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伊州勞動部的 hearing 了, 特來向大家報告一聲結果, 輸了。
對方來了律師,HR的頭,外加當時本人老板的老板(印度人)。 本方就我自己。 法官是個黑人, 感覺從最開始他就不待見我, 中間有幾次他說話不像是法官對我說話,倒像跟對方律師是一夥的似的。這個就是傳說中的那個種族整體而言對亞裔的歧視吧, 我聞得出來。
說正事。 老貓和切格瓦拉兩位在我第一次谘詢時告訴我的知識我都用上了。 細節如下:
陳述我的claim 的理由時, 我說根據 FLSA 29 CFR 541.603 blah blah 等等條款, 原公司 deduct my salary for my partial day absences 的行為已經使我的 exempt status 事實上失去, 在這種情況下, 我事實上已經變成 hourly worker, 所以我每周額外工作的 5 個小時應該付我錢。 這個論點和論據是毫無問題的,法官是無法反駁的, 但是法官這樣回答我: “我注意到你引用的法律條文都是 FLSA, 那是聯邦法律, 我們這裏隻用伊州法律。“ 我答: ”根據 聯邦勞動部網站, 當聯邦法律與州法律有不同或者衝突時,應該采用對claimant 最有利的法律。“ 老黑沒有想到我會這樣回答,肯定覺得被我冒犯了, 但這並不妨礙他按照他既定的”隻用伊州法律“的路線走下去。他繼續說 ”我們這個部門處理 wage claim, 基本就是三種情況 -- 1. 最低工資違反; 2. deduct salary for uniforms; 3. over 40 hours per work week. 你的案子不屬於這三種情況當中的一種。“ 我當時心想, CTNND, 真是何患無辭嗬, 他是法官, 隻要他能想出個冠冕的借口, 我能耐他何?這個,就是他判我輸的基本理由。他對我的論點論據完全回避, 顧左右而言他。
然後他提到這個老貓提過的 "break the agreement" 的問題, 說“公司宣布讓你們每周工作40小時小時後, 你繼續在那裏工作了, 你沒有辭職, 表明你同意。” 我回答: “我不同意。 公司宣布了這個決定後, 我馬上開始找工作, 我花了一段時間才找到新工作。 找到新工作後我馬上就辭職了。 這就是我不同意公司對我和公司之間的合約改變的最好證明。” 法官答: “你這個理由, 在伊州新法律裏是可用的。 但是不適用於舊法律, 你的 claim period 是用舊法律的。“
最主要的就是上麵兩點, 其他的都不是關鍵。各位怎麽看? 我如果 appeal, 有沒有希望? 查了他們網站 關於 appeal , https://www.illinois.gov/idol/FAQs/Pages/wage-claim-hearing-faq.aspx#faq5 看起來隻要我理由充分, 應該還可爭取一次機會?
為這次 hearing 我特意將論點論據都寫了個陳述材料,想著怕臨場組織容易亂陣腳。 但這個法官一看陳述材料有兩頁紙, 說他沒時間聽, 不給我陳述的機會, 改為他問我答。 這樣一來, 我根本沒有得到機會將我想說的都說出來!
最後感想: 我覺得這種法律的事, 還是應該找個律師。 如果今天我有律師, 我覺得這老黑不至於說話表態的傾向性流露得那麽明顯。另外,這些政府部門, 法律部門,黑人所占比例我感覺已經高過他們在人口中所占比例,今天坐在進口處等待的時候,進進出出的白人少於有色人種,沒看到任何亞裔。 我們華人真是很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