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葉蕭蕭

海外一書生。獨立思考,探索真理。思古憑吊,撫今感懷。縱論天下,針砭時弊。熱愛藝術,逍遙人生。讀萬卷書,行千裏路。
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正文

駁“台灣地位未定論”

(2007-02-25 01:35:50) 下一個
最近,北美中文網站上有人又在談到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認為根據現有的國際文件和國與國之間的條約,台灣在法律上並不一定屬於中國。這種“台灣地位未定論”涉及到《馬關條約》,《開羅宣言》,《波次旦公告》,《舊金山和約》幾個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舊金山和約》被看成是台灣地位未定的重要根據。其實,隻要稍稍了解一下這些條約,就可以看到,“台灣地位未定論”完全站不住腳,台灣的法律地位非常楚,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事實上,台灣都是中國的一部分。

《馬關條約》是由中國清政府和日本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下關簽署,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中國清政府代表為李鴻章和李經芳、日方代表為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馬關條約》是中國政府在近代史上簽署的最恥辱的一個戰敗條約。在這個條約的第二款,中國同意永久割讓台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這是台灣問題的初始原因。

關於《馬關條約》有兩個問題需注意。第一,台灣及澎湖列島是由中國割讓給日本,台灣本身並不是無主之地,並沒有任何獨立性;第二,《馬關條約》是中日雙方簽字認可,因此中日雙方仍然可在將來某個時候改變這個條約。這個改變取決於後來曆史的發展。二十世紀的曆史發展證明,是日本自己不斷對外侵略而遭致失敗,使得《馬關條約》變得無效。

1941年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後,中華民國政府於1941年12月9日正式發布文告向日本宣戰。其中特別提出廢除與日本之間的一切條約、協定等,其中包括《馬關條約》。同時,中國公開聲明要收回台灣。這是作為 《馬關條約》簽約國一方的中國首先宣布廢除《馬關條約》。但是,如果曆史僅僅到此為止還不夠。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人會說,這是中國單方麵廢除兩國簽訂的條約,不能算數。《馬關條約》仍然有效。所幸的是,曆史並沒有停住腳步。

1943年11月22日-26 日,世界反法西斯同盟中的中國政府首腦蔣介石,美國總統羅斯福和英國首相丘吉爾在埃及首都開羅舉行了一次重要的秘密會議。會後發表了著名的《開羅宣言》,宣言聲稱,日本竊取的東北、台灣和澎湖列島必須歸還給中國。下麵是《開羅宣言》的原文:

《開羅宣言》原文:
President Roosevelt,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and Prime Minister Churchill, together with their respective military and diplomatic advisers, have completed a conference in North Africa. The following general statement was issued:

"The several military missions have agreed upon future military operations against Japan. The three great Allies expressed their resolve to bring unrelenting pressure against their brutal enemies by sea, land and air. This pressure is already rising.

"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is war to restrain and pu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They covet no gain for themselves and have no thought of territorial expansion. 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 The aforesaid three great powers, mindful of the enslavement of the people of Korea, are determined that in due course Korea shall become free and independent.

"With these objects in view the three Allies, in harmony with those of the United Nations at war with Japan, will continue to persevere in the serious and prolonged operations necessary to procure the unconditional surrender of Japan."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1943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1), pp.448-449.

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德國戰敗,1945年7月,美、英、中三國首腦和外長在柏林西南的波茨坦舉行了一次重要會議,7月26日發表了《波茨坦公告》。這個公告對台灣問題的重要性在於其中的第八條: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這兩個重要的國際文件在台灣問題上形成了一個嚴密的邏輯結構。承認1945 年的《波茨坦公告》,就必須承認1943年的《開羅宣言》;而承認《開羅宣言》也就必須承認台灣和澎湖列島屬於中國。

但是,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人還會鑽空子,他們會說,這些都是同盟國美英中的單方麵文件,日本政府並沒有參加,因此也可以不承認。但是,曆史的發展並沒有給“台灣地位未定論”留下任何空間。在這兩個文件簽訂時,日本作為敵對國,當然不可能參加文件的簽訂。但是,日本作為戰敗國,在事後是承認這兩個文件的。這一點有充分的國際文件證明。1945年9月2日,日本外相重光葵及日本陸軍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率領之日本代表團登上美國戰艦米蘇裏號正式簽下日本投降條款。在日本代表簽署的《伏降書》中開宗明義講道:

“我們謹奉日皇、日本政府與其帝國大本營的命令,並代表日皇、日本政府與其帝國大本營,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後由蘇聯附署的公告各條款。以下稱四大強國為同盟國。”

