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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長老製基本原則與實踐(5)

(2010-02-23 10:21:13) 下一個

第四章  地區、國家的教會和長老區會、總會之工

 

整個宗派的架構和教義準則

大部分長老製教會有三個集會的層次堂會、區會、總會(宗派)。[1] 在這頁的圖表(表一)用三種不同大小的圓圈來表明,較小圓圈集合在較大圓圈裏。各個圓圈表示教會的集會;較大圓圈比較小圓圈,擁有更多的權柄。主基督在新約裏將管理教會的權柄,唯獨賜給長老們;所以,長老 們監督這三個層次的集會。正如“堂會”管理地方教會,“區會”管理地區教會,“總會”管理全國的教會。那麽“區會”[2]是什麽?區會是由地區教會的所有長老組成的。因為每個地方教會的每位長老,同時在一起開會是不可能的,彼此相近的地方教會應組成一區;因此“區會”是由同一個地區的所有地方教會組成的。“總會”是什麽呢?總會是管理整個地理區域的全部教會,由在其範圍之內的每個地區教會所派來的長老代表所組成的。因為地區的、語言的、文化的、曆史的、政治的界限和金融的限製,使遍及全球的組織聯合非常不切實際,所以在曆史上,長老會的各宗派侷限它們自己,隻在一個國家或一些鄰近國家的地區之內 。因此,“總會”是代表一個國家或全宗派之內所有的長老區會。[3] 

表一:教會會議的構造

 

前述“教會治理第九原則”顯示:聖經中的眾“地方教會”是彼此同工,如同一個教會,共同處理的議題是不隻影響某一堂會的問題,乃是影響眾教會的共同問題。“區會”和“總會”表達基督教會的合一(弗44),並照聖經的方式如《使徒行傳》15章一樣,為了需要,區會眾長老或總會眾長老在一起開會,以討論教會重要問題。將教會劃分為眾“地區教會”和“長老區會”,是隨著事工分工配的原則,參《出埃及記》18章、《申命記》178–12節、《列王記下》198節;11 。“區會”為了牧養“堂會”,協調眾堂會之間的事工,討論影響全地區教會的事情,長老區會應該定期經常開會(徒2017)。同樣,“總會”為了牧養“區會”,協調眾區會之間的工作,討論影響全宗派的事情,“總會”應該定期經常開會。這些會議也提供機會給從地方教會、區會來的長老,一同團契,彼此幫助,互相勸告,和一齊敬拜。因為教會有太多長老們,所以地方教會和長老區會通常派代表來參加這些集會。[4] 長老區會和總會有責任決定,由哪些長老組成代表團來參加開會。通常參加總會的區會長老人數,是由宗派治會章程決定。長老區會經常最多隻能一年開會二到五次;而且許多人要參加總會,[5] 而他們通常必須從很遠的地方來,因此教會實際地隻能一年召開一次總會(有些宗派隻能兩、三年開一次。)

一般來說,長老區會之工和總會之工很相似。它們經常采用相類似的委員會(請看下麵)。簡單區分來說:長老區會組織地區性的工作,而總會組織全國性的工作。長老區會是地方教會可上訴的法庭;總會是長老區會可以上訴的法庭。較低層次的議會,可以將不能解決的議題或難題,交付較高層次的議會。因此,總會是教會中上訴的最高法庭。

因為總會是全宗派裏上訴的最高法院,所以總會所決定的最重要議題之一是:什麽是全宗派的教義準則和教會治理章程。為了教會的彼此聯合和互相合作,教會必須有一樣的信仰和相同的教會治理模式。既然不可能想像每位會友,甚至每位教會領袖,對每一議題都有完全一致的信念,所以教會必須認信相同的基要真理。而且,許多問題是與教會治理的方式有關,不是關乎個人認信基督耶穌的信仰告白;所以,教會必須有一個協議,教會事奉當如何同心同工互相配合,否則教會眾長老如何能共同治理教會呢(摩33)? 《以弗所書》45節說那些被上帝蒙召的,是“一主,一信,一洗”,然而,除非教會能同意所信的主是誰,教會持守的信仰是什麽,施行的洗禮是什麽,否則她如何能宣稱自己是合一的教會呢?很多教會說她們持守聖經為上帝無謬的話,但對於聖經所教導的為何,卻彼此不能達到共識。因此,宗派必須有信仰章程。大部分長老宗和改革宗教會采用《威斯敏斯德準則》或是《三大聯合信條》(《比利時信條》、《多特信條》、《海德堡教理問答》)作為她們的教義準則(也稱為次要的準則;主要準則是唯獨聖經)。[6]

