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神權神法論的精義
——選自王誌勇《福音、國度與文化:三化異象與基督徒侍奉的天國戰略》
我們絕不反對憲政民主製度本身,我們強調的是真正的憲政民主製度一定要建立在敬畏獨一上帝並且以上帝所啟示的律法為“高級法”的基礎上。王希在分析托克維爾的思想與美國憲政實踐的時候深刻地指出:“托克維爾稱,美國的政治問題最終會變成司法問題,依循法治的渠道來解決。但不可忽略的是,是否能夠進入‘法治’之內,確實一個政治問題。”[1] 政治問題確實具有首要性,政治所要辨析的就是權力和權利的關係問題,美國憲政的時間同時包含的兩大內容就是:“一個是關於‘權力’(包括國家和政府權力)的建構和運用,另一個是關於‘權利’(公民的個人和集體權利)的建構,也就是說,有‘權力憲政’(constitutionalism of powers)和‘權利憲政’(constitutionalism of rights)兩條主線。”[2]
因此,高舉上帝的主權不僅僅是宗教與神學的問題,更是極其重要的政治與法治的問題。施特勞斯在其考察以亞裏士多德為代表的希臘古典政治哲學的時候強調,這種古典政治哲學所關注的“主導性問題”就是“最佳政治秩序問題”。 [3] 這種“政治秩序”先於“合法秩序”:“產生合法秩序的是政治秩序,即政製。政製決定並塑造了社會的性格。曆史上有過各種各樣的政製,現在同樣如此,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這個問題:哪種政製更可取?或者說得更簡潔些,哪種政製最好?我們可以說,這才是亞裏士多德的最重要問題。”[4] 對於基督徒而言,最好的政製就是“神權製”(theocracy),強調上帝的主權至高無上,上帝的律法為大為尊,人間的一切權力都在上帝的主權和約法之下,這樣國家和政府的權力才能受到根本性的限製,人民的權利才能得到根本性的保障。王希在研究美國憲政時強調:“沒有美國憲法,便沒有美國的發展。”[5]
我們完全可以說,沒有上帝所啟示的約法,就沒有美國憲法的出現;不承認上帝的主權的至高性,就會否定上帝的約法的有效性。劉小楓把theocracy翻譯為“神主政製”,與“民主政製”(democracy)相對。他在分析柏拉圖的《法義》時指出:“《法義》一開始就提到:如果法律不是神賜的,就是人創立的。人立法,意味著設立政治製度。製度衍生法律規範及其效力,而不是相反。法律的合法性來源不是法律規範的形式體係本身,而是政治製度。”[6] 最大的政治問題其實是法學問題:到底誰的權力具有終極性的合法性?最大的法學問題在本質上是政治問題:到底是誰具有終極性的立法權?不管是政治問題還是法學問題,最終都是神學問題:到底誰是具有至高性、享有立法權的上帝?瓦勒頓在《古代近東思想與舊約聖經》一書中考察“律法與智慧”的時候強調:律法為人提供“人生的指南”(guidelines for life),為人提供“司法性的智慧”(judicial wisdom),使人能夠做出“智慧的判斷”(wise justice),因此律法本身就是“智慧的規範”(a form of wisdom),最終達成的就是“維持秩序,教導實踐性的智慧,並且提供合法性”(maintain order, teach practical wisdom, and provide legitimation)。[7] 那些不重視律法,尤其是不重視上帝的律法的人,就缺乏真正的智慧,他們的權力和身份也缺乏神聖的合法性。就其本質而言,在上帝麵前都是“不法的人”(帖後2:8-9)。
對於基督徒而言,因為我們長期忽視或否定上帝的約法,所謂的基督教信仰已經變得麵目全非,基督教國家與文明似乎也在土崩瓦解,隨時受到共產主義和基督穆斯林的滲透和顛覆,人類似乎很快就會回到弱肉強食、成王敗寇的蠻荒時代。上帝至尊,律法至上,人人都處於上帝的主權和律法之下,這是聖經啟示和西方基督教文明的正傳,當然也是基本的常識。我們所主張的以上帝至尊的“神權製”從根本上解決了政治秩序的正當性問題,而以上帝的律法為大為尊的“神法論”則從根本上解決了法律秩序本身的合法性問題。神權神法乃是最高的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基督教神學的研究沒有落實到政治與律法的研究,就與外邦的玄學無異。
此類玄學雖有“神學”之名,實質上不過是“鬼學”,乃是勾引人偏離聖經中啟示的上帝的主權和律法,他們所說的上帝當然已經不是聖經中所啟示的自有永有、三位一體的真上帝,隻不過是魔鬼以上帝的形象出現。所以,上帝在《曆代誌》中警戒說:“以色列人不信真上帝,沒有訓誨的祭司,也沒有律法,已經好久了”(帶下15:3)。當時的以色列人似乎讓在崇拜上帝,也有祭司,不過他們所拜的並不是“真上帝”,他們的祭司也不在教導上帝的律法,正如現在很多地方盛行的基督教一樣假冒偽善,這種基督教的典型特征就是牧師不講上帝的律法。
[1] 王希,《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35頁。
[2] 王希,《原則與妥協》,4頁。
[3] 施特勞斯,《古典政治理性主義的重生》,96頁。
[4] 劉小楓選編,《西方民主與文明危機:施特勞斯讀本》(北京:華夏,2018年),31頁。
[5] 王希,《原則與妥協》,40頁。
[6] 劉小楓,《施特勞斯的路標》,47頁。
[7] John H. Walton, Ancient Near Eastern Thought and the Old Testament, second edition (Grand Rapids: Baker, 2018), pp.26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