日本在《伏降書》中清楚承認接受《波茨坦公告》,也就意味著日本政府承認《開羅宣言》,當然也意味著承認台灣和澎湖列島屬於中國。這一係列重要國際文件證明,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馬關條約》作為一個曆史條約已經終結,台灣和澎湖列島在法律上已屬於中國,這一事實是由國際社會治定的文件所宣布,為世界各國,包括戰敗國日本所承認的。今天任何人要在這個問題上找漏洞都是沒有用的。

下麵再來看看最為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人津津樂道的《舊金山和約》。這個合約的英文名稱是《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這個《和約》是由52個戰勝國於1951年在美國舊金山簽署,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由於這個條約隻陳述了日本放棄台灣和澎湖列島的主權,而沒有講把這些島嶼交給誰。於是,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人就抓住這點,好像台灣真的成了無主之地。其實,用《舊金山和約》來為“台灣地位未定論”辨護,無論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站不住腳。

從法律上看,《舊金山和約》雖在《波茨坦公告》之後,但二者並不是一個取代關係。並不是說有了《舊金山和約》之後,《波茨坦公告》就失效了,就不存在了。《舊金山和約》之所以沒有講把台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是因為中國兩個政府在台海兩岸的對立,是因為中美正在朝鮮處於交戰狀態,兩岸政府都沒有參加這次會議。但《舊金山和約》並沒有說台灣是無主之地,也沒有說要把台灣交給聯合國托管。《舊金山和約》最大的漏洞也就在沒有講清把台灣交給台海兩岸的哪一個政府。舊金山會議從一開始就受到許多國家的抵製。印度和緬甸作為戰勝國,拒絕參加舊金山會議。在與會的52個國家中,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三個國家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另外還有一些國家拒絕承認《舊金山和約》。1952年9月18日,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發表聲明,指出舊金山和會是一次片麵的會議,中國拒絕接受該和約的合法性。

由於《舊金山和約》的含混,由於《舊金山和約》在時間上是在《波茨坦公告》之後,這個合約常常被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人和台獨勢力作為根據。其實,要判定哪一個條約對台灣問題有權威性,方法非常簡單。如果說《舊金山和約》取代了《波茨坦公告》,或者在《舊金山和約》產生之後,國際上不再引用《波茨坦公告》,那麽這個問題在法律上還有爭論的餘地。但問題在於,在《舊金山和約》產生之後,《波茨坦公告》仍然作為一份嚴肅,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國際上被引用,而這個引用者恰恰包括日本政府。

1972年9月29日,日本總理大臣田中角榮總理和外務大臣大平正芳在北京和中國政府國務院總理和外交部長姬鵬飛簽署了《中日聯合聲明》。其中,第三條如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在這裏,日本政府講得很清楚: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如上所述,《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就是指《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這也就是說,日本政府對於台灣,澎湖列島屬於中國這一點是明確承認的。日本政府隻是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一點表示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立場。換一句話說,日本政府隻是對台灣究竟是屬於哪一個中國政府表述含混,但對於台灣屬於中國這一基本事實,是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即承認台灣,澎湖列島屬於中國。
 
很明顯,從時間上看,日本政府在1972年9月29日簽署的《中日聯合聲明》比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的《舊金山和約》更有優先性。在法律上,日本政府不可能用《舊金山和約》來否定《中日聯合聲明》。更進一步說,1952年的《舊金山和約》隻是對台灣交給誰統治這一點沒有講明,僅此而已。而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則進一步把這個問題講明了,遵循《波茨坦公告》的原則,台灣屬於中國。所以,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人和台獨勢力要想利用《舊金山和約》來鑽空子可以說是達不到目的的。

再從現實上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曆史證明,台灣的主權是日本占領軍根據日本政府的命令親手轉交給中國政府的,而不是僅僅撤離台灣,放棄統治。1945年10月25日,日本台灣總督兼第10方麵軍司令官安藤利吉代表日方簽字向中國政府投降,中國國民政府陸軍上將陳儀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在台灣受降。受降儀式後,陳儀即席宣告:“從今天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置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10月26日,中國政府進而宣布台灣為中國的一個省,設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陳儀出任台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依中國法令行政。不久後又發布專令,宣布自1945年10月25日起恢複台灣民眾的中國國籍。1947年,國民政府撤銷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台灣省政府,魏道明任首任台灣省主席,隸屬南京的中央政府領導。到1949年10月,中國大陸政權發生更迭,海峽兩岸出現兩個中國政府,兩個政府都聲稱自己代表包括台灣在內的整個中國,這種對立持續了半個多世紀。但無論兩岸政府怎樣更迭和變化,台灣屬於中國的領土在法理上是沒有疑問的。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