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初收到Township的信提醒我繳納今年的Landlord Registration費,不能晚於02/23。 後來疏忽把信壓在桌上忘記了,03/04又收到Township的信外加法庭傳單,讓我去解釋為什麽晚繳費,盡管我迅速去補繳了今年的$100,但我依然需要在四月份去法庭解釋。
請問朋友們有過類似的經曆嗎?我應該怎樣解釋才好呢?我是新Landlord,沒有有經驗,希望得到朋友的指點和幫助。 在此先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