因為各個國家都有其獨特的處境,而且關於治理教會的許多細節,聖經沒有精確明細的指示,因此全世界長老會和改革宗教會,各有其不同的治會章程(也稱為第三準則);雖然在教會治理的基要真理上,她們的意見一致,但是仍有許多細節,依據宗派的特殊情況而有所不同。[7] 教會接納了教義準則後,教會應極少變更它們,因為它們是表白聖經永不改變的真理;但有時教會需要對治會章程作些微調適,以適應教會已有的變化。 [8]因為基督是教會唯一的元首(參教會治理的第一原則),所以教會章程不屬於國家政府,與之無關;因此按照聖經和聖靈的引導,教會必須決定自己的教義準則和治會章程,不可以受到政府的幹涉。

因為很多人參加這些會議,所以長老區會和總會必須設立議事規則,確定他們如何進行開會。大部分長老教會采用《羅伯特議事規則》[9]和教會法規。這些會議按正規記錄動議、決議、實行,寫在會議記錄上,可以永久保存(林前1440)。

 

長老區會和總會的紀律

有關於政策、敬拜或教義的問題影響地區或全國的教會,長老區會或總會應該各自討論,尋求解決之道,正如耶路撒冷長老們開會討論割禮的事一樣(徒15)。有時,區會或總會會設立委員會,來仔細研究這些問題並提出報告。然後,區會或總會審閱這些委員會的報告,決定是否應采納推薦這些報告給地區教會或全國總會。既然教會全體應該將區會或總會的決定“交給[眾教會]遵守”(徒164–5),所以區會或總會的會議是一種“教會法庭”,有權執行其決定,督導天國鑰匙的運用,在其管轄範圍裏維持紀律。地方教會的堂會由區會直接督導,長老區會由總會直接督導。

在聖經裏“教會”不隻是指“地方教會”,《馬太福》音1817節也可以運用在地區教會與全國總會。因此,如果一位地方教會成員覺得他所屬的堂會犯錯,想要上訴,他可以在長老區會上訴,在區會眾長老們麵前提出申訴。如果長老區會覺得這堂會有錯誤,則可以推翻堂會對此人的判決。如果長老區會支持堂會對此人的懲戒行動,而某位長老或堂會不服所屬區會的此決定,則他們可以上訴總會,即在全國教會(宗派)的長老會議時候提出申訴。如果總會覺得長老區會有錯誤,它可以推翻長老區會的決定。

另外有的時候,長老區會的成員有可能應該針對其他成員提出控告,對不肯悔改的長老執行懲戒行動。如果某一長老想要反對長老區會的懲戒行動,他可以在開總會時申訴他的案件。

最後,在區會或總會開會的時候,會議按正規審查較低層次的會議事工,審閱其會議記錄,定期差遣長老代表,訪問地方教會,然後對長老區會報告。如果一堂會或長老區會輕忽職守,長老區會或總會可以采取措施,糾正其錯誤。總會也檢查它自己的會議記錄。

 

教導長老的培訓和按立

長老區會應該提供所需,用於培訓教導長老,然後驗證他們是合格的,核準教會召請他們作牧師,並按立他們。栽培、鼓勵、培訓、考驗年輕弟兄,來擔任福音聖工的職責,是在堂會帶領之下的地方教會開始進行的;但是必須由眾長老來按立新的長老(請看提前414和第八原則),而且因為教導長老需要特別的神學訓練,而治理長老(地方教會堂會成員,絕大多數都是治理的長老)不需要如此要求,所以地方教會通常不應自己單獨培訓按立教導的長老。大部分的長老區會,都有常務委員會提供所需來執行。這些“委員會”幫助那些感到上帝呼召,且有教導的長老恩賜的弟兄,預備他們成為合格人選,通過驗證與按立;但是“委員會”沒有權柄能獨自驗證與按立任何人;這是長老區會的責任。長老區會或者總會,通常應該設立神學院或其他培訓課程,來確保預備作教導的長老的弟兄,受到聖經和神學的良好教育。長老區會應該確保教導的長老候選人,明白且堅守教會的教義準則(教會正式的信經或信條,總結教會所相信的聖經基要真理教義),有敬虔的生活。通過地方教會和長老的同意,區會應該確認聖靈是呼召此弟兄,成為教導的長老(提前31–7;多16–9)。但是,政府及其機構在此過程中應當毫無參與,一點也沒有資格判定誰應或不應被按立,或者決定教會應該怎樣培訓牧師。同樣,靠關係和親戚關連,在這個過程中一點都派不上用場。

