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沒有單方麵“公投”宣布獨立的法理依據?
(2008-01-11 22:06:11)
下一個
寒竹
主張台灣獨立的人有一個經常陳述的理由,這就是台灣地區的居民有權決定自己的主權歸屬。當地居民可以通過投票的方式,由大多數人的意願來決定台灣究竟是在法律上繼續保持原狀,還是獨立建國。堅持這種主張的人認為,這是現代國際社會的“民族自決”或“住民自決”原則在台灣問題上的具體體現。但是,這種主張某個地區的居民可以通過投票宣布獨立的人無論是對聯合國關於民族獨立的文件,還是對主權國家與地方居民的關係都有錯誤的理解。根據目前的聯合國文件和主要民主國家對待國家內部某地區獨立要求的法律規定,都無法找到對台灣獨立的法律依據。相反各國在防止內部地區獨立的問題上,都有著嚴密的法律限製。
在國際事務的正式文件中,民族自決這個概念最早是美國總統威爾遜在1918年1月的“十四點”宣言中的第五條提出來的:
“關於各國對各殖民地的權利的主張,應該做自由,開明和大公無私的調整。調整的基礎在於嚴格地遵守下麵的原則:在決定關於主權的一切問題的時候,當地居民的利益,應該要和擁有尚未完全決定的管轄權的政府的正當要求獲得同等的重視。”[1]
無論是從該條還是從整個威爾遜“十四點”看,都非常明顯地看出威爾遜宣言是為了建立一個公正與和平的國際社會提出來的一個國際文件。威爾遜“十四點”講的民族自決具體內容,是為了重新劃分“戰敗國”(德國,奧匈帝國,鄂圖曼帝國和保加利亞)領土,確保新興國家的獨立。在政治學上,人們通常把威爾遜“十四點”看成是國際關係的一個重要發展和內容。
現在人們提到的“民族自決”大多是指聯合國大會在1960年12月14日宣布的第1514(XV)號文件——-《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一部分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常提到這個文件。但事實上,這個文件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具體內容,實際上是聯合國支持戰後全球發生的反殖民主義運動的一個宣言。下麵是一些主要條文:
“ 考慮到世界各國人民在聯合國憲章中所宣布的決心:“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
鑒於需要創造建立在尊重各國人民的平等權利和自決的基礎上的穩定、福利以及和平和友好的關係的條件,和創造普遍尊重和遵守人類的權利以及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的所有人的基本自由的條件,
承認一切附屬國人民要求自由的殷切願望和這些國家的人民在獲得獨立中所起的決定性作用,
意識到由於不給這些國家自由或妨礙他們的自由而產生的、對於世界和平構成嚴重威脅的越來越多的衝突,
考慮到聯合國在幫助托管地和非自治領地內的獨立運動方麵的重要作用,
認識到世界人民迫切希望消滅一切表現的殖民主義。
。。。。。。。。。。。。。。。。。。
在托管領地和非自治領地以及還沒有取得獨立的一切其他領地內立即采取步驟,依照這些領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示和願望,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無條件地和無保留地將所有權力移交給他們,使他們能享受完全的獨立和自由。。。。。”
很顯然,以上這些條文是在講曾經是其他國家殖民地,托管地的當地居民有權從宗主國那裏獨立出來,而不是講一個現成的國家的某個部分可以獨立出去。相反,1514號文件特別強調主權國家的領土完整,反對部分地或全麵地分裂一個國家的領土:
“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麵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一切國家應在平等、不幹涉一切國家的內政和尊重所有國家人民的主權及其領土完整的基礎上忠實地、嚴格地遵守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本宣言的規定。”[2]
