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人生為己,兼談撲克牌桌旁的人生
作者:郭知熠
筆者以前曾寫過一篇短文,題目是《論人生為己》。今天興之所致,似乎覺得言猶未盡。於是,再開始動筆寫這篇文章。
人生的目的究竟是為了誰?不同的人對這個問題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但這並不意味著這個問題是沒有答案的。筆者在《論人生為己》中斷言不管是誰,不管他所說的話如何地冠冕堂皇,他的人生的目的是為了他自己的。
在《論人生為己》中,筆者曾給出了關於這個斷言的一個純邏輯的證明。這個證明是非常有趣的。郭知熠覺得這個證明應該出現在任何關於人生的書籍的首頁,它應該成為關於“人生為己”這個命題的經典證明,因為它是通向解決困惑我們的關於人生問題的第一把鑰匙。
我們在這裏重新陳述一遍關於這個斷言的邏輯證明。
假設有一個個體,在這裏是指人。這個個體的周圍環境除了他自己外,還有很多的其它物體,這些物體可以是別的人,別的事物,甚至是一些抽象的物體。我們假設這個個體的目的不是為了他自己,那麽,他的目的必然要為了除他以外的某一個其它的物體。
為什麽一個個體的目的要為了另一個物體呢?什麽是一個個體的目的為了另一個物體的真正理由呢?沒有理由。我們無法找到一個個體為了非自身的目的的真正理由。
因為我們找不到一個個體為了別的什麽事物的理由,因此,他的目的一定會指向自身,因為指向自身不需要任何理由。所以,我們斷言這個個體的人生目的是指向自己的。
這就從純邏輯的角度證明了人生的目的是為了自己的。至於有些人說,你怎樣能夠解釋人類社會裏主動犧牲自己的情形呢?你怎樣解釋人類社會裏互助的情形呢?在這種情況下,難道人生的目的也沒有出現偏差而是指向自己嗎?
我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這一點。筆者喜歡玩撲克,我們就以撲克牌桌旁的人生來作為例子。在打撲克時,撲克遊戲的規則就相當於一個社會裏的法律或者道德規則,一個玩撲克的人不能違反這些規則,就好象一個社會裏的人們不能違反法律或道德一樣。
如果一個人犯規,譬如這個人偷牌,其他的人會責備他。這個責備他的人就如同我們這個社會裏的“愛管閑事”的人一樣,這個社會裏的“愛管閑事”的人會對違反法律或者道德的人加以責備。
也許你會說,一個責備別人偷牌的人是為了自己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其他人偷牌將會影響他的成績,他有可能因此而在這場遊戲中敗北。所以,他責備別人偷牌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他也是為了他自己。那麽,人生為己這個命題在這裏是成立的。但是,一個社會上“愛管閑事”的人似乎就不是為了他自己了。如果一個人偷竊其他人的東西,並沒有偷他的東西,他有什麽必要多管閑事?
從表麵上看,社會上“愛管閑事”的人不是為了他自己。但是,如果我們從本質上看,這些“愛管閑事”的人也還是為了他自己的。隻是這個“為己”不是直接的,而是“有遠見地”為了自己。可以想象,如果一個社會偷盜成風,殺人成風,那麽生活在這個社會裏的每一個人都會感到自危。因此,我們說維持社會治安是每一個公民的職責是有理由的,因為這樣做的目的最後還是為了我們自己,沒有人願意成天生活在恐怖的環境中。
我們來繼續“牌桌”這個小社會與“生活”這個大社會的類比。
我們都知道,有些撲克遊戲是必須合夥進行的。在這些遊戲中,個體為了整體的利益,有時情願“犧牲”自己,以爭取整體的成功。但是,這個情形並不是說,在這個撲克遊戲中,個體不是為了自己的。其實,個體為了整體隻是表麵上的,個體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是本質的。因為在這個時候,整體的成功才是真正的成功。如果沒有整體的成功,個體即使再成功,因為撲克遊戲的規則,最後也算著是失敗的。
筆者相信,讀者容易接受撲克遊戲中,個體的行為是為了自己的。即使有時為了整體而犧牲自己的利益,最後的目的還是為了自己。因為我們的合作者是暫時形成的,並且在撲克牌遊戲中這些合作者還可能經常變更,我們無法接受在撲克牌遊戲中我們是為了別人的結論。
同樣,在現實生活這個大舞台中,許多時候都是需要合夥的。其實,我們的社會本身就是一個需要分工合作的統一體。隻是這個合作更加複雜,更加難於預料罷了。因為合作的相對複雜性,也許我們就沒有感知到,即使某些行為是為了自己的,但因為這個行為有為了整體的“偽裝”,我們就以為這個行為不是為了自己的了,我們就以為這個行為是為了別的什麽事物了。
將社會中的人生與撲克牌桌子旁的人生作這樣的類比是有啟發意義的。一個撲克牌桌子邊的人生不過是社會中的人生的一個縮影,社會不過是一個放大了的撲克牌桌子。我們從這個縮影中可以看到人生為己這個命題是成立的。盡管筆者的意思不是要推出,從撲克牌桌子邊的人生我們認為成立的東西,它一定在一個大社會裏成立。但至少,這個在撲克牌桌子邊的人生的結論將有力地支持人生為己這個命題在更大的範圍內的正確性。
寫於200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