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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同蘇牧師:九個主日的意義--“秋雨之福”事件剖析

(2009-10-10 06:32:17) 下一個

九個主日的意義

——“秋雨之福”事件剖析

劉同蘇牧師:

    

200967成都地方政府以硬性適用的勉強理由(消防安全)中止秋雨之福教會的正常主日崇拜,並於614指揮保安人員阻止該教會成員進入他們合法租用的聚會空間;由於最初出具的法律(消防方麵的法規)過於荒謬,麵對秋雨之福教會的回應(消防器械的設施,消防演習以及邀請官方檢驗消防措施的請求),官方自設的行為合法性很快失效;621,政府方麵再次援引新的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力圖中止秋雨之福教會在其它地點的聚會並為繼續阻止該教會使用合法租用場地提供法律依據。且不論官方第二次引用的法規是否合憲,那本身就是正在爭議的問題(哪怕為了自身的穩定性,政府也應當盡量避免適用具有嚴重爭議性的法規,更不用說主動援引該類法規去強製性處理具有對抗性的案件),僅就其適用法規的方式已經對自身的信譽帶來極大的損害。首先,再次運用不同的法規,明顯帶有“一招不行另用一招”的痕跡,由此,第一次援引法規的行為(從而官方在整個案件中的態度)就顯得沒有誠意;法規在政府眼裏僅僅是政治權術的把戲,毫無尊嚴可言。一個合法政府玩弄自己頒布的法規,這對政府自身的合法性是一個不可估量的損害。其次,中止民眾行為14天以後,才拿出了一個真正相關的法規,這相當於先援引交通法規槍斃了一個人,然後,於14天後才有援引刑法的死刑判決。勿論法規的錯誤適用和程序的錯置,最重要的還是把法規當權術,從而顛覆了自己頒布之法規的權威性。

    與政府方麵對比,秋雨之福教會顯示了對法律的高度尊重,捍衛自身權利的勇氣,適當(卻非權術性)的策略。(1)對法律秩序的尊重。盡管明眼人都看出政府“舞劍”之意不在消防,但秋雨之福教會依然在政府應當管轄的範圍裏麵執行了消防法規要求的事項。當地方政府不顧憲法而不合理地阻止教會成員進入租用場地時,秋雨之福教會沒有強行進入自己合法租用的空間,由此而表示:盡管教會不承認地方政府強製行為的合憲性,但仍然承認政府是唯一合法使用強製力量的機構,從而,表示了自己與地方政府的衝突沒有超出現行的總體法律秩序。(2)堅持自己的憲法權利。在地方政府違憲地剝奪了教會合法租用的聚會場地之後,秋雨之福教會沒有停止聚會,也沒有分散到各個家庭,而是堅持在戶外以整個教會為單位聚會。自61489,秋雨之福教會共在戶外(包括雨天在大棚或遊廊)舉行9次主日崇拜;用自身的生命實踐表明:公民具有在公共場所中集會,結社和從事宗教信仰活動的權利。(3)和平卻堅定的方式。在整個事件中,“和平(civil)”是秋雨之福教會的標誌性態度。麵對地方政府不合理的強製措施,秋雨之福教會保持了高度節製與包容的態度;甚至遭遇挑釁性行為時,也盡量避免同等的回應。運用法律與行政的手段向政府申訴或與之協商,也突顯了和平解決的意願。當衝突涉及第三方時,主動退讓以避免衝突給第三方帶來任何的不利;這不僅顯明了基督徒對他人的愛心,也顯明了寧願自己受損也要減小對法律秩序之不必要震蕩的決心(相形之下,倒是合法政府不惜擴大涉及的範圍,似乎對自身治下的秩序安穩與否並不在乎)。“堅定”是另一個標誌性態度。不以激烈手段對抗政府的強製措施,但也不在政府的強製措置麵前放棄自己的基本權利。消防官員-治安人員-防暴警察,無論地方政府使用什麽樣的強製手段,秋雨之福教會隻是平靜地堅守著憲法賦予自己的基本權利。就勇氣而言,這種平和的堅守甚至勝過了最暴烈的對抗。

