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葉蕭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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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振東被判12年所引發的思考

(2006-05-12 13:57:59) 下一個
跟我在去年餘振東被引渡回中國時的預言一樣,餘振東被判12年。據中國新聞早報報道,日前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餘振東貪汙、挪用公款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被告人餘振東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100萬元。
餘振東被引渡回中國後,筆者曾談到中國的司法係統麵臨著以下幾個困境:
1,如果按照跟美國的引渡協議,量刑最高12年,於中國法律有違。對罪行小於餘振東但被判槍決,或被判無期的人來說是否不公?
2,如果按照協議,對餘的量刑不超過12年,對潛在的貪汙罪犯外逃是否是一種鼓勵?再大的經濟罪犯隻要跑到國外就領了免死牌,而且可能量刑很輕。
3,如果不按照跟美國簽訂的引渡協議,重判餘振東。那麽,中國政府將來再也不可能從美國或其他西方國家引渡經濟罪犯。西方國家還是中國經濟罪犯的天堂。結果同樣也是在鼓勵經濟罪犯外逃。
4,引渡協議要求不判死刑,可以理解。具體到量刑,12年的刑期在司法上的依據是什麽?用這個邏輯推斷,如果引渡賴昌星成功,賴是否會是另一個更燙手的山芋?因為賴昌星的從犯已被搶決了好幾個。首犯輕判,是否對死去的罪犯不公?已在監內服刑的罪犯是否應按照賴昌星的量刑而改
5,根據法律的非前溯性,此案不能作為改判其他案件的根據,但卻會成為以後的案例。假設餘振東被處以引渡協議上的最高刑期12年。那麽以後對低於餘振東貪汙額,或情節較輕罪犯的量刑是否隻能低於12年?如按英國的common law,曆史上的案例都可成為以後量刑的依據。中國雖然采取的是大陸法係,個別案例不作為法律依據,但卻會對社會和民眾起示範作用,造成法律在同一國家的雙重性,最終使得法律失去權威性。
對於餘案,我隻有一個基本原則:兩害相權取其輕。如果怎麽判都有問題,那就隻有選問題最小的方案。
1, 中國政府必須要遵守與美國簽訂的協議。即使事實如報紙所登,餘的最高量刑不能超過12年。為了將來更多的引渡,中國也必須遵守協議。從中國政府過去的曆史看,一般都會遵守國際上的諾言。
2,餘振東涉案近二十個億,隻判12年,在中國國內的司法現狀中,當然不公。中國的司法係統隻有向公眾解釋,這是一個特例,並把量刑不能超過12年的原因老老實實告訴給民眾。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總比讓罪犯躲在國外好。
在現實社會中,真正的公平是不容易的。法律和政治一樣,都需要折衷,妥協。當中國和發達國家在經濟,文化上還存在著巨大差異的時候,雙重標準是不可避免的。一如在二十幾年前的中國,對於在華的外國人,無論在消費價格和賠償標準上都和中國國民有著完全不同的標準。公平嗎?當然不公平。但國情使然。因為中國當時的經濟太落後。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進步,中外的差據越來越小,雙價位製就自然而然消失了。(現在在賠償標準上好像還有一些差別)我想,在司法上也是一樣,隨著中國的發展,逐漸和國際接軌是可能的,但需要比經濟發展更長的時間。
這次,中國司法部門對餘振東的量刑跟我在去年底的估計一樣,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慕亞平專門對此案作了講解。不過這位中山大學的法學教授隻講了這個判刑和美國合作的一個方麵。而對怎麽在非死刑的量刑中,確定12年這個刑期,以及12年這個刑期對中國今後處置貪官的具體量刑有什麽消極影響沒有談。筆者去年提出的上述問題並沒有得到令人信服的回答。
作者:寒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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