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253)
2009 (99)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
聖經與啟示是什麽關係呢?在教會曆史上有兩種看法,一種主張聖經就是上帝的啟示,一種主張聖經是上帝的啟示的見證,本身並不是上帝的啟示。
卡爾·巴特就是後一種主張,他說:“聖經是具體的載體,教會通過聖經把上帝過去的啟示收集在一起。上帝呼召教會期盼他將來的啟示,同時也召集教會,指導教會傳講他的聖言,並賜給教會傳講的權柄和能力。因此,聖經本身並不是上帝的啟示,正如教會的傳講也不是所期盼的未來的啟示一樣。聖經向我們說話,我們也把聖經當作上帝的聖言來聆聽,其實聖經是為過去的啟示作見證。教會的傳講也是向我們說話,我們也把教會的傳講當作上帝的聖言來聆聽,其實這種傳講所應許的是未來的啟示。聖經是上帝的聖言,它是為上帝的啟示作見證;傳講也是上帝的聖言,它所應續的是將來的啟示。但是,傳講中所表達的應許,要以聖經中的證明為依據。對未來之啟示的期盼最終還是依賴信心。因此,教會與啟示的決定性的關係,乃是教會通過聖經證實啟示的存在。”[1]
此處巴特把上帝的啟示作為“曆史事件”(an event),這一曆史事件一旦過去就成為過去,就不再在現實中存在,現實中存在的隻是對這一曆史事件的見證。巴特強調,曆史事件本身,與對曆史事件最卓越最忠實的記載並不相同;同樣,聖經作為上帝在過去的啟示的見證指向啟示,但本身並不是上帝的啟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