人,我是無罪的,不是因為我真的沒有犯過罪,而是因為你用你的寶血把我從罪中贖買了出來,你宣告我,已經無罪了。阿門!

神如何“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呢?之後7-10節有進一步的解釋。

備注:我的這些”羅馬書讀經筆記“,很多地方參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聖經綜合解讀”,周兆真羅馬書中文聖經注釋,鮑會園羅馬書天道聖經注釋,李思靜博士的一些講道內容、以及其他一些參考書目。非常謝謝這些學者提供的一些見解。求聖靈繼續帶領,使我可以完成羅馬書的讀經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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