 

 

宣教和教會的開拓

教會必須支持傳福音到全世界的事工(太2818–19;徒18)。因此,眾長老區會和總會,應該在地區教會和全國教會培育對外宣教的熱忱。長老會宗派一般皆常設“外地宣教委員會”,來督導與促進教會支持、差遣宣教士向外宣教,這是效法教會差派保羅和巴拿巴,到外邦宣教的榜樣(徒131– 3)。為了幫助督導宣教士的工作,提供給他們後勤支援,總會經常聘請專人參與外地宣教委員會的事奉。

區會與總會也應該培育對內宣教的熱忱,在各自的區域範圍內支持傳福音,布道植堂,設立新的教會,甚至設立新的長老區會。通常,長老會的宗派總會與區會,皆有常設的“本地宣教委員會”,來幫助協調這些事工。這些委員會也處理非本宗派教會,申請加入本宗派之案件;這些委員會負責與這些教會的交通來往。這些新成立或申請加入的新教會,是由當地的長老區會來作最終決定,是否接納其入會。

            一般來說,長老會裏按立教導長老,其過程有三個步驟:1長老區會的看護當堂會在其地方教會,認為並鑒定某一弟兄有教導恩賜,可以成為教導長老,他們就將他推薦給長老區會。長老區會的成員簡單地對他進行麵試,開始熟悉此候選人。如果長老區會認為這位弟兄的確應該追求更多的培訓,就表決接納此弟兄在長老區會的看護下。此即表明:長老區會承諾為此候選人禱告,幫助培訓他,通常是將他推薦給神學院。2講道許可一旦候選人的培訓學習進步到足夠的水平,長老區會就會邀請他來到長老區會,測試他的知識和講道恩賜。通常,長老區會要考核他,關於神學、聖經知識、教會曆史,還有聖經的希臘文和希伯來文。一般情況下,長老區會也需要候選人有敬虔生活的見證。另外,他必須要在長老區會講道,使他們能了解他的講道技巧和恩賜。通常他也必須寫作神學研究報告,以顯示具有神學寫作能力。如果長老區會對此候選人滿意,認為他是一敬虔的弟兄,相信聖經的教義,有教導和領導教會的恩賜,則他們將會認定他合格,給予他講道許可。此即表明:長老區會推薦此弟兄給教會,是傳講上帝聖道的人,鼓勵他在有機會時就去講道和教導。一旦候選人接近完成他的神學訓練時(一般指神學院),他可以開始尋找教會,等候召請,在某一地方作教導的長老。3按立一旦候選人完成了他的神學教育並接受了教會的呼召,擔任教導的長老,他所屬的長老區會必須決定,是否應該核準對他的召請和按立他。在進行按立之前,長老區會通常會要求另外的考試,是關於神學、護教學和教會治理。如果候選人是從其他宗派轉入本教會,而已經得到訓練,認證,或已按立,則按照其當事人的情況,這個過程可以簡化。

 

區會與總會的委員會之其他常見工作

總會經常(甚至長老區會有時也會)差遣代表到其他長老會和改革宗宗派,和她們保持聯係,作為夥伴教會(請看注釋48)。他們這樣行,為要追求基督教會的合一,依據聖經所說“基督的子民必須合而為一”(約1722–23154–5;弗43–41316;請看第九原則)。為了追求與保持這些聯係,這些宗派教會都設立“教會合一和交流”委員會。通過這些關係,宗派可以在教會教義和生活上,發展認同合一,增進越來越密切的關係,甚至可能的話,兩個宗派最後聯合成一宗派。另外,如果一個宗派離開聖經教義,其他忠信的宗派應該呼召她悔改歸正、歸回聖經的信仰。

效法《使徒行傳》1128–30節的榜樣(請看羅1525–28;林後81–15),區會與總會設有“慈善委員會”。區會或總會所組織的救助行動,是一地方教會或者一地區教會所不能獨力承擔的。