    比較遺憾的是,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普世教會沒有給予秋雨之福教會以相應的支持。盡管家庭教會的力量與公民社會的活動空間對地方政府的行為形成了潛在的壓力,但是,除了教會的禱告和基督徒作為個人的零星言論和外在行為,教會幾乎沒有什麽實質性的支持。成都的家庭教會起步較晚,自身的規模較小,彼此聯絡鬆散,所以,未能做出相應的反應也是情有可原。不過,若比較一下今年的複活節活動,一聽說政府允許大規模慶祝,就呼啦啦地來了幾百號人,則此次對弟兄教會之難的無所作為就顯得不太近情理。整個教會(不僅僅局限於成都)對此事件缺乏相應的回應,原因也許有三:一是初次經曆此類事件,尚不知如何反應 。不過,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現實的思考對象,從而,也就有了模擬未來反應的思想準備。在彼此支援方麵,下一次(依照現實情形,可能就在今年11月份)教會肯定會有更好的行動與策略。二是彼此聯絡稀薄,教會的整體意識還沒有真正建立。目前多數家庭教會仍然以單個教會為思考問題的基點,其他教會的安危根本自己的關心之列。“自保”是目前多數家庭教會遇見逼迫的基本態度。不過,此類教會沒有意識到:今天教會普遍享有的自由空間(也包括你自己教會的自由),正是那些先行教會以上帝賦予的勇氣開辟出來的。支持這些教會,正是保護自己現有的自由並且也為自己開辟著未來更大的活動空間。也許此類事件反而會成為教會整體意識的觸發媒介。與政府的斡旋,促成了早期教會的地區性聯合。看樣子這種情形也會在中國重演。三是沒有認識到教會的社會責任以及基本權利。此次許多基督徒批評秋雨之福教會,說該教會堅持在公共生活領域聚會是在搞政治。這種認知與議論顯然阻擾了其他教會對秋雨之福教會的支援。中國人的“政治”觀念就是權力與權術,卻不知真正的“政治”就是公共事務與公共政策。不管你自己怎麽認定,那麽多人聚在一起崇拜就是政治。除非你退回家裏一個人或一家人崇拜,否則,你在公共生活領域公開崇拜是申明基本權利的政治,你偷偷聚了一批人秘密崇拜則是放棄基本權利的政治(即屈從專製政治);無論如何,隻要是教會的崇拜(一種公共生活),就脫不了政治幹係。你不承認你是政治,人家政府依然把你作為政治對待。問題的關鍵是性質的判斷。目前家庭教會與政府的對立是基督教有神論與共產主義無神論之間的意識形態之爭呢,還是是否具有權利在公共生活領域從事結社活動的公共政策(政治)之爭?現在完全利益化的中國政府還信奉共產主義嗎?政府使用國家強製力捍衛的是無神論的意誌形態,還是獨占的自我利益?其實,隻要基督信仰或其它任何宗教信仰保持在個人或家庭的私人領域,政府根本不會幹預。可見,目前的衝突不是有關信仰的屬靈之爭,而是有關權利的政治之爭。家庭教會的自我認知與內部組織將決定其在未來公民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樣令人遺憾的是民間社會對秋雨之福事件是完全的無視與沉默。民間社會也未認識到此次是一個有關個人基本權利的社會事件,而在公眾潛意識裏麵將其定性為僅僅關乎教會事務的信仰事件。一旦信仰表現為有組織的公眾禮儀化行為,就已經是社會性的和政治性的。值目前公民社會形成之際,無視教會的社會性與政治性,就忽略了公民社會的最大資源。對於教會本身,秋雨之福事件的最大意義在於對主日聚會的堅守,而對於民間社會,該事件的最大意義著落在對公共生活領域中活動權利的堅守。同一個事件,卻承載著不同層次的不同意義。此次在全國範圍被衝擊的教會幾乎全都是涉身公共生活領域較深的教會,例如,租用寫字樓,支持慈善事業,組織跨教會或跨地區的公共活動,教會日常活動麵向公共機構(比如大學)。另外,盡管政府對家庭教會有一定的區別待遇,但是,政府是在同一時間裏麵對家庭教會與其它民間社團采取統一行動,可見政府從總體上已經將家庭教會歸入民間社團的類別。政府已經將家庭教會與一般民間社團歸了堆了,隻是他們自己還在那兒彼此區分相互隔絕。在民間社會裏麵,“公盟”事件所引起的關注遠遠超過“秋雨之福”事件,但是,在實質上,“秋雨之福”事件對公民社會的意義遠遠超過了“公盟”事件。同是民間社團,秋雨之福教會是一般民眾自身的團體,而是“公盟”僅僅是一般民眾代理者的團體。代理一般民眾的社會精英畢竟是少數,一般民眾因其“一般”而成為普遍。精英事件當然會造成轟動,而一般民眾事件卻可以被一般的民眾效法。家庭教會與民間社會之間的彼此認知與認同,可能是公民社會形成過程中的最大課題之一。

  “秋雨之福”事件首創了民間團體被剝奪聚會地點卻仍然在戶外持續堅持聚會的事例。20085月,北京守望教會已經首創了被違憲地取締卻仍然在原聚會地點堅守的事例。兩個事件的重要意義在於堅持在公共生活領域裏麵結社活動的基本權利。此次秋雨之福教會在戶外堅持主日聚會,一方麵表明決不主動退出公共生活領域(其聚會的公園仍然是公共生活領域),另一方麵也申明自己在寫字樓(原聚會地點)聚會的權利。雖然我不能實際占據按權利我應當占據之地,但我未能實際占據(被違憲剝奪)的東西仍然是我的權利。堅持戶外聚會是自我權利的申明,而立即另找地方則是權利的自我放棄。權利是自我實現的,而不是政府恩賜的;沒有實際社會行為對自我權利的申明,權利(即使寫在書麵上)永遠不會自行實現。從整體上看,地方政府的舉措也值得肯定。盡管一開始地方政府實施了不恰當的行政強製措施,但是,當秋雨之福教會以戶外聚會的形式申明自身的權利之後,地方政府最終以一種變通的方式承認了秋雨之福教會在寫字樓(公共生活領域)從事宗教結社活動(公共生活活動)的權利。民眾在違憲剝奪基本權利的情況下以非暴力不服從的形式申明自身的權利;政府雖不當使用行政強製手段剝奪民眾基本權利,卻在民眾回應之後理性地承認了民眾的基本權利。此事件的過程與結果,標誌著公民社會在中國的初步形成,並且顯示了公民社會中政府與民眾互動的基本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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