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學格律
文/雪影梅花
第五天 通“拗救”
要是嚴格按標準格式定平仄寫詩,確實難度很大,恐怕也就沒有那麽多好詩了。為了解決難度問題,不至於使一些好詩荒廢掉,同時又要保證音律、韻律的諧和,除了上麵提到的“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不是什麽時候都可以如此的,再提醒一遍)外,古人們還鼓搗出了一個叫“拗救”的東東,作為近體詩格 式的靈活使用原則。
什麽是“拗救”呢?所謂拗救,其實包括了兩個方麵,即拗和救。拗了,然後想辦法去救。注意,“拗救”原則隻適用於近體詩。古體詩平仄本來就自由,談不上什麽拗救不拗救的;詞,平仄都是固定的,出律了就是出律了,也沒有拗救一說。
那什麽又是“拗”呢?“拗”就是不順,用於詩中,簡單說來就是以常格看句子的某個字出律,平仄不合常規。
凡平仄不依常格的句子,叫做拗句。在第四日所提到的那種特定格式(五言“平平仄平仄”,七言“仄仄平平仄平仄”)實際上就是拗句的一種,隻是因為這種格式被常用到那樣高的頻率,自然就跟一般拗句不同了,成了一種特定的合律句式了。
拗句在近體詩中是經常出現和存在的,但應注意:若出現了拗,通常是需要跟上“救”(也有可以不救的情況)。前麵一字用了拗,後麵就要在適當位置進行“救”。所謂“救”,就是補償。一般說來,前麵該用平聲的地方用了仄聲,後麵必須(或經常)在適當的位置上補償一個平聲。救,一般隻能救前麵的拗, 不能救後麵的拗,即救前不救後。此外,若前麵該用仄聲的地方而用了平聲,就一般情形來說,是沒辦法救的,即隻能平救仄而不能仄救平(特拗律體除外)。
下列三種拗救情況相對也比較常見:
(a)本句自救:在仄平腳句式中,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如果沒用平聲,那麽就會犯孤平。孤平可是近體詩大忌,要不得的。但為了不影響意境和詩的整體形象,或根本找不到合適的平聲字替代,那個地方非得用個仄聲字,怎麽辦呢?若遇這種情況,可以在句子的倒數第三字,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補償 一個平聲字來救。具體來說就是:在該用“平平仄仄平”的地方,第一字用了仄聲,則在第三字補償一個平聲。如此就變成了“仄平平仄平”。七言則是由“仄仄平平仄仄平”換成“仄仄仄平平仄平”。這種情況也叫“孤平自救”。
關於“孤平自救”,目前流行一種說法,即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的第三字若用了仄聲,而第一字用了平聲,就不算是孤平,或者說是用第一字的平聲救了。我個人不太讚成這種說法,原因有:
1)音律是前輕後重、前鬆後嚴的,即後麵的音節比前麵的音節重要。從聲律上,前麵的救不起後麵的拗。拗救隻能是後救前。
2)七言的第一字原本就是可平可仄、平仄任意的,隻所以“任意”,就是因為這個字在聲律上作用最小,小到幾乎可以忽略,其平仄對於聲律構成幾乎沒什麽影響。
3)雖然首字用了平聲字,避免了除韻腳外隻一個平聲的情況,但第四字依舊為“夾平”拗,聲律依舊不夠諧和。
前麵提到的特定格式(五言“平平仄平仄”,七言“仄仄平平仄平仄”)實際上也屬於本句自救的一種,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了仄聲,分別在第四字和第六字換用平聲字作為補償,即“救”。
(b)對句相救:本句沒辦法救,那就在對句救。在該用“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四字(倒數第二字)用了仄聲,或三四兩字(倒數第二、三字)都用了仄聲,則在對句的第三字改用平聲來補償。這樣本來是“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的句式就成為“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或“仄仄仄仄仄,平平平仄 平”。七言則成為“平平仄仄平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或“平平仄仄仄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這種情況下,五言對句第一字、七言對句第三字,允許為仄聲字。
(c)半拗可救可不救:在該用“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四字(倒數第二字)沒有用仄聲,隻是第三字(倒數第三字)用了仄聲。七言則是在該用 “平平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五字(倒數第三字)用了仄聲而第六字(倒數第二字)依舊保持平聲。這種情況可救可不救,與(a)(b)兩種情況的嚴格性稍有 不同。若救,救法跟(b)相同,也是分別在對句的“倒數第三字”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換用一個平聲字。
一種經常出現的情形是:詩人們在運用(a)種拗救的同時,常常在出句用(b)或(c)。這樣就既構成了本句自救,同時又構成對句相救。
舉出幾個拗救的例子:
本句自救(孤平自救):
不敢高聲語,恐驚天上人。——李白《夜宿山寺》
(對句為避免孤平本句自救,首字“恐”拗,在第三字換一個平聲字“天”救)
本句自救(特定格式句):
無為在歧路,兒女共沾巾。——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出句是特定格式句,即出句的“在”拗,“歧”救)
對句相救(出句倒數第二字拗):
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白居易《賦得古原草離別》
(出句“不”字拗,對句“吹”字救)
對句相救(出句倒數第二、三字都拗):
向晚意不適,驅車登古原。——李商隱《登樂遊塬》
(出句“意”和“不”都拗,對句“登”字救)
半拗未救的(出句倒數第三字拗):
此地一為別,孤蓬萬裏征。——李白《送友人》
(出句“一”字拗,對句未救)
半拗救了的(出句倒數第三字拗):
揮手自茲去,蕭蕭斑馬鳴。——李白《送友人》
(出句“自”拗,對句“斑”救)
既本句自救又構成對句相救:
我宿五鬆下,寂寥無所歡。——李白《宿五鬆山下荀媼家》
(對句的“無”字既救了本句的“寂”字,同時也救了出句的“五”字)
流水如有意,莫禽相與還。——王維《歸嵩山作》
(對句的“相”字既救了本句的“莫”字,同時也救了出句的“有”字)
對酒不覺暝,落花盈我衣。——李白《自遣》
(對句的“盈”字既救了本句的“落”字,同時也救了出句的“不覺”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