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又大選了,圍繞大選的各種話題又成為輿論熱點了,滿大街的美國問題專家也早就粉墨登場了。我也不能免俗地關注著美國大選,卻不熱心瀏覽市麵上的各種選情信息,因為我很信服保羅·約翰遜的一句話:“對曆史的研究,是一種針對當代傲慢的強力解毒劑。”所以今天給大家匯報的內容,仍然是鑽故紙堆,也就是帶領各位做一次曆史的縱深考察,並以一個可能會引起爭議的視角切入,就是重新評估美國憲法第26修正案,以此來審視和俯瞰近幾十年來的美國政治走勢以及眼下喧囂的大選。
一
美國憲法第26修正案分為兩條,第一條是:“美國或任何州不得以年齡為由剝奪年滿 18 周歲的美國公民的投票權。”[1]第二條是:“國會有權通過適當的立法來執行本條款。”
這一修正案應該說比較特別,表現為(1)支持率極高,參議院投票結果是94:0,眾議院是401:19。這在美國憲法史上是不多見的。(2)通過時間極快,從3月23日國會開始提出,到7月1日38個州先後通過、生效,創下美國憲法修正案的最快記錄。從這兩點可以看出,不管是共和黨還是民主黨,不管是時任總統尼克鬆,還是各州長官,都很歡迎這一修正法案的出台。(3)這一法案的特別還在於,它推翻和替換了已經執行了100多年的第14修正案(1868)第二條規定的21歲的選民年齡限製,成為美國史上鮮有的修正案的修正案。
那麽,這個修正案的修正案,怎麽就這麽深入人心、這麽鮮亮地登堂入室了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就得麵對一個中國人特別不陌生的越戰背景。這一針對共產主義陣營的戰爭,因為戰線過長、損耗過大,導致美國國內反戰、厭戰情緒的高漲,左翼學生、活躍主義者和大眾媒體(例如《紐約時報》)構成聯合陣營,不但發起十幾萬大學生在芝加哥、華盛頓的集會抗議運動(包含幾次大規模暴力衝突),還在其中喊出了具有煽動力的口號——“有資格打仗,有資格投票”。口號的意思是,既然18歲可以上戰場獻出生命,憑什麽不能通過選票來參與和影響國家政治?這個理由,無論在當時還是當下,都可以說絕對具有說服力。
其次,恰好1970年美國發生了一個著名的司法案件,就是國會這一年通過《投票權法案修正案》,將州和聯邦選舉的投票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禁止在投票站使用讀寫測試,並禁止各州根據州居住要求取消總統和副總統選舉選民的資格。時任總統尼克鬆於1970年6月在明知這一法案可能與憲法有衝突的情況下簽署了法案。於是俄勒岡州、亞利桑那州、愛達荷州和德克薩斯州,對時任司法部長約翰·米切爾提起訴訟,認為這些修正案侵犯了憲法為各州保留的權利。最終,最高法院以5:4裁決,國會有權頒布修正案,改變聯邦選舉的投票年齡,廢除投票站的讀寫測試,並廢除總統和副總統選舉的選民州居住要求。然而,法院同時判決,降低州和地方選舉的投票年齡,超出了國會的權限。這個判決等於說,聯邦法院一方麵支持了國會,18歲的美國公民擁有選舉總統的權利,可以不必測試選民的讀寫能力和考察居住要求;另一方麵也支持了作為原告的幾個州,確認他們有權沿用各州此前的選舉規則。這種兼顧雙方的判決結果,可以說是製度層麵的灰色地帶導致的,也可以說老傳統、老規則遇到了新問題。如何化解這個衝突,是政治家們的事情,抗議的青年人不管,他們隻挑選有利於自己的一麵,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繼續抗議。
第三是一個曆史淵源的問題。最早要求將投票年齡從21歲降低到18歲的呼聲,是在二戰時期。為了戰爭需要,民主黨背景的羅斯福總統將美國的征兵年齡降至18歲。麵對這一狀況,當時就有國會議員提案選民年齡調整到18歲,羅斯福及其夫人都曾予以支持。1954年,代表共和黨、具有軍隊背景的總統艾森豪威爾,在國情谘文中公開支持年滿18歲的公民擁有選舉權,並且也支持國會立法禁止各州對之加以限製。這個勢頭,在1960年代越戰和平權運動(Affirmative Action)的嚴重刺激下,日漸成為人們熱衷追求的社會平等的話題之一。
可以說,這三個主要原因,直接促使參眾兩院和美國總統在1971年合力完成憲法第26修正案。而且在後來的五十餘年間,幾乎沒有遭遇任何挑戰和批判。尤其是在持續的平權運動、進步主義(Progressivism)、社會主義、文化馬克思主義、多元(文化)主義(Pluralism, Multiculturalism)、覺醒文化(Woke)、取消文化(Cancel culture)盛行的美國當下,更成了絕對進步的憲法修正法案。受此影響的北大法學院的張千帆教授,在《美國憲法的精神》中就此評論說:此前美國存在基於年齡的“歧視公民選舉權”,而第26修正案是“禁止歧視選舉權的修正案”。
二
可是,這一修正案,真的絕對進步或者終止了選舉權的歧視嗎?