長老區會和總會經常也設立有其他委員會,例如為了出版聖經研究和神學著作,“基督教教育”委員會(效法聖經作者們的榜樣,寫下來並傳遞上帝的話語的榜樣;請看西416);為了保持宗派曆史的記錄,有“教會史學家”委員會(效法聖經裏記錄上帝子民的曆史;請看路11–4;約20312124–25;王上14291531;代下9:2912:15;斯102,等等);為了保持教會會員名錄和奉獻記錄,有“統計資料”委員會(效法聖經記載家譜、地方教會的成員、他們的財產、甚至寶庫的寶藏;請看出3233,路1020;腓43;來1223;啟35;代上1-1223-27;拉15–27082–141018– 44;尼74–73101–27114–1226)。教會可按照需要,設立其他委員會,來作成具體的事工。         

最後,為了提供教會同工與職員的需要(提前5817–18;林前9:1–14),宗派總會通常會與財務服務公司商量,提供團體健康保險、退休計劃、和其他福利,給牧師和宗派內的員工。



[1] 有些比較大的長老會宗派,在長老區會和總會中間也另設立“大會”(又名‘特別總會’)。請看《教會治理問答》第四章,第七節。

[2] “presbytery”(長老區會,或簡稱“區會”)此詞是從希臘文(presbuterion; πρεσβυτέριον)而來。例如在《提摩太前書》414節希臘文此詞,在和合本聖經翻譯為“眾長老”。有的英文譯本(例如《新美國標準聖經》New American Standard Bible) 將這詞翻譯為 “presbytery”(區會)。

[3] 然而,長老會和改革宗各宗派,可以也應該與全世界中其它長老會和改革宗宗派發展關係。改革宗教會的國際大會(The International Counsel of Reformed Churches (ICRC) )就是一例證;這是個長老會和改革宗教會的國際團契,為了互相幫助與同工的目的而聚在一起。英文讀者,請看網址:http://www.icrconline.com

[4] 另外,關於猶太公會、會堂和早期的下列討論是重要的:1)《雅各書》22節特定地稱呼教會為“會堂”。2)新約的教會領袖,即長老/監督和執事,在猶太會堂裏有其對應的職分。3)猶太人的地方會堂是在公會管理下的治理製度(這兩個都是由長老治理的,例如:太152;可52273;路841;約3172648;徒18817,等等),這和“長老區會在總會之下,地方教會在區會之下”的治理製度相似類同。4)在《使徒行傳》15章裏提及的大會會議,和猶太人的公會相似。5)在《提摩太前書》414節翻譯為“眾長老”的希臘詞(presbuterion; πρεσβυτέριον)(請看上麵注釋45)的用法,和公會/會堂與“長老製教會治理”是一致的,但是它和“主教製”、“會眾製”不是一致的,因為這節經文所說的是“眾長老”領導,這在主教製和會眾製是沒有的。6)早期猶太信徒的教會,跟隨其熟悉的“猶太會堂”治理模式,這是很自然的;因此那些反對“長老製教會治理”的人,必須證明早期教會沒用這個製度;不然其反對就不能成立。新約並未禁止這個製度,此單一事實就是支持這個製度的強有力的論證。7)聖經以外最早的教會記錄,表明古代教會所使用的教會治理製度和現代長老教會相似。請看《聖經新辭典》,出處同上,‘Sanhedrin’,(公會)下冊,543-545頁,‘Synagogue’(會堂)下冊,652-654頁,James Bannerman著, The Church of Christ(初版,1869;再版Edmonton, Alberta: Still Waters Revival Books, 1991) 第二冊, 282-288, 322; David W. Hall Joseph H. Hall 編輯,Paradigms in Polit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4) ,“Earliest Textual Documentation”, 55-61頁。

[5]長老區會通常要求其地區教會中的教導長老,每位都要參加會議(因為他們在教會裏的工作是全職的);治理長老則是由每個地方教會派一、兩位治理的長老,參加會議。雖然任何長老可以參加長老區會和總會,但是在會議裏具有投票權的長老人數,是平均分配給各區會的定數,所以在總會中可以公平表達每一區會的意見。

[6]這些教義準則是足夠一致的,使得信守這些教義準則的宗派,能彼此維持聯係教會的關係。例如改革宗教會的國際大會(ICRC;請看注釋48)是采用《威斯敏斯德準則》和《三大聯合信條》的教會組成的。

[7]本書後麵“附錄二”提供讀者參考在曆史上有名的1619年多特大會批準的教會治會章程。數百年來已經證明:這本治會章程對荷蘭改革宗教會很有用。雖然中國長老教會可能應該采用自己的教會治會章程,然而這可以提供給中國教會在寫作時,作為一個好的榜樣。

[8]這些改變的例子,如牧師的退休年齡,參加總會的代表人數(跟隨宗派的成長,代表人數需要改變),等等。

[9]請看注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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