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璞集

先連載陳殿興譯的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兩部小說《卡拉馬佐夫兄弟》和《罪與罰》,然後再介紹他寫的俄國作家的愛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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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卷 錯判 ·十一

(2016-07-24 07:11:45) 下一個

                    十一、錢未曾存在過。搶劫未曾發生過。

 

   辯護人的發言裏有一點頗使大家震驚,那就是他完全否認這不祥的三千盧布曾經存在過,從而也不可能被搶。

   “陪審員先生們,”辯護人開始說,“本案有一個特點使任何一個新來的不抱成見的人都會感到驚訝,那就是指控搶劫卻又完全不能實際指出搶劫了什麽。據說是搶了錢,而且是三千——可是這錢實際上是否存在過卻無人知道。請想想,第一,我們是怎麽知道有這筆錢的,誰見過?見過這筆錢並且說這筆錢裝在一個寫了字的信封裏的,隻有仆人斯梅爾佳科夫一個人。他在災難發生前就把這個消息告訴了被告和被告的弟弟伊萬。也告訴過格魯申卡女士。可是這三個人並沒有親眼見過這筆錢,見過的也仍然是斯梅爾佳科夫一個人。這裏自然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假如這筆錢確實存在而且斯梅爾佳科夫也確實見過,那麽他最後一次見到是在什麽時候呢?假如老爺把這筆錢從被褥下麵拿出來又放進錢匣裏而沒有告訴他呢?請注意,據斯梅爾佳科夫說,這筆錢是放在被褥下麵,放在褥墊下麵,被告一定得從被褥下麵把錢拿出來,可是床上的被褥並沒有被翻亂——這一點記錄裏寫的很清楚。被告怎麽能絲毫不翻動床上的被褥呢,而且他滿手鮮血,怎麽會沒有弄髒剛剛新換的床單呢?有人會問:信封在地板上是怎麽回事?關於這個信封是值得談談的。剛才我簡直有些吃驚:才華出眾的公訴人談起這個信封時忽然說——各位請聽他說什麽——在說到懷疑斯梅爾佳科夫是凶手是荒謬的時候說:‘假如沒有這個信封,假如不在地板上留下這個罪證,搶劫者連錢帶信封一起拿走,那麽全世界就沒有人知道存在過這個信封、信封裏的錢以及被告曾搶過錢。’這麽說,這個帶有題詞的被撕破的信封——甚至在公訴人看來——是指控被告搶劫的唯一根據,他說‘否則誰也不會知道發生過搶劫,或許也不會知道曾經有過這筆錢’。可是難道地板上的一個破信封就能證明裏麵裝過錢而且這些錢被搶走了嗎?有人會回答說:‘斯梅爾佳科夫見過裏麵有錢嘛。’那麽他是什麽時候最後一次看到的呢?這就是我要問的。我跟斯梅爾佳科夫談過,他對我說是災難發生前兩天看到的!我為什麽不能假定例如這樣一種情況:老費奧多爾-卡拉馬佐夫關在屋裏等心上人等得心急如焚,由於無聊,忽然心血來潮,決定把信封拿出來拆開,他心想:‘她也許不相信信封裏裝的是錢,我把三十張麵額一百盧布的鈔票拿在手裏給她看,這樣效果可能會更好些,她會流涎三尺的。’於是他就拆開信封,把錢掏出來,順手把信封扔到地板上,他當然不怕留下什麽罪證咯。各位陪審員先生們,還有比這種推測、這種事實更可能的情況嗎?為什麽這種事情不會發生?即使發生類似的情況,那對搶劫的指控也就會自行取消:既然沒有錢,自然也就不存在搶劫咯。