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沛淵牧師論主基督贖罪的範圍
1. 前言
關於「主基督贖罪」救恩基要真理,我們在出發點上必須按照聖經來定義「贖罪atonement」,而不是依照人們的想法來定義。其次,所謂「有限或無限limited or unlimited」用詞語意不清,造成混淆誤解。我們使用這些詞彙,所要表明的意義為何,乃是非常重要的。
2. 聖經對「贖罪」的定義
何謂「贖罪atonement」? 這是償還罪債,除去罪責,挽回怒氣,與神和好。「基督的贖罪」是指:主基督為我們獻上自己為贖罪祭,為我們流血付出贖價,使我們罪得赦免,與神和好。有關「基督贖罪的範圍the extent of the atonement of Christ」,這是論到:當主基督死於十架流血贖罪時,他是為了全人類每一人的罪付出贖價呢?還是為了他所揀選保守至終得救的人。天主教與亞米念派的立場是「基督贖罪的範圍是全人類每一位」,而宗教改革的立場是「基督贖罪的範圍是至終確定得救的人」;前者是被稱為「無限範圍」,後者被稱為是「有限範圍」。
3. 用詞的誤導
「無限或有限」的用詞在歷史上的討論中,常常被誤用誤導。其實「有限或無限」用詞不是關鍵中心,因為我們根據聖經,清楚明白「至終得救」的範圍不是無限的,因為至終不是古今全人類每一位都得救的。關鍵是「十架贖罪範圍」是不是包括全人類。「有限救贖」的用詞並不能恰當公平表達「宗教改革」的立場,因為它誤導人以為「有限或無限」是核心重點,將我們的注意力從「基督獻祭贖罪的偉大,榮美,確定,完備」轉移至所謂的「範圍的無限或有限」。
如果你說你相信「有限救贖」,他說他相信「無限救贖」,則表麵上聽起來,他比你高舉神恩典的博愛偉大。其實,這隻是給「人本主義」開了一道大門,讓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接受神的博愛,將人的決定當作至終是否得救的關鍵。而事實上,「至終得救範圍」仍然是「有限的」。
4. 中心關鍵
問題關鍵的中心在於:「十架贖罪的範圍」與「至終得救的範圍」是否同一。認為兩個範圍不同者(亞米念派與天主教),相信「主基督在十架上,是為全人類每一位付出贖價,而至終不是每一位都得救」。如此一來,主基督的贖罪是「普遍的」為全世界每一人付出贖價,其贖罪果效是「不確定的」(要看後來的世人,願不願意接受),所以此立場被稱為是「普遍救贖universal redemption」或「不確定贖罪indefinite atonement」。
認為「贖罪範圍」與「得救範圍」相同者(宗教改革信仰),相信「主基督在十架上,是為屬祂的人付出贖價,而至終他們也必定得救」。所以,主基督的贖罪是「特定的」為屬祂的人付出贖價,其贖罪果效是「確定的」(主必定使選民得救,一個也不少),此立場被稱為是「特定救贖particular redemption」或「確定贖罪definite atonement」。
5. 問題的真相
總結上述,雙方都同意下列三點:(1)至終不是全人類每一位都得救;(2)主基督的贖罪,流血贖罪,其功效是足以赦免全人類的罪,但是主在十架上為誰實際付出贖價,才是爭論的關鍵;(3)凡是聽見福音,真正悔改相信的人,沒有一位會被拒絕。
雙方不同意的關鍵所在是:「贖罪範圍」是不是特定的與確定的,與「得救範圍」是否相同。正本清源,問題真正的中心在於「主基督在十架上為誰實際付出贖價」,而不是在於爭論「有限或無限」的用詞。唯有當我們弄清楚問題真正的所在,我們才能開始根據聖經,作有意義的討論,期盼在真理中達成共識與合一。
6. 所謂「主基督為全人類每一位付出贖價」的說法,是不合聖經贖罪真理
要認清「基督贖罪」的真義,我們必須歸回聖經,唯獨聖經,以經解經。舊約的獻祭製度,是預表指向「基督一次永遠的贖罪祭」。舊約的摩西五經所記載的「獻贖罪祭」,清楚啟示:當贖罪祭牲被獻上,被殺流血,獻祭完成後,果效已經達成,罪已經得赦免,因為祭牲的死已經實際付出贖價。
所以,聖經的「贖罪atonement」不是「獻上祭物,作成可能性possibility or 備用性availability,實際赦罪果效尚未達成」,要看後來的人決定,要不要支取領受,使之發生果效;若不接受,就沒有果效。聖經所說的「贖罪」乃是「獻上祭物,是實際成就actuality,實際赦罪果效已經達成」。所以,當主基督死在十架時,實際贖價已經付出,所有贖罪果效已經達成。
根據聖經對「贖罪」的定義(實際付出贖價,果效已經達成),主基督的贖罪,在兩千年前已經付出實際贖價,實際救贖果效已經達成。所以,關於「基督在十架獻祭,為誰付出實際贖價」此重要課題,我們必須承認「基督所為之付出實際贖價的人,贖罪果效已經完成,確保至終得救」。那些認為「基督贖罪隻是為全人類每一位,造成得救的可能性,並未帶來實際赦罪果效」的看法,是出自人的理性經驗的假想,並無聖經根據。
7. 聖經清楚教導「主基督是為選民付出贖價」
7.1 聖經講論「基督贖罪是特定的」
