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253)
2009 (99)
阿奎那論上帝的法律
王誌勇
托馬斯·阿奎那對法律的論述可能比約翰·加爾文更有深度,原因之一可能就在於加爾文本身並沒有受過長期的係統的神學教育,所以在深刻性和係統性上要比阿奎那欠些火候。
阿奎那清楚地從目的論的角度闡述法律的功用,認為立法者指定法律的目的就在於由此而引導人達成立法者自身的目的:“很顯然,每個立法者的首要目的都想通過法律這一工具引導人達成他自身的目的。因此,軍隊的元帥想要得到的是勝利,國家的統治者想要達到的則是和平。但是,上帝想要達成的目的則是他自身。所以,上帝所指定的法律的首要功用就是引導人走向上帝。”[1]
更重要的是,阿奎那強調,“法律是上帝對世界進行護理的合理的計劃,是上帝按其治理性功用,提供給有理性的受造物的。”托馬斯甚至由此斷言:“上帝主要通過他所賜予的法律來引導人達成自己的人生目的。”當然,托馬斯認為,人生的目的就是親近上帝,人生的幸福就在於此。因此,最終而言,“上帝設立法律的目的就在於引導人達成這一目的,也就是使他可以親近上帝。”[2]在法律與基督教信仰的關係方麵,托馬斯強調說:“我們必須通過上帝的法律達至純正的信仰。”[3]
有托馬斯·阿奎那這樣的神學大師為其神學的柱石,天主教教會雖然也曾屢屢在各個方麵出現錯謬,但卻從來沒有出現過反對、藐視、忽略、甚至揚言廢棄上帝的法律這種低俗膚淺的反律主義的錯誤,而此類錯誤在抗羅宗教會中則是屢禁不絕,甚至成為“當今西方教會中最流行的異端”[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