嗬嗬,是你說的,那我記混了, 不好意思。 我的確沒有想到他否定我的理由是用他們部門以前從來沒有類似案件為借口, 我 以為

這個鐵板釘釘的違反聯邦勞動法的事實,他應該除了同意沒有什麽話可說的。 誰料到有些搞法律的還可以這麽無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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