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253)
2009 (99)
範泰爾與“神律論”
--王誌勇
範泰爾(Cornelius Van Til,1895-1987)是著名的改革宗神學家和護教家。在基督教認識論與護教學兩方麵,範泰爾作出了劃時代的貢獻。
他生於荷蘭一個敬虔的加爾文派家庭中,於1905年遷居美國。1928年開始在普林斯頓神學院教授護教學。後來由於普林斯頓神學院傾向於自由主義神學,就辭去教職,同年成為費城新設立的威斯敏斯德神學院的初創教授之一。
範泰爾最主要的貢獻則是在護教學方麵。他獨特的護教方式“前提論”(Presuppositionalism)開啟了基督教護教學和神學的新篇章,被譽為“前提論之父”。範泰爾從其前提論出發,強調不存在所謂的“中立性”(neutrality)。人對上帝不可能是中立的,人的思維和生活都不可能是中立的。隻有兩個選擇,是支持,還是反對;是以上帝為中心,還是以人為中心。範泰爾說:“我們希望闡明的是,基督教倫理學和非基督教倫理學之間的真正的差異要比通常所想象還要深刻……或者是神律論(theonomy),或者是自律論(autonomy),二者必居其一(範泰爾在此特別以斜體字強調,筆者注)。試圖逃離上帝,逃到宇宙中去尋找永恒法,不過是自欺欺人而已。”[1]
範泰爾也戳穿了所謂的“自然法”的神話,或者是上帝的律法,或者是人為的律法不存在價值中立的“自然”。在人類思維和行為上,隻有兩種選擇,或者是上帝的方式,或者是自己的方式。“耶和華說:‘我的意念非同你們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們的道路。天怎樣高過地,照樣,我的道路高過你們的道路,我的意念高過你們的意念”(賽55:8-9)。這就是人最基本的處境。
範泰爾從聖經中所啟示的創造論強調說,我們人始終不過是“運用造物主的法則的受造物”(a creature using the laws of the Creator)。[2] 這一命題隱含著幾個重要的真理:(1)上帝是造物主,我們是受造物;(2)造物主與受造物之間有著本質的不同;(3)上帝作為造物主為所有的受造物都設定了一定的法則;(4)人是特別的受造物,其餘的受造物多是被動地遵行上帝的法律,唯獨人受造有上帝的形像,有一定的意誌自由,他可以遵行上帝的法律,也可以不遵行上帝的法律;(5)作為受造物,人順服上帝的法律不僅是理所當然的,更是多我們本身又益處;(6)上帝的法律是上帝賜給我們的蒙恩之道,如果我們運用上帝的法律來約束我們自身,規範我們的生活,我們就能得蒙事的的祝福;如果我們自高自大,任意妄為,不將上帝放在眼裏,也不順服上帝的法律,最後受虧損的是我們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