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公司讓每周工作40小時後.繼續在那裏工作,你沒辭職, 表明你同意"-我在跟帖裏提到過

3) 執行40小時/周,不吭氣。 如果是第三種情況,經過一段時間,你就可能失去你的權力了。等於默任了新的雇用合同。
(http://bbs.wenxuecity.com/law/161088.html) ,但沒想到:要立即辭職才算反對。

感覺你陳述你的理由時一氣嗬成,不等他說“我注意到你引用的法律條文都是 FLSA, 那是聯邦法律, 我們這裏隻用伊州法律。" 要好些。你要反駁,他看來是Agitated. 。 其實嚴格說來這也不算什麽法庭,就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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