姑且不說第26修正案的誕生,本身就夾雜著世界左翼運動的因素,比如當時抗議的青年學生就高舉越南(北越)的社會主義旗幟(曆史何其相似,2024年美國大學生高舉巴勒斯坦的旗幟),單說因此而被修正的第14修正案第二條——21歲的年齡限製,真的就在100年後不符合時代潮流、不夠進步、存在歧視而可以這樣堂而皇之地被推翻嗎?
要客觀地評估第14修正案第二條,就要考慮這一法案當年出台的曆史背景,也就是說1868年的美國國會何以要出台這個法案呢?
首先要知道的是,1787年美國建國之父們在製憲時,並沒有在憲法中明確選民的年齡以及資質問題。為什麽呢?可能的原因是他們疏忽了。但是看看製憲現場議員或代表們的聰明才智和每款必爭的認真勁頭,應該排除這一點。或者說,更可能的原因是,這個問題在當年並不構成問題,因為各州的憲法或選舉習慣中多有默認的規定。比如1776年北卡羅來納州憲法第二項“憲法或政府形式等”第七條,明確寫的是“年滿二十一歲的自由民”。與北卡相同的是1776年的馬裏蘭州憲法、1777年的佛特蒙德州憲法(1786年憲法同樣做了21歲的規定)、1777年佐治亞州、1778年的南卡羅來納憲法。沒有明確寫明年齡限製的其他州,比如1776年新澤西憲法第四條中規定的是“成年”(full age)、1777年紐約州憲法第七條中使用了“成年男性”。
由此可見,在18世紀末期,美國建國之父們大體沿襲和默認了21歲這個數字。正是基於這個曆史傳統,所以在1868年憲法修正時,當時的國會議員們確定了21歲這個選民最低標準年齡。
21歲與18歲之間,生理年齡差距雖然隻有3歲,但這個年齡段的男性,每一年的差距都很大,心智成熟快的,可以說是青年的開始,心智成熟慢的,可以說是還滯留在後青少年時期(Post-adolescence),意思就是青少年的叛逆期已經過去,但痕跡和慣性還會不時顯現。換位思考一下,按照現在的情形,18歲就是大一新生,英文是freshman,21歲就是大四畢業生,英文是senior。大一和大四之間差距有多少,有過大學經曆的人應該都心領神會。對於尚未普及大學的當年美國,如果15歲結束學校教育就可以出門遠行,那21歲已經在社會上曆練了6年,心智要相對成熟一些,甚至超過當下21歲的大學生。在這個意義上,降低選民的年齡,幾乎等同於降低選票的質量。
如果這樣的觀點會遭到進步主義者、平權主義者的挑戰,比如他們以“有資格打戰,有資格投票”進行辯護,那我也要說,這個口號中的類比本身就存在問題,因為二者並不構成對等的類比關係。我的意思是,18歲的士兵有資格打仗(我並非主張和讚同這個年齡參軍),並非是絕對意義上的自己指揮自己去打仗,而是作為編隊中的一員,由更富有資質的上級去指揮打仗。而選舉,則完全是自己主觀決定的行為。或者說,在權利平等的角度來說,18歲既然可以參軍,當然也可以擁有選舉權,但這個選舉權的價值體現以及責任感,會因為18歲而顯得太稚嫩,就像美國一些州將結婚年齡設置在16歲,但正常人都知道16歲結婚並不是什麽好事情。而據《1650年法典》記載,當時年滿16周歲的男性公民,有義務拿起武器作戰保衛家園。可是那時政治家們沒有湊到一起研究降低選民的年齡到16歲,也沒有什麽青年人遊行抗議爭取16歲的選舉權。這說明那時的人有基本常識,不會搞出什麽這平等、那歧視之類的花樣。
其實也可以說,專注於權利平等這一個——甚至唯一——角度,去思考整個社會或國家的複雜問題,本身就是隻見樹木不見森林的青少年群體綜合症的體現。而這個群體綜合症,表現在當下美國的突出特點是,更關心跨性別問題、全球氣候變暖問題、墮胎問題、種族歧視問題、抽象的社會關愛和宏觀的社會正義問題,而輕視和無視經濟通脹問題、稅收和財政赤字問題、物價高漲問題、福利濫用問題、非法移民問題、社會治安問題。兩者之間的差異,不僅是興奮點和視角不同的問題,而實質就是心智成熟度的對比問題。而且這個問題不一定要看物理年齡,比如哲學家尼采、盧梭、伏爾泰以及籃球明星羅德曼之類的人,到老依然不過是個處在叛逆期的青少年。