既然信封被扔在地板上是裏麵有錢的罪證,那我為什麽不能肯定相反的情況:信封被扔在地板上正是因為裏麵已沒有錢——錢已被主人事先拿走。‘好吧,假定是費奧多爾-卡拉馬佐夫自己把錢拿出來,那他把錢放到什麽地方了呢,搜查時在他家裏並沒有發現哪!’第一,在他的錢匣裏發現了一部分錢;第二,他可能早晨乃至前夜把錢拿出來,作別的用了,交給誰了,最後,也可能從根本上改變了主意,改變了行動計劃,在這種情況下,他認為毫無必要事先向斯梅爾佳科夫報告。即使這種推測隻是一種可能性,那怎麽能這麽堅定不移地指控被告為搶劫而殺人,一口咬定發生過搶劫呢?這樣,我們就進入小說創作領域了。因為要肯定某種東西被搶的話,那就必須指出這件東西來,或者起碼無可辯駁地證明這種東西存在過。可是這種東西,甚至沒有人看到過。不久前彼得堡有個年輕人,幾乎還是個孩子,才十八歲,是個小販兒,大白天拿著斧子闖進了一家貨幣兌換攤點,膽大包天,竟打死老板,搶走了一千五百盧布現款。五個小時之後,他被捕獲了。除了被他揮霍掉的十五盧布,其餘的錢全在他身上找到了。此外,凶殺案發生後回到店裏的夥計,不僅向警察當局報告了被搶走的金額,而且說明了每種錢幣是多少,即一百盧布的幾張,五盧布的是幾張,十盧布的是幾張,金幣多少枚,各種麵額的金幣各為多少;而在被捕獲的罪犯身上搜出來的恰是這些錢,幣種也對。而且凶手還供認不諱,說他是殺了人並搶走了錢。陪審員先生們,我認為這才算罪證哪!在這裏我知道,看到,並且可以觸摸到錢,不能說這些錢沒有或未曾存在過。當前的情況是這樣嗎?然而這卻是人命關天的大事啊。有人會問:‘就算這樣,可是那夜他縱酒狂歡,揮金如土,在他身上搜出了一千五百盧布——他這些錢是從哪兒來的?’正是因為隻是發現了一千五,而另一千五卻無論如何未能找到,正是這一點證明這些錢可能根本不是那些錢,從來也沒有在任何信封裏裝過。根據時間計算(而且是極其嚴格的計算),預審時已得知而且證實,被告離開侍女就跑到佩爾霍京家裏去了,沒有回家,也沒有到任何地方去,而且身邊總有人,他不可能從三千盧布裏拿出一半藏到市裏任何地方。正是這種情況使得公訴人推測說是藏在莫克羅耶的哪個板縫裏。諸位,該不是藏到尤道弗孤堡 1的地下室裏了吧?這種推測太富有幻想色彩了吧,太像編小說了吧。請注意,這種推測即關於藏在莫克羅耶的說法一被推翻,搶劫的全部指控便會土崩瓦解,因為這其餘的一千五會藏到哪兒呢?既然已經證明被告哪兒也沒去,那麽這些錢怎麽會神奇地消失呢?我們是在用編小說的辦法草菅人命啊。有人會說:‘他畢竟沒有解釋清楚在他身上發現的一千五是從哪兒來的呀;另外,人們都知道在這夜之前他是沒有錢的。’誰知道他沒有錢呢?可是被告卻清楚明確地說明了錢是從哪兒來的。假如各位願意相信我的話,陪審員先生們,假如各位願意相信我的話,從來沒有比這個口供更可信的了,而且這個口供更合乎被告的性格和心靈。公訴人喜歡自己編出來的小說;他這部小說的主人公意誌薄弱,肯於接受未婚妻以使他感到極其恥辱的方式向他提供的三千盧布,不能把一半錢分出來縫成香囊,即使縫了,他也會隔兩天拆開一次,拿出一百來,這樣一個月就會花完。請各位回憶一下,這些話都是用不容置疑的口吻說的。唉,假如事情根本不像您編小說講的那樣,您這部小說裏講的是另一個人可怎麽辦?問題正在於您講的是另一個人哪!也許有人會反駁:‘有人證明他在災難發生前一個月把從卡佳小姐那兒拿的三千盧布一次像一戈比似的全喝光了,從而他沒有從三千裏分出一半來,’可是這些證人是些什麽人呢?這些證人的可信程度,在法庭上已經暴露出來了。另外,別人手裏的那塊麵包總顯得大。最後,這些證人誰也沒有親手數過,隻是靠著自己的眼睛估摸。馬克西莫夫就證明說有兩萬。瞧,陪審員先生們,因為心理學誰都可用,所以我要從另一個角度來用用,我們來看看結果如何。

