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公司讓每周工作40小時後.繼續在那裏工作,你沒辭職, 表明你同意"-我在跟帖裏提到過

來源: CheGuevara 2014-12-09 23:48:54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27 bytes)
3) 執行40小時/周,不吭氣。 如果是第三種情況,經過一段時間,你就可能失去你的權力了。等於默任了新的雇用合同。
(http://bbs.wenxuecity.com/law/161088.html) ,但沒想到:要立即辭職才算反對。

感覺你陳述你的理由時一氣嗬成,不等他說“我注意到你引用的法律條文都是 FLSA, 那是聯邦法律, 我們這裏隻用伊州法律。" 要好些。你要反駁,他看來是Agitated. 。 其實嚴格說來這也不算什麽法庭,就一仲裁

所有跟帖: 

嗬嗬,是你說的,那我記混了, 不好意思。 我的確沒有想到他否定我的理由是用他們部門以前從來沒有類似案件為借口, 我 以為 -遠浦歸舟- 給 遠浦歸舟 發送悄悄話 (157 bytes) () 12/10/2014 postreply 18:29:52

法官的確有點惱火, 不過他一開始就和我氣場不對。 雖然碰到他是我倒黴,我自己對自己這次的表現還是不太滿意, 人生第一次 -遠浦歸舟- 給 遠浦歸舟 發送悄悄話 (55 bytes) () 12/10/2014 postreply 18: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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