青少年群體綜合症的另一表現,就是濃鬱的粉絲心理和做派,他們一旦喜歡某個偶像,或者僅僅是喜歡偶像的發型、衣著和某個pose,那就極盡讚美之詞,甘願以身相許,什麽致命缺點都不管。而一旦不喜歡一個人,就會不遺餘力地施展各種手段、羅織各種罪名去嘲諷、攻擊和否定,什麽根本性的優點全不看。英國哲學家休謨說的理性是激情的奴隸,不知道是不是專指這類人而說,但一個國家和社會,若因為這類人的選票而影響結果並主導了社會走向,那真是赤裸裸的荒唐透頂。
三
為了把年齡或權利歧視的指責推向更深一步,我再溯源一下美國建國時期聯邦憲法以及各州的憲法,看看他們是否在源頭上就犯了大錯,全麵誤導和帶歪了美國和全球青年?
先來看1787年的聯邦憲法,其中第一條第二項中關於眾議院的議員要求是“未滿25歲”,“不得為眾議院議員”,第三項中關於參議員的要求是“未滿30歲”,“不得為參議員”,第二條第一項中關於總統的年齡要求是“未滿35歲”,“不得當選為總統”。1776年的馬裏蘭州憲法規定,參議員必須是25歲以上。北卡羅來納州憲法規定,州長必須是30歲以上,南卡羅來納州憲法規定參議員必須是30歲以上。
而且還需要知道的是,不管是美國聯邦憲法,還是各州憲法,這時所說的25歲或30歲以上的被選舉人,也包括普通選民,均指男性,不包括女性。這一傳統一直延續到1920年美國憲法第19修正案規定女性可以投票後才被改變。
那麽,製憲會議以及各州憲法的製定者們,為什麽要對眾議員、參議員、州長做年齡限製呢?當然也包括限製在男性這一特別政治不正確的命題。原因很簡單,那就是不管古希臘、羅馬,還是中世紀及其後很長一段時間的歐洲、北美,人們普遍、絕對地認為,搞公共政治是成年男性的事情,不可以太年輕、太沒有閱曆、太感性,否則就難免幼稚、膚淺、激進。這一點雖然談不上科學,但在美國建國之父那裏,以及後來非常注重經驗的北美兩國,是個再普通不過的常識。
至於女性從政和選舉權的評價問題,我今天暫且在這裏僅點題而不破題。我的意思是,日後我會單獨就這個話題再做一次講座,屆時各位再舉起憤怒的磚頭也不晚。
年齡限製,在當下美國的流行文化中,當然也可以被說成是年齡歧視、權利歧視。不過,美國建國之父們當年似乎並不在意,所以他們一股腦地在聯邦憲法或州憲法中拋出“財產歧視”、“智力歧視”、“品德歧視”和“宗教歧視”。比如馬裏蘭州憲法規定,候選眾議員“應由最聰明、最明智和最謹慎的民眾組成,他們在選舉前一年就居住在所在縣,……並且在該州擁有價值500英鎊(這在當年不是小數目)流通貨幣的不動產或動產”;候選參議員“必須是最有智慧、經驗和美德的人,……在選舉前3年以上在本州居住,擁有價值1000英鎊以上的動產和不動產”。新澤西州憲法規定,立法委員“在同一縣內擁有至少1000英鎊的公告資金,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但任何人除非必須是且在選舉前整整一年一直是其所代表縣的居民,並在同一縣內擁有500英鎊的公告資金,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否則無權在上述議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北卡羅來納州憲法規定,“在本州擁有價值1000英鎊以上的土地和房產的永久業權的人”,才可以擔任州長。可能最政治不正確的是佐治亞州憲法,其中寫道:“代表應從各縣居民中選出,這些居民應在本州居住至少12個月,並在其當選縣居住至少3個月;……他們應信奉新教,年滿21歲,並擁有250英畝土地或價值250英鎊的財產。”也就是對候選官員的要求還要增加明確的一條——新教基督徒。
