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253)
2009 (99)
巴文克與“神律論”
--王誌勇
巴文克(Herman Bavinck, 1854-1921)是荷蘭十九至二十世紀著名的改革宗神學家。其神學的正統性、係統性和深刻性,一直在歐美改革宗教會中頗受尊重。
他所著的《論啟示的哲學》一書是在1908年至1909年美國普林斯頓神學院的講課筆錄,親自由當時普林斯頓著名的聖經神學家霍誌恒(Geerhardus Vos)和教義神學家華腓德(B. B. Warfield)安排翻譯和出版。其中,在談及倫理文化的時候,巴文克強調說:“The heteronomy of law and the autonomy of man are reconciled only by this theonomy.” 翻譯為中文就是 “最終隻有通過這種神律論才能使法律的異律論與人的自律論得以複合。”[1]
巴文克的意思是說,“法律的異律論”(The heteronomy of law)也就是僅僅靠法律在人的外部來管理人,最終所導致的就是法律主義和道德主義;“人的自律論”(The autonomy of man)是指把個人的意誌、經驗、感覺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從而根據這種法律來管理、支配、衡量自己,正如康德所強調的那樣,自己為自己立法。這種做法最終所導致的就是極端的個人主義和主觀主義。
巴文克認為,最完美的就是,法律不僅有完美的上帝而來,也由完美的上帝在人的心中有效地做工,使人能夠遵守法律,這就是巴文克所說的“神律論”。巴文克引證《詩篇》148篇6節“他把它們立定,直到永永遠遠;他立了定律,永不廢去”(詩148:6),說明“上帝為一切受造物都設立了次序,也就是它們不能違背的法則。”[2]。上帝不僅設立了自然法則,也特別為人設立了道德法則。這就是聖經中所啟示的上帝,“耶和華是給我設律法的”(賽33:22);同時,這位賜律法的上帝也應許我們:“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裏麵,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結36:27)。
那些動不動就要廢除上帝的法律的人,並不是不要法律,他所要的或者是世人的法律;或者是他自己作主,他說什麽是法律,什麽就是法律,正如過去極端專製的皇帝所說的一樣“朕即是法”。前者就是巴文克在此處所說的“法律的異律論”,後者就是“人的自律論”。這樣的基督徒或者得救了,但還不明白;或者是還沒有得救,仍然是處於與上帝為敵的地步,保羅說這樣的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8:7)。而真正得救,也真正明白自己已經得救的人,必然會和《詩篇》的作者一樣歌吟:“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蘇醒人心……況且你的仆人因此受警戒,守著這些便有大賞”(詩1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