   “災難發生一個月前,被告受卡佳小姐委托去郵局匯三千盧布。現在的問題是:交錢的時候是否像剛才宣布的那麽使米佳感到屈辱可恥?第一次作證時,卡佳小姐講的不是這樣,完全不是這樣;她第二次作證時,我們隻聽到了憤怒報複的喊叫,發泄積怨的喊叫。僅僅根據她第一次作證不誠實,我們就有權得出結論說她第二次作證也不誠實。公訴人‘不想,不能’(他的原話)觸及這部羅曼司。隨他的便吧,我也不打算觸及,可是我要指出一點:既然純潔高尚的女士——倍受尊敬的卡佳小姐無可爭辯地正是這樣一個人,既然這樣一位女士竟能突然在法庭上改變第一次證詞,其直接目的就是要毀掉被告,那麽,顯而易見,她的這次證詞也不是公正冷靜的。難道有誰能否認我們有權得出結論說一個存心報複的女人在許多方麵誇大其詞嗎?我指的就是誇大提供錢的時候那種屈辱可恥的程度。相反,提供錢的時候,態度是能夠接受的,特別是對於像我們被告這樣一個粗人。主要的是他當時指望能很快得到父親欠他的三千盧布。這是輕浮的,正因為他輕浮,所以他堅信父親會給他,他會得到,從而隨時可以把卡佳小姐委托匯的錢匯出去,還清債務。可是公訴人無論如何不肯相信他當天從收到的錢裏分出一半來縫成香囊,他說:‘他不是這種性格,不能有這種情感。’可是您自己喊過卡拉馬佐夫性格能夠兼容並蓄,您自己喊過卡拉馬佐夫能夠同時觀照兩種無限。卡拉馬佐夫的性格正是具有兩麵性,具有兩種極端,他一方麵非常喜歡無節製的縱酒狂歡,另一方麵,假如有必要的話,他也能立即停止。這另一方麵就是愛情——像烈火一般的新的愛情;為了這種愛情,需要錢,啊,比同這意中人縱酒狂歡更重要。如果她對他說‘我是你的,我不喜歡費奧多爾’,他就要帶她遠走高飛——為此就需要錢。這比縱酒狂歡重要。卡拉馬佐夫怎麽會不明白呢?他正是為此事焦心、發愁嘛。假如他把一部分錢分出來以備萬一,那有什麽不可能?可是時光在流逝,費奧多爾先生並沒有給被告三千盧布,相反,倒傳說他要用這筆錢去勾引被告的意中人。被告想:‘父親不給我錢,我在卡佳麵前就會變成賊。’於是他就產生了一個想法:要把縫成香囊帶在身邊的這一千五去交給卡佳女士,並對她說:‘我是卑鄙小人,可不是竊賊。’這就是保護這筆錢像保護眼珠一樣無論如何不能拆開一百一百地花掉的第二個原因。您為什麽不肯承認被告有榮譽感?不,被告有榮譽感,即使不對,即使往往是錯誤的,可是這種榮譽感是有的,而且是強烈的,他已證明了這一點。可是事情變得越來越複雜,嫉妒已使他痛苦到了極點,仍然是原先那兩個問題縈繞在他的心頭,使他痛苦不堪,走投無路;他一直在想:‘我把錢給卡佳,可上哪兒弄錢帶格魯申卡走呢?’如果說他這一個月發狂,酗酒,在酒館打架鬥毆,那這也許正是因為他心裏痛苦,難以忍受。這兩個問題終於尖銳到使他達到絕望的地步。他最後一次打發弟弟去要這三千盧布,可是沒有等得到答複便自己闖進父親家裏,結果在眾目睽睽之下毆打了父親。這之後已不能指望從他那兒得到錢了,父親被打後是不肯給的。當天晚上,他捶胸正是捶胸的上部掛香囊的地方,對弟弟發誓說他有辦法不做卑鄙小人,可是仍然是卑鄙小人,因為他預見到他不能使用這些錢,沒有足夠的毅力,沒有足夠的剛強性格。為什麽公訴人不相信阿廖沙-卡拉馬佐夫的證詞?——這證詞多麽純潔多麽真誠啊,沒有事先準備,是完全真實可信的。為什麽相反倒叫我去相信錢是藏在什麽板縫裏,是藏在尤道弗孤堡裏呢?那天晚上,被告同弟弟談完後就寫了那封致命的信,這封信就成了指控被告搶劫的最主要最有力的罪證!‘明天我要向所有人去弄錢,假如弄不到,我就殺死父親,把他枕頭下麵的錢拿來,那錢裝在大信封裏,係著粉紅色緞帶,隻要伊萬離開就可以辦到。’據說這是凶殺的全麵計劃,凶手怎麽會不是他呢?‘後來發生的實際情況完全跟信上寫的一樣!’——公訴人喊道。可是,第一,這是一封醉信,是在氣得要命的情況下寫的;第二,大信封雲雲,是根據斯梅爾佳科夫的話寫的,他自己並沒有看到過這個大信封;第三,寫是寫了,然而是否是照寫的去做了,有什麽證據呢?被告是否從枕頭底下拿到了這個大信封,是否找到了錢,甚至是否真有錢?而且被告是為錢跑去的嗎,請大家回憶回憶!他拚命跑去不是為搶劫錢,而是想知道使他傷心的這個女人在哪兒,這就是說,他的跑並不是按計劃、照信裏寫的行事,也就是說他並不是為了實施考慮周密的搶劫,他的跑是意外的,偶然的,因為嫉妒得發瘋!有人會說:‘他畢竟跑去殺了人,搶了錢。’最後,人是否是他殺的呢?我憤怒地否定搶劫的指控:如果不能準確指出被搶的東西,就不能指控搶劫;這是公理!然而人是否是他殺的呢,是他殺了人沒有搶劫嗎?這得到證明了嗎?這是不是也是一部小說呢?”

 

 

 

附注:

1. 英國女作家拉德克裏夫(1764—1823)所著小說《尤道弗神秘事跡》(1794)中所描寫的孤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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