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堡教理問答〉提要》簡釋4
問四:十條誡命如何劃分?
回答:劃分為二塊法版。正如第五與第六問所教導的那樣,第一塊法版包括前四誡,第二塊法版包括後六誡。
天主教認為第一塊法版隻包括三條誡命。他們把第一誡與第二誡合並在一起,就取消了第二誡。為了達到道德律十誡命所規定的數目,他們將第十誡分為兩誡。
如果要有任何證明來反對天主教的聖像崇拜,那就此處他們對上帝的律法扭曲。第二條誡命禁止崇拜任何形象,而天主教中則充滿了這個偶像聖像。為了保存這個可怕的偶像崇拜時的聖像崇拜,他們甚至改變上帝的律法。當然,第一誡與第二誡確有不同之處,前者教導當敬拜誰,那就是獨一的上帝,而不是任何偶像。第二條誡所教訓的則是我們敬拜耶和華的方式,就是不可運用任何形象來敬拜上帝。
另外,天主教如何解釋自己把第十條潔明分為兩條呢?第九條誡命是什麽?第十條誡命又是什麽呢?《出埃及記》二十章中關於第十條誡命的句子與《申命記》五章中的記載在次序有所不同,在《出埃及記》二十章17節說:“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但在《申命記》五章21節中先提到的是“妻子”,然後再提及“房屋”。如果天主教主張:“第九誡命是: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就與《申命記》五章21節不合;如果他說第九條誡命是:“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就與《出埃及記》二十章章的記載相衝突。羅馬天主教這樣主張偶像崇拜真是瞎了眼睛!十誡第一版所包括的是四條誡命,不是三條誡命,第二版所包括的則是六條誡命。
問5:如何綜述在第一版四條誡命中上帝對你的要求?
回答:“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太22:37-38)。
主耶穌用這幾句話告訴我們,我們要用我們所有的官能來愛上帝,包括我們的意誌和悟性。這對上帝的愛不在於言語上的愛,也不在於奴隸式的、法律性的約束,真正的愛不會叫我們的心遠離上帝,而是要使我們愛戴祂超過世界上的一切所有,就是用我們的全人來愛上帝(詩103:1)。這就是上帝在祂的律法中所要求的,是第一
一條,也是最大的誡命,因為順服其它所有誡命都是從這條生發的。第二塊法版則要求我們愛鄰舍,這就是第六問所教導的。
問6:如何綜述在第二版六條誡命中上帝對你的要求?
回答:“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9-40)。
主耶穌在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中,清楚說明到底誰是我們的鄰舍。《路加福音》十章25節告訴我們,有一位律法師問主說:“我該作什麽才可以承受永生?”律法師問這個問題並非是出於聖潔的擔憂,而是要試探耶穌。
然後基督就教導他遵守上帝的律法。為了隱藏自己的尷尬,律法師就問耶穌:“誰是我的鄰舍?”於是,耶穌就講到好撒馬利亞人的比喻,這個比喻大家都熟悉。實際上,主用一種反問的方式來回答這位律法師:你去問那個落在強盜手中不幸的人,誰是他的鄰舍。他能夠說:那絲毫沒動憐憫之心,匆匆走過去的祭司或利未人是他的鄰舍嗎?當然不是!他要回答:“那位撒瑪利亞人,盡管是以色列的仇敵,卻是我的鄰舍。”主就對他說:你就照著行吧。就是你的仇敵甚至業不得不對你說:他是我的鄰舍。我們應當把所有人視為我們的鄰舍,因為上帝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徒17:26)。上帝要求我們對所有的人都要有愛心,即使對我們的仇敵也當如此。祂要求我們愛人如己:那就是完全的愛,盡心的愛,為他們的幸福著想,就如保羅勸羅馬的聖徒所說的那樣:“愛弟兄要彼此親熱,恭敬人要彼此推讓”(羅12:10);“愛是不加害與人的”(羅13:10)。
這一條誡命與第一條誡命同樣重要,因為經文中明說:“其次也相仿”;第二塊法版與第一塊法版同樣重要。主並沒有說:第一塊法版是最大的誡命,乃是說偉大的。[1] 第二塊法版與第一塊法版一樣,也是偉大的。上帝寫在第二塊法版上的要求並不比寫在第一塊法版上的要求低。
我們不可輕看任何上帝的誡命中。凡在一條上跌倒的,就是犯了眾條。上帝的公義要求我們完全順服所有誡命,這個要求就用一個字來概括就是:愛;對上帝、對鄰舍都要有完全的愛,因為愛就成全了上帝的律法(羅13:10)。這恰恰就是人在自然狀態中不能完全遵守上帝的律法。
問7:你能完全遵守這些律法嗎?
回答:絕對不能。因為按照我的性情,我的傾向就是恨惡上帝和鄰舍,並在思想、言語、行為上幹犯上帝的誡命。
真的這樣嗎?屬血氣的人真的這樣敗壞嗎?不但恨惡上帝,也恨惡他的鄰舍嗎?我們真的愛我們的父母、兄弟、姊妹和兒女嗎?甚至那些棄絕上帝的聖言,也不敬拜上帝的人,仍然對鄰舍有發乎自然的愛。為什麽說:按照我的性情,我的傾向是恨惡上帝和鄰舍呢?這種說法的意思並不是:我在某種程度上喜愛這種恨惡;用“傾向”這個詞是表明我們生命中有仇恨這種情結;由於我們在亞當裏的墮落,在我們心靈的深處,我們不僅是可恨的,也彼此相恨。我們從樂園中沒有帶出來任何愛,帶出來的隻有仇恨。自然的感情並不是我們墮落的結果,而是來自上帝向全人類所顯明的普通恩典。上帝把這種普遍恩典賜給全人類,目的就在於使世界延續下去,隻到最後蒙上帝揀選的人都最終得救。《提要》中的答案合乎上帝的聖言。屬血氣的人心與上帝為敵,因為他們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8:7)。我們是恨惡上帝的人(羅1:30);我們是可恨的,又彼此相恨(多3:3)。
因此,我們要守上帝的律法是絕對不可能的;守上帝的律法要求的是愛。盡管我們按照律法上所寫的一切去做,甚至像那個富有的少年人,但是我們所做的一切仍然是在幹犯上帝的律法,因為我們所付出的不是愛,而是恨。不管人能做什麽:命上加命,令上加令;但他仍然不能愛他所恨的。我們在思想、言語和行為上都幹犯上帝的律法。按人的本性而言,永遠也不能遵守上帝誡命,一條也不能,就是片刻也不能。哀哉!按照本性,我們處在何等可怕的境地啊!我們的罪惡與日俱增,罪上加罪,直到審判大日來臨了。唯獨耶穌基督通過祂主動和被動的順服完美地滿足了律法的要求,我們隻有藉著耶穌基督與上帝和好,才能真正遵守上帝的律法。
親愛的讀者,唯願藉著上帝的律法,主找尋到我們;唯願我們不依仗自己的義,因為我們的義都像汙穢的衣服。唯願基督用祂的義為衣服給我們穿上,唯獨基督的義才是上帝所悅納的。正是為了這一目的,律法才是訓蒙的師父,把我們領到基督的麵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