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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導讀 賞厚而刑 刑重而威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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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新法導讀:賞厚而刑,刑重而威刑法修正案(十一)

https://zjt.hunan.gov.cn/zjt/c101187/202203/t20220311_22502482.html

2022-03-11 08:35

修法背景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中居於基礎性、保障性地位,對於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曆來十分重視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自 1997年全麵修訂刑法以來,先後通過了一個決定、十一個刑法修正案和十三個有關刑法的法律解釋,及時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和明確適用。總體看,現行刑法適應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情況和預防、懲治犯罪的需要。同時,我國也需要根據新任務、新要求、新情況對刑法作出局部調整。

一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安全生產、產權保護、金融市場秩序、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的刑法治理和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有必要通過修訂《刑法》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將黨中央決策轉化為法律製度。緊緊圍繞保障黨和國家重大戰略目標實現、保障改革開放成果和建設法治中國、平安中國的要求,更加注重統籌發揮好刑法對經濟社會生活的規範保障、引領推動作用。

二是適應國內國際形勢變化和當前麵臨的新情況、新鬥爭需要,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公共衛生安全、生物安全,以及知識產權領域等法律的製定修改進一步銜接,需要刑法作出相應調整,以增強法律規範的係統性、完整性、協同性。

三是回應社會關切的需要。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政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地方等都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見建議,需要修改刑法以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別是有關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環境、公共衛生等涉及公共、民生領域的基本安全、重大安全的問題予以明確和解決,回應關切。

2020年 12月 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年 3月 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解讀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新增條文 13條,修改條文 34條。

1.未成年人身份不能成為惡魔的免死金牌

2019年 10月 20日,大連 10歲女孩被未滿 14周歲的蔡某殘忍殺害,並被拋屍於街邊的綠化帶,然而因蔡某未滿 14周歲,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大連市公安機關隻能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對蔡某收容教養。除此案以外,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關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逐步提高,當今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了大幅提高,其實十二三歲的孩童是清楚道德對錯、應為不應為的。法律不應對有認知能力的孩童在特定環境下的內心幽暗視而不見。為了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有利於從整體上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發育,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穩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在“特定情形、特別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特定情形是指僅限於“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特別程序是指“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新法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保持了應有審慎的態度。另外,將“收容教養”改為“專門矯治教育”,說明對未成年犯罪並不是“一關了之”或“一放了之”,而是做好將懲罰犯罪與完善專門矯治教育的銜接工作。

2.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

2019年 3月 18日上午 9時許,在廣州市海珠區馬基大街駿豐時裝廠附近,淩女士抱著 3個月大的女兒歡歡和丈夫在買完菜回家途中,突遇半塊紅磚從高空飛墜而下,剛好砸中歡歡的頭部。歡歡被送進醫院搶救,但因傷勢過重,在 18日下午 2時 40分宣告不治身亡。類似這樣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了積極回應廣大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共安全的關切,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事立法上首次實現“高空拋物入刑”,明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018年 10月 28日重慶市發生一起公交車墜江事件,15條鮮活生命的逝去給每個人心頭重重一擊,竟隻是因為乘客坐過站,與司機激烈爭執和互毆。此次事件也讓我們在扼腕歎息的同時,開始關心公交司機的駕駛安全問題。生命高於一切,安全重於泰山。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加大力度打擊藥品“黑作坊”

在安全重於泰山、健康擺在首位的今天,對於如何讓大眾用上“安全藥”的問題,恐怕誰也不能等閑視之。雖然近年來,各級打假職能部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大了執法力度,開展了多次集中整治和專項打假,但是製假售假情況似乎仍有惡化的趨勢。為進一步強化藥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安全,與《藥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銜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一是在《藥品管理法》對假劣藥的範圍作出調整以後,保持對所涉藥品犯罪懲治力度不減,考慮到實踐中“黑作坊”生產、銷售藥品的嚴重危害,規定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同等處罰。二是總結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經驗教訓,與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進一步銜接,將一些此前以假藥論的情形以及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行為等單獨規定為一類犯罪。三是修改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犯罪,進一步細化食品藥品瀆職犯罪情形,增強操作性和適用性。這些規定顯著加大了對“黑作坊”的懲治力度,也將藥品領域治理的觸角進一步向源頭和前端延伸。