不僅針對官員有高標準,就是選民也有不低的要求,比如馬裏蘭州的選民要在申請投票的縣擁有50英畝土地,或在本州擁有價值30鎊以上的現鈔財產。新澤西憲法中規定,隻有身價50英鎊,擁有該殖民地的土地,並在選舉前12個月居住在其擁有投票權的縣內,才有權選舉議會和議會的代表以及所有其他公職人員。北卡羅來納州對選民的要求,是在選舉日前12個月一直是本州任何一個縣的居民,並在選舉前6個月及選舉日在同一縣擁有50英畝土地的自由保有權,並繳納了公共稅,才有權選舉參議員。弗吉尼亞州憲法規定,所有擁有城鎮四分之一英畝土地或鄉村 25英畝土地的自由保有權的成年和心智健全的男性,以及所有居住在殖民地並在過去兩年內向政府繳納了稅款和地稅的人有權投票。佐治亞州憲法規定,選民不但要求是男性白人居民,還需要擁有價值10英鎊的財產、有義務在本州納稅、或從事任何機械行業、在本州居住6個月。佛蒙特州憲法倒是沒有財產的要求,不過對選民的要求是“行為安靜平和”,而且選舉時要“向永生的上帝莊嚴宣誓”,也就是選民必須是基督徒。這樣的條款看上去更苛刻、更歧視,尤其是對那些非信徒來說,但這就是當年的曆史和民情。美國今天的一切文明都是基於這個曆史和民情,即使是那些進步人士推翻了傑弗遜·戴維斯(美國前總統)、羅伯特·李(南北戰爭中南方聯軍司令)、哥倫布、托馬斯·傑弗遜(美國開國元勳、前總統)的雕像,也無法改變這一事實。
四
毋庸置疑,曆史和曆史文獻無情地顯示,在美國建國之父們那裏,年齡、性別與經濟、智力、道德、居住時間、信仰等要素,統一構成了一個公民參與政治、擁有選票的“門檻”。
如果我們真的具有理性和曆史之同情,就不用著急按照當下美國流行的觀點對他們進行道德審判和扣帽子,或者使用什麽“曆史局限性”之類的托辭,而是首先需要懂得美國建國之父們,為何對被選舉人和選民都設定很多“門檻”呢?或者這些“門檻”是否具有更積極的意義而被後世人淡忘和忽視了呢?
先來說應當具備一定資產這一項。這個條件當然限製了不具備一定資產的美國人,在弊端方麵,可以說存在平等權利被無視或曰歧視,甚至還可以說資產階級的虛偽、剝削,但優點也是明顯而莊重的,比如中文中有所謂有恒產者有恒心的說法,國家的政治、經濟理應由有產者來決定,無產者應該暫時被排除在外,直到其成為有產者。否則,無產者也要擁有發言權和決定權,對有產者來說就是不公平,甚至是權力的僭越以及對有產者財產的覬覦。建國之父們應該也懂得有資產者必然存有保值、增值的心理,也就是加倍注重私有財產,這與一心想要成為有產者的無產者是大不同的。包括被選舉人,設置擁有500或1000英鎊的超高條件,當然也是他們認為,擁有這樣雄厚資產的人,會更加理性、更遵從製度、更有長遠眼光、更會約束自己不會亂來。哈耶克在一百多年後認識到:“一個富人掌權的國度,遠比一個在掌權之後才成為富人的國家要好得多。”包括納稅以及人頭稅作為選民資質的條件,也是一個道理。如果一個公民還沒有納稅或沒有錢納稅,那不僅涉及具不具備資格的問題,而且也可以因此說他們對賺取財富、公共責任和政府決策之間的關係不可能理解得好。讓這樣的人手握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的選票,到底是愛國還是害國呢?