我們已經指出『舊約』論到「獻祭贖罪」,都是獻祭當時贖價已付出。舊約中論到彌賽亞的「贖罪」,最清楚的是以賽亞書53章, 整章都是說彌賽亞擔當「我們」的過犯,例如:第6節「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第8節明說「是因我百姓的罪過」,第10節「祂的後裔」,第12節「祂擔當多人的罪」。這裡說的是「選民the elect」,所以是「多人many」,而不是「全人類all」。
『新約』更是清楚啟示「基督贖罪」是特定的。主耶穌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拯救出來」(太1:21),這是確定的拯救,不是隻作成得救的可能;並且對象是「祂自己的百姓」。「祂並不救拔天使,乃是救拔亞伯拉罕的後裔」(來2:16)。這清楚顯明,主耶穌是為拯救選民(亞伯拉罕的後裔)脫離罪惡。正如稅吏撒該蒙恩得救時,主耶穌說:「今天救恩到了這家,因為他也是亞伯拉罕的子孫」(路19:9)。
主耶穌自己明說:「人子來…為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太20:28:可10:45),「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太26:28;可14:24);希伯來書說:「祂一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來9:28)。主耶穌獻祭流血付出贖價,是為「多人」(指選民)是有其特定對象,並非「全人類每一人」。
有人會辯說:雖然聖經是說「主基督是為選民(多人)獻祭贖罪」,但是這並不能證明「主基督是單單為選民贖罪」。這種說法是脫離上下文的假設推理,似乎有理,但是從整本聖經的「聖約」總原則,以及這些經文的上下文整體來看,則必然是「主基督隻為選民付出贖價」。因為「特定對象」用詞的語意,本身已經排除「泛指普遍」的可能:例如「祂自己的百姓」與「亞伯拉罕的後裔」在上下文清楚顯示了「贖罪拯救的範圍」是聖約中的選民。所以,聖經中「選民the elect」此特定用詞,已經將「非選民」排除在外。「選民」是「屬於神的子民,出於神」,顯明其他的人「不是出於神」(約8:47「出於神」原文意思是「屬於神of God」)
在「一夫一妻的婚姻聖約」中,當我說「某人是我的配偶」時,這就表明「其他人都不是我的配偶」。當聖經說:「教會是基督的新婦,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買贖教會」(弗5:25-33),這就表明基督沒有別的妻子,祂沒有將揀選的愛給不屬於教會的人,也沒有為「非選民」捨己。當主耶穌說:「我認識我的羊,我為我的羊捨命」(約10:14-15),這就表明有些人不是主的羊,主沒有為他們捨命。所以,後來主說:「隻是你們不信,因為你們不是我的羊,我的羊聽我的聲音,我也認識他們…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約10:26-28)
總之,當聖經論到「選民」,是指「屬祂的人」,是特定對象,不包括「非選民」在內(太22:14;24:22,31;路18:7;徒15:14;西3:12;提後2:10;多1:1)。聖經明證:「照著父神的先見被揀選的人」才是「蒙基督的血所灑的人」(彼前1:2),「唯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彼前2:9),「唯有蒙揀選的人得著了,其餘的就成了頑梗不化的」(羅11:7)。所以,主基督是單單為「選民」付出贖價,沒有為「非選民」。
7.2 聖經明說「特定救贖,確定贖罪,是為屬祂的人」
以下分段列舉眾多經文根據:
(1)主基督為屬祂的人死
約10:11,14,15「我是好牧人,好牧人為羊捨命…我認識我的羊…並且我為羊
捨命」(選民是主的羊,不信的人不是主的羊,約10:26)
約13:1「逾越節以前…耶穌知道自己離世歸父的時候到了,祂既然愛世間屬自己
的人,就愛他們到底」(主耶穌上十字架是為選民)
約15:13-15「人為朋友捨命…我乃稱你們為朋友…不是你們揀選了我,是我揀選
了你們」(主揀選門徒,稱他們為朋友,為他們捨命)
徒20:28「神的教會…就是祂用自己的血所買來的」(買贖的特定對象是主自己
的教會)
羅8:32-34「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白白捨了…誰能控告神所揀選
的人…誰能定他們的罪…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現今
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我們眾人」就是「神所揀選的
人」,主耶穌是為選民死,復活,代求)
弗5:25「主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主基督是為教會,為選民捨了自己)
(2)主基督為屬祂的人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