從以上引證的聯合國《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內容看,今天的台灣獨立運動完全是另一種性質的問題。從1945年第二次大戰結束後,台灣並不是一個殖民地或托管地,而是中國的一個省。在1949年以前,是首都設在南京的中華民國的一個省,省政府首腦由南京中央政府派出。1949年後,中華民國政府因內戰原因敗退台灣,但台灣作為中國一部分的這一法律事實並未改變,台灣仍然處於中國的一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管轄之下。很顯然,就台灣的法律狀態而言,並不存在著要從哪一個宗主國或殖民托管機構獨立出來的需要和條件。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別是兩個不同的中國政府,隻是有效地管轄著中國的不同領土和區域。這種一國分治的狀態完全是中國內戰的產物和延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目前的管轄權不及於台灣,並不等於台灣脫離了中國,因為有效管轄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仍是中國的一個政府。如果今天台灣要改變現狀,改變國號或宣布獨立,隻能是以下兩種情形:要麽是宣布從現在的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下獨立出來,要麽是台灣政府自動放棄中華民國的國號,宣稱自己已經不是中國的一個政府,而是一個新的台灣國政府。這種單方麵的政治行為顯然和聯合國《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所講的民族自決有著根本的不同,因為聯合國的1514號文件是講前殖民地或托管地從宗主國的獨立。如果台獨勢力堅持用當地居民投票的方式宣布台灣獨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必然會在法律上宣布台灣的獨立行動無效,而國際社會,無論是聯合國還是整個國際社會都不可能承認台灣的單方麵獨立。所以,台灣的中國政府自動放棄中國的國號,並不能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並不意味大陸的中國政府放棄對台灣的主權。這種單方的獨立行動在現實上必然導致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把本來不願立即實行的管轄權提上議事日程,從而引起兩岸之間的戰爭。
如果說聯合國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並不能給台灣獨立提供法理上的根據,那麽在聯合國之外,有沒有其它主權國家在國家的分裂或某個地區的獨立上的案例可參考呢?在當今世界,各個國家領土的維持基本上還是靠實力,很難說有統一的模式。但在法理上,我們可以拿美國和加拿大這兩個尊重法律的民主國家作為範例來分析。
美國在立國不到一百年時曾產生過一次分裂的危機。1832年11月,南卡羅來納州宣布美國國會通過的《關稅法》對其無效,若聯邦政府訴諸武力,南卡羅來納將脫離聯邦。南卡羅來納州的這一行為公開違憲,因為1787年的聯邦憲法第一條第十款把進出口關稅權明確賦於聯邦政府。“任何一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進口貨或出口貨征收任何稅款.......任何一州對進口貨或出口貨所征全部稅款的純收益供合眾國國庫使用;所有這類法律得由國會加以修正和控製。”隨著南卡羅來納州對聯邦政府和憲法的挑戰,從1860年年底到1861年2月初,南卡羅來納、佛羅裏達、佐治亞、亞拉巴馬、密西西比、路易斯安那和得克薩斯7個州先後宣布脫離聯邦政府。
麵對南方7州的獨立行動,紐約州率先出來反對。1861年1月11日,紐約州議會通過《反聯邦脫離決議》,這就是著名的《ANTI-SECESSION RESOLUTIONS OF THE NEW YORK LEGISLATURE》(Passed by the New York State Assembly, 11 January 1861)這個法案很快獲得美國總統批準,從而具有聯邦法律的意義。這部法律這樣寫道:
“紐約州法院深知統一的可貴,堅決維護國家統一不受損害……統一賦予了美國人民繁榮和幸福,為了捍衛這種統一……我們準備犧牲我們的財產、生命以及我們神聖的榮譽。”[3]
紐約州議會通過的《反聯邦脫離決議》具有非常重要的曆史意義,因為它表明了聯邦下的每一個州都對維持聯邦的完整和統一擁有責任和義務,每一個州都有權要求聯邦政府為了聯邦的完整性采取有效行動。即使聯邦政府還沒有在法律上頒布反分裂的法令,但紐約州作為聯邦的一個成員,仍然有權出麵維護聯邦的統一。這一點對二十一世紀加拿大的《清晰法》有重要影響。
1861年3月4日,林肯就任美國總統。在就職演說中,林肯再次重申了美國《反聯邦脫離決議》的精神。他說:“任何一個州都不能隻憑自己的動議就合法地脫離聯邦;凡為此目的而作出的決議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任何一個州或幾個州反對合眾國當局的暴力行動都應根據情況視為叛亂……根據憲法和法律,聯邦是不容分裂的。”
“ 如果隻要一州或一部分的州就可合法地把聯邦毀掉,那麽,這一聯邦反而不如製憲以前完善了,因為它喪失了永久性這一要素。