至於對被選舉人和選民設置道德、信仰等“門檻”,目的和用意都很明確,就是作為國家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重大公共事項,交到這些有信仰、道德水平高的人手裏,才更加讓人放心和滿意。誰願意將自己和國家的命運,交給一幫沒有畏懼之心、不擇手段的“低端”人群呢?
要求居住時間一項,比如作為選民的半年或一年時間,作為候選眾議員、參議員和總統不能低於7、9、14年,無疑就是說明具備這樣資質的才人會真正為本州、本國的事項認真操心。誰會把自己家的事情,拱手交給外人或短期居住的人打理呢?像紐約州那樣允許非公民投票,像加州那樣規定投票時不許檢查ID的奇葩做法,簡直可以說是非壞即蠢。
最後說南方一些州堅持對選民進行讀寫能力測試和要求選民登記申請人解釋特定文件,包括19世紀末開始的吉姆·克勞法(Jim Crow Laws),近些年被詬病為故意刁難和歧視黑人,不讓他們投票。可是,不具備基本的讀寫和理解能力的人,投票的意義在哪裏呢?單純是為了湊數好玩,還是要借助選票刷平等的存在感?開車上路,都需要筆試和路考的準入製,決定國家大事的選舉,不需要基本裝備,就可以隨便任性地投出所謂莊嚴的一票?
其實,建國之父們正是本著審慎、負責的態度進行製度和法律的設計,所以才有各州憲法和1787年的聯邦憲法及其對選民的各種標準和要求,以及1868年憲法第14修正案中確定選民年齡21歲的法案。如果因此就給他們扣上什麽種族歧視、女性歧視、宗教歧視等帽子,簡直是美醜不分的顛倒黑白。或者按照這套價值觀和邏輯,聯邦憲法就不應該規定美國的總統、議員們的參選年齡(分別為35、30、25歲),否則豈不是對24歲、20歲的人的平等權利的歧視嗎?選民年齡如果不降到14歲或8歲,那不也是對這些人以及比這個年齡還小的人的平等權利的歧視嗎?這世界的一切秩序和規則如果不都打破,那就是對秩序和規則以外的人的平等權利的歧視。
如此這般地唯用和濫用平等規則和歧視修辭,這世界會變成什麽樣子?然而這麽扭曲變態的價值觀和世界觀,不但堂而皇之地在歐美世界流行,而且也深度感染了埃及國,意見領袖和名流們不是大讚自由世界的胸懷多麽寬廣,就是自居中正地說不用擔心美國的左,民主製度可以矯正回來。
通過以上考察和論證,可以說1971年的憲法第26修正案並非是一個多麽正確、良好的東西,更不值得名流學者們以進步(或進化)主義的姿態誇讚不已。
五
那麽接下來,我們就需要做更深一步的探討,也就是對民主選舉本身及其副作用進行一下評估。
對於東埃及人來說,因為沒有民主和選票,所以就充滿向往和追求,這本身沒有錯,我完全讚同和支持。但對於已經有民主和選票二百多年的美國人來說,這一公共決策的弊端已經越來越明顯,比如黨爭引發社會的嚴重撕裂,底線價值觀不斷被刷新,選舉經費連創新高,選舉透明度愈發難控,選舉手段的無下限,大眾媒體不再遵循客觀立場等,而且作為一種態勢幾乎不可逆。
那麽這一切問題到底是怎麽發生的?這個不可逆的結論是否得出過早?
