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哈博神學解釋聖經法律十大普遍性原則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
這十大原則分別來自聖經中的律法書、先知書和福音書,是正確看待、解釋和應用上帝的律法的大原則。注意這十大原則,就不會在對待上帝所特別啟示的法律這一重要問題上出現大的偏頗。
(1)上帝主權原則:“起初,上帝創造天地”(創1:1);“因為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耶和華是給我們設律法的,耶和華是我們的王,他必拯救我們”(賽33:22)。“你若論斷律法,就部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斷人的。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隻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雅4:11-12)。上帝所啟示的法律的本源來自上帝自己的屬性和旨意,是不隨任何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否認上帝所特別啟示的法律,也就是否認上帝的主權,就是把上帝架空為抽象的概念,乃是大逆不道的狂妄之舉。否定上帝,就否定了法律的最終本源;否定法律,也就否定了設立法律的上帝,最終所導致的就是無法無天的狂妄和混亂。
(2)文化使命原則:“上帝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麵,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創1:28)。“你們當記念我仆人摩西的律法,就是我在何烈山為以色列眾人所吩咐他的律例典章”(瑪4:4)。“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行,我就在所有的日子裏一直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成全”(太28:20)。上帝賜律的目的從來就不是讓人通過遵行法律得生命,最基本的事實就是隻有有生命的人才能夠遵行法律。上帝之所以賜給我們法律,乃是作為我們生活的標準和治理的工具。簡言之,法律既不是上帝,也不是救主,法律不過是法律而已。我們既不需要抬高法律的地位,但也不能貶低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更重要的是,我們要從使命的角度來看待上帝的法律。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是這人的基本常識。離開上帝所特別啟示的法律,不管有多麽善良的願望,最終我們也是難免一事無成,枉然建造。
(3)主體責任原則:“耶和華上帝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隻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6-17)。上帝明確地賜給我們法律,乃是因為他按照他自己的形象創造我們,使我們具有一定的自我選擇的自由和能力。也就是說,上帝把人視為具有一定責任能力,能夠作出獨立判斷的責任主體。上帝並沒有把人視為沒有任何自由的工具,而是把視為獨立的責任主體,並用法治的形式與人相交,這就凸現了人性的尊嚴。不管是在教會中能夠,還是在社會上,承認上帝和上帝的法律,才會有真正的法治;否認上帝和上帝的法律,最終導致就就是各種形式和人治和暴政。
(4)人命優先原則:“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創9:5-6)。“不可殺人”(出20:13)。上帝賜給我們法律並設定刑罰,首先是要保護我們的生命。作為具有上帝的形象的人,我們生命的安全勝過財產、權力和其他任何受造物。上帝設立國家的首要目的也是保護人的生命安全。任何人都不可假借國家之名,僭越家庭和教會的權柄,藐視上帝的次序,盲目地為實現某種政治理想、道德訴求和經濟目標而殘害他人的生命。
(5)家庭傳遞原則:“我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遵行我的道路,秉公行義,使我所應許亞伯拉罕的話都成就了”(創18:19)。“以色列阿,你要聽。耶和華我們上帝是獨一的主。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上帝。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無論你坐在家裏,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也要係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又要寫在你房屋的門框上,並你的城門上”(申6:4-9)。“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隻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弗6:4)。傳遞法律的首要責任在於家庭,教會所發揮的隻是教導性輔助作用,國家所發揮的隻是執行性輔助作用。教育子女的權利和責任在於父母,教會和私立學校都是輔助性的角色。國家不可僭取教育的職分。最重要的教育乃是個人品德的培養,在個人品德的培養中最重要的是培養善惡的意識和分辨的能力,要培養善惡的意識和分辨的能力就必須教導上帝所特別啟示的法律。家庭不教導上帝的法律,乃是家庭解體、教會軟弱、社會解體的重要原因。
