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253)
2009 (99)
人人都對上帝有一定的認識,並不需要向人證明上帝的存在(羅1:18-23)。
繼承加爾文的傳統,邦森強調說,“上帝的存在”和“上帝對世界的全麵掌管是顯而易見的,凡走動之人都可以見到。”[1] 罪人的理性之所有否定上帝的存在,並不是因為缺乏足夠的證據,而是因為他們內心恨惡上帝(詩14:1)。
因此,範泰爾強調說:“沒有人能夠逃避對上帝的認識。不管他認識什麽,都不可避免地要意識到上帝的存在,這種意識是無法消除的。因此,正如加爾文所言,人應當承認上帝的存在。如果他拒不承認,並沒有任何可以成立的理由。他之所以拒不承認上帝,其責任完全在於他自己,是因為他自己故意違背合乎他的本性的法度。”[2]
此處範泰爾所強調的合乎人的本性的法度當然是指上帝的律法,正如《羅馬書》所言:“他們知道上帝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