從這些觀點出發,任何州均不得僅由自己動議,即可合法脫離聯邦;具有這種效果的決議和法令,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因為,從憲法與法律觀點來看,我認為聯邦是不可分裂的;我將盡我所能,務使聯邦法律在所有各州得到忠實貫徹,這是憲法本身所明確責成於我的”。
嚴格說來,林肯的這一基本立場不僅反映了聯邦政府反對南方各州獨立的堅定立場,同時也反映了整個北方各州的共同願望和要求。
下麵我們再分析一下前幾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對魁北克問題的裁決和2006年加拿大國會通過的《清晰法》。1995年,一直主張魁北克獨立的團體在加拿大魁北克舉行了第二次“公決”,並把“公決”內容改成了“實現魁北克主權,同時與加拿大其他部分形成夥伴關係”。這一次“公決”給予加拿大聯邦政府很大的震動。1998年身為法裔魁北克人的加拿大總理克雷蒂安代表加拿大政府向加國最高法院提起非正式訴訟,要求最高法院就魁北克的幾個問題作出司法解釋,根據加拿大憲法,魁北克省政府是否有權單方麵宣布脫離加拿大;根據國際法,魁北克是否擁有自決權;如果國際法與國內法在此問題上發生衝突,該以誰為準等。1998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了曆史性判決:一個省無權單方麵決定從加拿大聯邦分裂出去,無論是加拿大聯邦憲法,還是國際法中所說的人民自決權,都不允許一個省單方麵決定獨立;第二,一個省份要求獨立的合法性,必須要通過加拿大聯邦憲法的修改,必須通過和加拿大聯邦政府和聯邦內各個省政府在聯邦法律的框架下進行談判才能獲得。
2006年,加拿大國會通過了《清晰法》,此法規定:第一,一個省要進行獨立“公決”,首先在文字上必須清晰表明獨立意圖,不能用含糊的文字來降低人民對獨立後果的認識;第二,在計票問題上簡單多數不行,必須絕對多數才有效;第三,文字是否清晰,讚成票是否占絕對多數,隻有聯邦議會有權決定;第四,即使這兩個條件都具備,要求獨立省份還必須舉行聯邦政府和所有省份都參加的談判,因為一個省的獨立意味著聯邦憲法的修改。從加拿大的《清晰法》頒布後的效果看,這一部法基本堵住了魁北克的獨立道路。[4]
加拿大的《清晰法》對一個國家內部的某個地區要求獨立做出了非常明晰的規定,在整個要求獨立的法律程序中,聯邦政府都居於主導地位,規定,監督和審核著整個法律過程。最重要的是,即使在獨立投票通過後,要求獨立的地區還麵臨著跟聯邦政府及各省政府進行談判。這就把維護聯邦完整和統一的責任不僅放在聯邦政府的肩上,同時也放在各省的地方政府肩上。這樣一種法律設定在理論上是受了當年美國的《反聯邦脫離決議》是由紐約州提出的啟發,在現實上是為了防止某一屆聯邦政府在維護聯邦統一的問題上表現軟弱,或在理念上傾向於獨立一方而放棄聯邦政府的責任。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每一個省仍然還保有維護聯邦統一的基本權力。因此,即使某屆聯邦政府首腦傾向於同意某一省的獨立,但如果絕大多數省份拒絕獨立省的要求,該省仍然無法在法律上從加拿大獨立出去。這是維護聯邦最有效的一個法律手段,也是《清晰法》的厲害之處。
在目前的國際政治框架和兩岸關係的現狀下,維持現狀是對兩岸社會最有利的一種選擇。一方麵,中國大陸現在並沒有有統一台灣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另一方麵,台灣也完全沒有從中國獨立出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台海兩岸任何一方主動改變現狀都會引起兩岸社會巨大的震蕩,也會引起兩岸關係的巨變。兩岸民眾將被迫麵對急獨和急統的兩難選擇,這將是一場巨大的災難。從1861年由紐約州議會提出的《反聯邦脫離決議》和加拿大在2006年通過的《清係法》的內容看,台灣強行單方麵從中國獨立出去的困境在於麵對的不僅是中國大陸的中央政府,同時還麵對著大陸各省地方政府和民眾。盡管中國是一個單一製的中央集權國家,盡管中國沒有加拿大那樣的《清晰法》,但是,中國大陸今天已經沒有一個一言九鼎的政治強人,大陸的地方政府和普通民眾對中央政府在台灣獨立問題上的態度開始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從中國目前的政治文化和傳統看,無論哪一屆中央政府在自己任內失去了台灣都會倒台。當年北洋政府在巴黎和會上的軟弱導致了五四運動和政治激進主義的興起,北洋政府在憲政和民主上的進步全部付諸東流。今天台灣非理性的獨立行動隻能給台海兩岸帶來更深重的災難。相反,如果台海兩岸保持現狀,雙方的經濟政治交流必然推動兩岸社會的相互交融,相互理解,對台灣的經濟發展,對大陸的政治發展和民主化都具有巨大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