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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上帝與遵行律法

(2008-04-09 19:10:24) 下一個


 

認識上帝與遵行律法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默想篇》

 
    人人都對上帝有一定的認識,並不需要向人證明上帝的存在
(羅1:18-23)。
    繼承加爾文的傳統,邦森強調說,“上帝的存在”和“上帝對世界的全麵掌管是顯而易見的,凡走動之人都可以見到。”
[1] 罪人的理性之所有否定上帝的存在,並不是因為缺乏足夠的證據,而是因為他們內心恨惡上帝(詩141)。
    因此,範泰爾強調說:“沒有人能夠逃避對上帝的認識。不管他認識什麽,都不可避免地要意識到上帝的存在,這種意識是無法消除的。因此,正如加爾文所言,人應當承認上帝的存在。如果他拒不承認,並沒有任何可以成立的理由。他之所以拒不承認上帝,其責任完全在於他自己,是因為他自己故意違背合乎他的本性的法度。”
[2] 
    此處範泰爾所強調的合乎人的本性的法度當然是指上帝的律法,正如《羅馬書》所言:“他們知道上帝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
132)。



[1] G. L. Bahnsen, Van Til’s Apologetic: Readings and Analysis, p. 190

[2]  C. Van Til, The Defense of the Faith, p. 92. “The reason for his failure to recognize God lies exclusively in him. It is due to his wilful transgression of the very law of his be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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