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253)
2009 (99)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
巴特認為上帝的聖言是同一的,但卻具有三種形式。
(1) 宣講的上帝聖言(the Word of God preached)--指教會的傳講;
(2) 成文的上帝聖言(the Word of God written)--指結集成典的聖經;
(3) 啟示的上帝聖言(the Word of God revealed)--指耶穌基督藉著聖靈親自向我們講說他自己。[1]
前兩種形式都是對上帝的啟示的見證,但本身並不是上帝的啟示。隻有第三種形式才可以稱得上是“啟示的上帝的聖言”。按照巴特自己的總結,這三大形式的上帝聖言具有以下的關聯性:“我們隻有通過教會所傳講的聖經,或者教會以聖經為根基的傳講,才能認識啟示的上帝聖言;我們隻有通過成全傳講的啟示,或者啟示所成全的傳講,才能認識成文的上帝聖言;我們隻有通過聖經中所證實的啟示,或者證實啟示的聖經,才能認識傳講的上帝聖言。”[2]
巴特一再強調他這種對上帝聖言的劃分的重要性。筆者認為,這種劃分在說法上雖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應用上卻顯明很大的局限性,容易造成語義上的混亂和理解上的障礙。比如他在談及教義學的問題的時候,指出:“我們稱上帝的聖言為標準,教義神學必須以此來衡量教會的宣講。”[3]既然教會的宣講也是上帝的聖言存在的一種形式,我們又如何用上帝的聖言來衡量同樣作為“上帝的聖言”的“教會的宣講”呢?巴特在此處所指的“上帝的聖言”肯定是“成文的上帝聖言”,也就是聖經。巴特可以很簡明地說:“聖經就是基督教信仰與生活的最終標準,我們在從事教義神學研究的時候,必須以聖經為標準來衡量教會所認可並宣講的教義。”可惜,巴特超常發揮德國人那種把簡單問題複雜化的恩賜,使得《教義神學》一書極其繁複,難以閱讀理解,恐怕和巴特這種聖言三分法也有一定的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