(6)聖約責任原則:“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聖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因為全地都是我的”(出19:5)。“耶穌對信他的猶太人說:你們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門徒”(約8:31)。“聖徒的忍耐就在此;他們是守上帝誡命和耶穌真道的”(啟14:12)。上帝所特別啟示的法律乃是聖約的標準和尺度,並不是在聖約之外的孤立的機械性的字句和規條。對上帝的法律的解釋,不可脫離上帝立約的框架,也不可脫離選民成聖的範圍。常有基督徒借口說律法不能夠使人稱義而輕看上帝的律法,上帝從來沒有說律法使人稱義,律法本身也沒有在任何地方聲稱自身可以使人稱義,這不過是來自罪人自己的杜撰和借口。改革宗神學所強調的就是律法的第三大功用,也就是上帝所特別啟示的律法在基督徒分別為聖的生活中作為標準的規範性作用。
(7)法律排除原則:“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利18:1-5)。“這就是你們藉著遺傳廢棄了上帝的誡命。假冒偽善的人啊,以賽亞指著你們所說的預言是不錯的。他說: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6-9)。上帝所特別啟示的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法律,任何人都不可把人的風俗、傳統、或所謂的自然法淩駕於上帝所特別啟示的法律之上。基督徒必須以上帝所特別啟示的法律為衡量人所製定的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最高標準。
(8)法律整全原則:“以色列人哪,現在我所教訓你們的律例典章,你們要聽從遵行,好叫你們存活,得以進入耶和華你們列祖之上帝所賜給你們的地,承受為業。 所吩咐你們的話,你們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好叫你們遵守我所吩咐的,就是耶和華你們上帝的命令”(申4:1-2)。“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太5:17-19)。我們無權廢棄、改變上帝的法律,更無權對上帝的法律隨意取舍。並且,隻有把上帝所特別啟示的法律視為一個整體,我們才能夠在整體上明白何謂上帝純全、善美、可喜悅的旨意,也才能夠充分地發揮上帝的法律對我們個人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麵的指導意義。
(9)以愛釋律原則:“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 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7-40)。“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位安息日設立的”(可2:27)。上帝賜給我們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祝福我們,我們既不要妄自測度,認為上帝賜給我們法律是為了轄製我們;更不要利用上帝的法律,隨意論斷別人,卻不體貼別人的處境和軟弱,不積極地幫助對方去遵行上帝的律法。
(10)合法適用原則:“我們知道上帝的律法原是美好的,關鍵是要用合法的方式應用”(提前1:8;聖約本)。上帝的法律都是好的,關鍵是如何解釋和應用。因此,基督徒倫理學不能浮淺地停留在形上的層麵,毫無意義地談論上帝的法律是否存在、是否有效,而是應當把我們主要的精力放在解釋和應用上帝的法律上。教會傳統上把上帝所特別啟示的法律劃分為道德律、禮儀律和民刑律,這種劃分具有一定的幫助作用,但這種概念性、抽象性、機械性的劃分並不能夠取代我們對上帝所特別啟示的法律的精心研究,因為最起碼道德律和民刑律有相當大的交叉的部分,要明白哪一條誡命為仍然有效的道德律,仍然需要回到聖經最初具體的考察。另外,涉及到法律的適用,是特別複雜的專業問題,絕不是三言兩語就能夠講清楚的。上帝所特別啟示的法律有的因為處境的不同,不再適用於所有的人,比如上帝在伊甸園中能夠吩咐亞當不可吃生命樹上的果子的誡命對於今天的我們就不再能夠直接適用,哪怕我們想吃伊甸園裏生命樹上的果子,也吃不到,因為我們已經不在那樣的處境中;有的因為人身份的不同,對某些人並不適用,比如上帝賜給女性的誡命對於男人不能直接適用,上帝賜給男性的誡命對於女人也不能直接適用,上帝當初賜給祭司和君王的誡命對於今天我們大多數人也不能直接適用。因此,如何適用上帝的法律,涉及到非常複雜的技術性的法律識別問題,我們不能夠簡單地一概而論。坦率地講,沒有用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研究上帝的律法,並且取得一定的資質,就不可妄言上帝的律法,正如使徒保羅所警告的那樣:“想要作教法師,卻不明白所講說的所論定的”(提前1:7)。我們所能夠說的就是,上帝所特別啟示的律法,作為上帝的聖言,顯明上帝的旨意,仍然“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上帝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3: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