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岩鬆曲解了美國的持槍文化
(2010-03-30 10:10:06)
下一個
最近,中國的央視著名節目主持人白岩鬆在無錫市的《周末大講堂》做了一個以“中國與世界”為主題的演講。按照白岩鬆的說法,他的演講是要把外國作為中國的鏡子,來照一照中國的現實。平心而論,這種通過介紹其他國家社會現實的方式來對比中國社會的不足,很有現實意義。通過對外部世界的了解,中國的普通民眾更有可能發現中國社會存在的各種弊端和解決問題的方法。但是,這裏有一個前提,這就是主講者一定要對自己所介紹的外國社會有真實的了解,決不能用自己頭腦中的意識形態偏見來歪曲真實的外部世界。很遺憾,白岩鬆關於美國持槍文化的介紹和解讀恰恰就是一種建立在意識形態上的主觀臆想。
白岩鬆在他的講座中這樣講到,“我們應該關注的是美國持槍文化背後的東西,那就是尊重、保護公民權利和私有財產以及公權力的製衡問題。”白岩鬆在這裏主要是想通過強調美國槍支文化對國家公權力的製衡,來說明中國的社會問題。這位央視名主持人的結論是:“如果在中國允許持槍,我想強製拆遷就不可能了。”
這裏,筆者不想討論白岩鬆提出的中國公民擁有持槍自由就可以阻止強行拆遷這個問題。筆者想指出的是,作為中央電視台的一位著名節目主持人,白岩鬆把美國持槍支的權利解讀為對美國國家公權力的製衡是完全錯誤的。筆者不知道白岩鬆對美國民眾的持槍的傳統究竟了解多少。如果僅僅憑著在美國幾次浮光掠影的旅行和采訪,就對美國民眾的持槍傳統下這麽一個具有政治哲學意義的結論,是不是有些太草率了?這個問題還是讓事實來說話。
首先,從美國民眾擁有和攜帶槍支的曆史傳統來看,事實跟這位央視名主持人的說法相去甚遠。如果我們對歐洲殖民者在北美大陸的開拓曆史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我們就會明白,美國老百姓持槍傳統的形成原因跟製衡國家公權力基本沒有關係。恰恰相反,美國之所以形成私人持槍的曆史傳統,是因為北美曆史上國家公權力的缺位或不足。當年的這些殖民者在開拓北美大陸時,社會並未形成有效的國家公權力來維係社會秩序。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北美殖民者之間的衝突,殖民者和當地印第安人的衝突大都通過武力方式自行解決,暴力衝突和私刑是那個年代的家常便飯。正是由於政府的公權力無法保障民眾的人生安全,正是由於政府的公權力無法維係社會秩序,所以普通民眾隻有靠自己手中的槍支在這種叢林社會中生存下來。這就是美國社會形成私人持槍傳統的根本原因。在今天美國一些地廣人稀的農村地區,許多民眾仍然覺得家中的槍支是安全感的一個重要保障。不過,民眾手中的槍支是為了防範強盜和陌生人入侵,而不是拿來製約國家的公權力。
在北美十三州獨立之前,許多州的政府都無法給民眾提供工作和生活的安全保障,所以隻有要求老百姓攜帶槍支以求自保。有的州,如弗吉利亞州,馬薩諸塞州和紐約州的政府甚至用法律的形式強製要求民眾擁有和攜帶武器。有的州要求外出旅行和工作的公民必須攜帶槍支;有的州規定成年男子必須擁有槍支,沒有槍支的公民還會被處以罰款。美國的民兵傳統也就大致是在這個時代形成。為了保衛各個州的安全和利益,幾乎每一個成年男子都是攜帶武器的戰士。事實很清楚,如果各州政府的公權力能夠給公民生活提供安全保障,如果政府有專門的常備軍來保衛本州領土的安全,那麽,州政府就不會強製要求民眾用私人的槍支來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州的領土。1791年生效的憲法第二修正案肯定美國人民擁有和攜帶槍支的權利,就是為了保障美國人民在曆史上形成的用自己手中武器自我保衛的權利,而跟製衡國家公權力沒有什麽關係。所以,美國社會形成私人擁槍傳統的曆史原因是政府公權力的不足和缺位。把美國的持槍文化說成是一種對公民權力和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護,說成是對國家公權力的製衡是一種泛政治化的主觀臆想。
了解到上述基本事實,有些人可能會有一個疑問,為什麽中國的許多人會對美國的槍支文化有如此大的誤解?為什麽明明是老百姓在缺乏政府公權力保障的條件下形成的持槍傳統,卻會被解讀為民眾要用槍支來製衡國家的公權力?要回答這樣的問題,還必須對美國的立國文件做一些簡要的分析。白岩鬆隻是一位央視的節目主持人,盡管他占據的媒體平台讓他擁有了很大的話語權,但這些看法畢竟隻是一位節目主持人的看法。如果我們把白岩鬆關於美國持槍文化的看法跟中國學界的一些看法聯係起來看,就會發現這當中還涉及到很多中國人對美國《獨立宣言》性質的誤解。通常,把美國私人手中的槍支看作製約美國政府公權力力量的人常常會引用《獨立宣言》中的這兩段話為理論根據:
“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幹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是經被統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當始終追求同一目標的一係列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的行為表明政府企圖把人民至於專製暴政之下時,人民就有權也有義務去推翻這樣的政府,並為其未來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由於《獨立宣言》是一份有關美國獨立的政治文獻,所以《獨立宣言》在美國也就具有跟憲法相似的權威,這也恰恰是相當多的中國學者喜歡引用上述兩段話來解釋美國民眾擁有槍支的根本原因。但遺憾的是,跟白岩鬆用主觀臆想曲解美國槍支文化一樣,這裏也存在著對《獨立宣言》性質的誤解。
毫無疑問,《獨立宣言》在美國社會具有崇高的地位,它跟美國憲法共同構成美國立國時兩份最根本的政治文獻。但是,人們在談到這兩份文件時,常常是強調二者作為立國文件的共同一麵,而忽視了這兩份文件的重要區別。
從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分析,《獨立宣言》跟《美國憲法》是兩份不同的法律文件。前者是一篇宣布擺脫英國殖民統治的政治宣言,後者是構建一個新型國家的法律框架;前者是破,是否定從屬於英國的舊政治構架;後者是立,是建造和確立新型國家的秩序;所以,雖然這兩份文件的簽署者幾乎都是同一批人,但這批在1776年簽署《獨立宣言》的革命者到1787年製定《美國憲法》時,已經發生了身份的轉化。他們從推翻舊政治統治的革命者轉化為新國家的建國者。用今天的語言說,《獨立宣言》是革命黨人的政治文件,強調的是脫離英國的合法性;《美國憲法》是建國者(聯邦黨人)的法律文件,製定的是新國家的憲政框架。
所以,《獨立宣言》作為美國向全世界宣布脫離英國的政治文件,盡管其自然法的基本精神仍然被後世的美國人承認和推崇,但是這種自然法精神僅僅是作為一種政治理想而傳承,而並沒有構成美國民眾現實行為的法律規範。因為,判定一個政府是否屬於專製暴政常常會因社會群體認識的差異而難以統一。如果每一位公民都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使自然法的權力,社會將會產生無數的,永不停歇的暴力革命。與後來無休止的法國大革命不同,美國的建國先賢們在獲得獨立後很快就意識到了自己身份的轉化。美國獲得獨立不久,曾經在反抗英國統治的獨立戰爭中擔任過軍官的謝司和他的追隨者,認為獨立後的馬薩諸塞州政府已經演變為新的專製暴政,因此發動農民進行武裝起義,以圖推翻他們認定的新政府暴政,但謝司起義遭到了新政府嚴厲的武裝鎮壓。北美十三州的新政府在謝司起義後意識到,僅僅憑著《獨立宣言》的自然法精神是無法建立現代國家的,新的國家一定要有新的法律框架來維係其合法性,由此催生了1787年的《美國憲法》。所以,我們縱觀整部《美國憲法》,包括後來的一係列修正案,我們無法找到任何肯定人民武裝起義權利的條款。
綜上所述,我們對美國的持槍文化可以得出以下三個方麵的結論。
從曆史事實看,美國的持槍文化是由於國家公權力的不足和缺位而形成的一種民間自我保衛形式。美國建立憲政框架後兩百多年從未出現過民眾用槍杆子成功地製約或改變國家公權力的事例。任何人,任何群體,如果用槍杆子來表達自己對政府的不滿和反抗,都毫無例外地遭到美國政府的鎮壓。
從美國的建國文獻看,用槍杆子來製約或改變政府的公權力也完全沒有法理基礎。《獨立宣言》號召北美十三州的居民用武裝力量推翻了英國的統治,但並沒有因此而形成一個真正的現代國家。是1787年的美國憲法才把北美十三州統一在一個現代國家的框架內。但在1787年建立起來的憲政框架中並沒有賦予人民武裝起義的權利。所以,在美國的憲政框架下,公民用槍支來威脅或影響政府公權力的行動是為非法。
從現實力量對比上看,美國民間的槍支也根本談不上以武力上對美國政府的公權力構成任何威脅。即使美國民間擁有兩億多支槍,在政府的武裝力量麵前也是不堪一擊。在今天的美國,無論一個人或一個群體認為自己擁有多大的正義,也無論自己擁有多少條槍,用武裝力量向美國政府挑戰,隻能是以卵擊石。謝司武裝起義的失敗裝起義證明了這一點。
以上是對美國持槍文化的縱向曆史考察和理論分析。如果我們再把美國社會跟西方其他國家做一個橫向比較,白岩鬆的說法就更站不住腳了。如果說美國法律給予民眾的持槍權利體現了對公民和私有財產的尊重,對國家的公權力起著製衡作用,那麽歐洲那些沒有賦予老百姓持槍權的國家是不是對公民權力和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護就要比美國少一些?是不是這些國家的民眾手中沒有槍支,就不能很好地製約自己國家的公權力?這些國家的警察暴力也都比美國多?不知道白岩鬆的理論如何解釋這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