4.嚴懲金融亂象

打著“互聯網金融”旗號,如以“投資”之名行詐騙之實,類似的非法集資陷阱不僅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更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然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定刑過輕,降低了其震懾作用,客觀上導致了一些犯罪分子寧可服幾年刑也不願意主動退贓的結果。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

對於社會公眾深惡痛絕的非法討債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踐經驗,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並以此為業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這將有利於嚴懲犯罪行為,強化事前預防,減少受害人可能受到的侵害。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還完善了證券犯罪規定,包括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等。

5.加強企業產權保護和優化營商環境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權保護和優化營商環境,(十一)規定:《刑法修正案》一是加大力度懲治民營企業內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財產的犯罪。進一步提高和調整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配置,落實產權平等保護精神。另外,總結實踐中依法糾正的企業產權保護案件經驗,考慮到民營企業發展和內部治理的實際情況,規定挪用資金在被提起公訴前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修改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入罪門檻規定,對由於“融資門檻高”“融資難”等原因,民營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在融資過程中雖然有一些違規行為,但並沒有詐騙目的,最後未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三是增加規定商業間諜犯罪。在激烈的競爭中,各類刺探商業秘密的行為時有發生。各國普遍重視對商業秘密的刑事立法保護,而目前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滯後於現實需要。增加商業間諜犯罪有利於更好地保護企業產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經濟秩序,符合產權保護刑事立法的國際趨勢。

6.願世間每一個孩子都能平安成長

2021年 3月 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作工作報告中提到再審“百香果女童被害案”,對強奸殺害 10歲女童的楊光毅依法改判並執行死刑。保護未成年人就是保護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對挑戰法律和社會倫理底線、針對兒童犯下的各種嚴重罪行決不姑息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態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此作出了三個方麵的修正: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對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二是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三是修改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包括: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7.向“冒名頂替”者亮劍

十幾年前就有相關的案例被曝光,這並不是偶發個案。被人冒名頂替喪失入學機會,因此被毀掉的可能是被頂替者的一生。除教育領域外,涉及公務員錄用、就業安置待遇等方麵同樣如此。相關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公眾提出,社會上發生的冒名頂替上大學等事件,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破壞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正義底線,應當專門規定為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納了上述意見,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曆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從重處罰。刑法向“冒名頂替”者亮劍,意味著更多領域的社會公平將得到保障,從而使得人們的每一分努力與付出都不被辜負。

8.詆毀英雄,言論資敵,情理法難容!

一段時間以來,褻瀆英雄之事頻頻刺痛人心。炒作“董存瑞炸碉堡為虛構”,質疑“火燒邱少雲”違背生理學,叫囂“黃繼光堵槍眼不合理”……惡搞、臆想、杜撰、塗抹,別有用心、混淆視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對此,輿論不接納,法律不允許。英雄事跡是鮮活的,英雄精神更是崇高的,他們是在用生命守護祖國和人民,我們理應用真相和真心守護英雄。正如有人說的,為英雄正名,不僅是科學問題,更是信仰問題。把好言論和輿論的邊界,守住道德和法律底線,以更多的敬畏心、敬仰心、敬重心來守望英雄及其英雄精神,才能真正捍衛好屬於每個人的“光榮與夢想”。《英雄烈士保護法》《民法典》

明確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規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9.基因編輯、胚胎改造,人生豈能這樣贏在起跑線?

2018年 11月 26日,一則“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編輯嬰兒誕生”的新聞刷“爆”了朋友圈。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建奎宣布一對名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編輯嬰兒於 2018年 11月在中國健康誕生,由於這對雙胞胎的一個基因(CCR5)經過修改,她們出生後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病毒。該行為遭到了來自於世界範圍內逾百名科學家的強烈譴責,最終賀建奎在 2019年底以非法行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百萬元。該事件也正式推動基因編輯被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明確規定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主要條文鏈接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曆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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