在宏觀和抽象上來說,美國當下民主選舉出現的問題幾乎是個必然,因為正如建國之父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十篇中針對黨爭及其影響所寫的:“開明的政治家能夠調整這些不一致的利益,使之有利於公共福利,這種說法是徒勞的。開明政治家不會經常執掌大權。在許多情況下,如果不作間接和長遠的考慮,根本也不能作出這樣的調整,而那種長遠的考慮也很難勝過一個黨派不顧另一黨派的權力或全體人民的福利而爭取眼前利益的打算。”
盡管這番話目的是想說“黨爭的原因不能排除,隻有用控製其結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決”,並因此建議美國人應該選用選舉人製的共和政體,而非選擇直接的民主政體,但同時,麥迪遜也說出了一個事實,那就是民主共和製下,即便是開明政治家,也會被短期利益、公民福利、任職時間等因素掣肘,所以結局隻能是以眼前利益為重。而一旦兩黨或多黨都以眼前利益為重,結果勢必要討好選民。於是,本來作為一個事關國家和民族命運的大選,過程和結果竟然是政治精英們如何在持守理念和討好選民中做平衡。長此以往,以直接選舉為標誌的民主製也好,以選舉人製為標誌的共和製[2]也罷,不但二者間的邊界日漸模糊,而且最終都難逃日漸墮落的結局。富蘭克林當年有一個說法:“民主就是兩隻狼和一隻羊投票決定午餐吃什麽。”這話看上去是玩笑,但其中的意味足夠深刻到隻有少數人能理解。
與這樣的認知相呼應的是,托克維爾在1835年寫就的《論美國的民主》中所指出的:“當一個國家開始規定選舉資格的時候,就可以預見總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規定,隻是到來的時間有早有晚而已。這是支配社會發展的不變規律之一。選舉權的範圍越擴大,人們越想把它擴大,因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讓步之後,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隨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沒有選舉資格的人奮起爭取選舉資格,其爭取的勁頭與有選舉資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後,例外終於成了常規,即接連讓步,直到實行普選為止。”不得不說,托克威爾真是具有預見和遠見,這番話在今天的美國(也包括昔日的歐洲)可以說得到完美應驗,美國建國之父們在建國之初的推行那些選民準入製,隨著歲月的流逝也都被洗刷掉了,選民年齡作為最後的一道閘門或“門檻”也已經被移除了。
如果兩位先賢富有洞見和預見,就可以為這個不可逆的態勢做個初步判斷,比如當下和未來一段時間裏,即便是美國繼續持守間接選舉的共和製,也已不可能像20世紀以前那樣以精英政治挾製可能出現的烏合之眾、多數暴政的民意與公意(盧梭)[3],討好選民隻會更加促使選舉的低幼化、簡單化、違背常識化和不擇手段化。在這一過程中,所謂的保守派,在不斷防禦的陣線中也不那麽保守,比如2024年共和黨大會邀請錫克教教徒禱告,這在二戰前的美國是不可想象的;而民主黨會更加肆意地擁抱和宣揚一切反傳統的進攻招數,比如日中天的LGBTQ,這在二戰前的美國也是不可想象的。
在具體問題來說,原因自然很多,這裏不能一一列舉和評述,或者不妨以托克維爾曾強調過的民情角度來說。二戰後的美國,與100年前和200年前,甚至於二戰前的社會構成來說,已經發生重大置換,亞非拉各國的移民、難民、非法滯留者、偷渡者,短時間內大量湧入美國,與唐人街類似的穆斯林社區、印度裔社區、拉美社區紛紛形成。在此背景下,直接涉及到在一個共同體內如何遵守共同規則的問題。
按照正常思維,後來的移民應該積極融入美國文化和社會中,包括價值觀、生活方式以及宗教習俗,簡單一句話就是入鄉隨俗。可是,不管是無神論的東埃及人,還是形形色色的穆斯林、錫克教、印度人,都有一個特點,就是頑強地固守本民族、本宗教的那一套,除了享受美國政府和社會的權利和利益外,其他一切都拒絕同化,甚至還利用美國社會以及基督教文化的寬容,要求原有的美國人尊重他們的習俗、文化和宗教,並且要在公共政策上相應地做出調整和改變。典型的一個案例是前幾年賓夕法尼亞州的基督徒議員在禱告時,一個穆斯林議員當麵抗議,理由就是不尊重他們的伊斯蘭教。這類衝突,在當下美國已經比較普遍,但在二戰前的美國幾乎不會發生,這也就是為何亨廷頓在名作《文明的衝突》《我們是誰:美國國家特性麵臨的挑戰》中強調移民問題必然要與美國的保守主義者之間發生衝突。
可是,美國正在被改變的態勢,卻在以歐美左派為代表的進步主義者、多元主義者以及非基督教主義者那裏,得到極大的支持和歡迎,他們的理由和主張是,世界既然是多元的,美國當然也應該多元,不能說美國的和基督教的就是好的,各國、各種文化、各種宗教都是好的,所以大家彼此彼此,不要再強調什麽美國傳統、基督教傳統。若有批評和反對之聲,種族歧視、文化歧視、宗教歧視、恐穆主義、仇恨主義的帽子就會紛遝而來。同時,他們還會像教科書一樣,例舉美國白人和基督徒虐殺印第安人,搶奪他們的土地,奴役和歧視黑人,排華法案,意思就是包括美國建國之父們在內的美國人、基督徒也都是有原罪的,誰也別說誰好。
在這種思潮的撐腰下,後加入美國的各個族裔的移民,更加理直氣壯,不但周日努力加班工作,而且拒絕歡度聖誕節、複活節。尤其是他們中的精英,已經開始競選各縣、各州、聯邦的市長、議員,並且每個人都擁有本族裔、本宗教的天量粉絲。等到總統大選時,不管民主黨還是共和黨,都要積極爭取他們的支持和選票,於是他們更加被重視,他們的要求也更加被照顧。這個態勢已經固定成型,幾乎也是不可逆的。未來的美國,即使在保守派當政和反擊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力挽狂瀾,去美國化、去基督教化、新民情取代舊民情,將是一個可預見的現實。對此,一百多年前的托克威爾曾警示說:“不難理解,一個社會要是沒有這樣的信仰(指基督教教條式的信仰——托克威爾本意),就不會欣欣向榮。甚至可以說,一個沒有共同信仰的社會,就根本無法存在,因為沒有共同的思想,就不會有共同的行動。這時雖然有人存在,但構不成社會。因此,為了使社會成立,尤其是為了使社會欣欣向榮,就必須用某種主要的思想把全體公民的精神經常集中起來,並保持其整體性。但是,除非每個公民時時從同一根源去汲取自己的觀點,同意接受既有的信仰當中的一定數量的信仰,那是做不到這一點的。”這番話,其實也正麵回答了世麵上流行的觀點:美國是個移民國家,大規模引進移民不是問題。這個流行觀點的錯誤在於,此前美國的移民主要來源國是歐洲各國,即使各國間有很大文化差異,即使基督教信仰在19世紀後期開始走弱,但都屬於基督教文化圈或後基督教文化圈。這一點,與亞非拉的移民來源國以及文化、宗教存在巨大差異,而快速移民導致原有社會來不及吸納和消化,新移民又自然地喜歡歸屬本族、本文化、本宗教的聚集區,由此形成堅固的本族、本文化共同體社區。這就是二戰後美國(也包括走在前麵的歐洲)移民政策最令人擔憂的地方。
對於美國的這個現狀和未來,在中文圈裏的自由派,也分成兩種意見,一種是樂觀看好的,他們希望美國繼續發展這個態勢。這類人習慣上被稱為“黃左”,是對歐美各國的“白左”說法的借用或中國化,學術上大體歸類為盧梭、伏爾泰、密爾、凱恩斯、薩特、羅爾斯、喬姆斯基一派,也可以叫新自由主義派,他們居於多數,而且多名流學者、意見領袖,無論是在名校還是媒體,都擁有絕對的話語權;一種是悲觀看衰的,他們盼望美國懸崖勒馬做出調整和改變。這類人近來被稱為“黃右”,意思是有“左”當然得有“右”。學術上歸類,他們大體應該屬於洛克、亞當·斯密、柏克、哈耶克、雷蒙·阿隆、諾奇克、拉塞爾·柯克、柯蒂斯·雅文、尼克·蘭德一派,也可以叫作古典自由主義或保守主義派或自由意誌主義派,他們屬於少數。基於當下的美國大選,差不多可以說,“黃左”普遍支持民主黨的哈裏斯,“黃右”普遍希望共和黨的川普贏。
我此前說過,曆次重大事件,包括美國大選,都是中國思想界、知識界和微信界的檢測紙和試金石,現在我依然堅信這句話,隻是還想增加一句話,對美國憲法以及憲法修正案的認知和評價,包括降低選民年齡這樣的小細節,也都是一個個思想測驗。隻是這分數不好給,因為沒人會認為自己水平差,哪怕是一個不學無術之人,也會極度膨脹地在各種社交媒體裏笑傲江湖。這時我想起托馬斯·索維爾所批評的,知識分子有一種隨心所欲的愚蠢,因為他們輸出的各種偉大思想,都不需要付出代價。這也是為什麽大眾媒體時代,無以計數的膚淺、廉價的思想文字、語音,遍布各個自媒體和微信界,而且後麵還跟隨著多少不等的粉絲隊伍:世界問題專家、美國問題專家、美國大選專家......
202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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