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75周年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縮寫:UDHR)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在法國巴黎夏樂宮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共有30條。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的文件。其完整文件由聯合國出版在其網站上。
在《宣言》這一在全世界範圍內推廣人權理念、保護人類基本權利的重要文件的起草過程中,有一個中國人作出了傑出的貢獻,通過他,中國的文化、中國人的思想觀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他就是傑出的中國人權活動家——張彭春。
張彭春,字仲述,1892年生於天津,1908年畢業於南開學校。1910年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學習教育學、哲學,同時刻苦鑽研戲劇理論和編導藝術,是民國時期著名教育家、南開大學創辦人張伯苓的胞弟。為《世界人權宣言》貢獻中國智慧 1947年初,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決定設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一份對於全人類具有普遍意義的人權標準。美國戰時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埃莉·羅斯福被選為委員會主席,張彭春被選為唯一的副主席。
《世界人權宣言》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一起包含在國際人權法案中,兩個公約都是在1966年通過。
宣言包括以下內容:
序言闡述了起草宣言的必要性的曆史和社會原因。
第1—2條確立了尊嚴、自由和平等的基本概念。
第3—5條確立了其他個人權利,例如生命權以及禁止奴隸製和酷刑。
第6—11條提及人權的基本法律界定,以及在受到侵犯時可以適用的具體補救措施。
第12—17條規定了個人對社會享有的權利,包括在每個政體內部的遷徙自由和居住自由、國際庇護權以及享有財產和國籍的權利。
第18—21條認可所謂的“憲法自由”以及在精神、公共和政治領域的自由,例如以下自由:思想、意見、表達、宗教和良心、文字、和平結社,以及通過任何媒體接收和傳遞信息和想法。
第22—27條認可個人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醫療保健。它支持廣泛的享有適足生活水準的權利,並特別提到了對母親或兒童時期的照顧。
第28—30條規定了行使這些權利的一般方式、個人權利不能適用的領域、個人對社會的義務,以及禁止使用權利來違反聯合國宗旨。
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列出一係有關人權之一般原則,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讚成,0票反對,8票棄權(蘇聯、烏克蘭、白俄羅斯、南斯拉夫、波蘭、南非、捷克斯洛伐克和沙特阿拉伯),另有2國代表缺席。加拿大法學家漢弗萊是宣言的主要起草人。加拿大最初對宣言的草稿投棄權票,但後來還是同意了最終稿。
中華民國投了讚成票。
自1950年起,聯合國把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國際人權日”。
影響
許多學者、律師和法庭的判決書經常引述《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一些條款來佐證自己的立場,但也有一些國際法律師認為《世界人權宣言》是一部習慣法。對這一點,學術界尚沒有達成共識。
《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是最具爭議性的,該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沒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但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迄今在許多國家,包括日本、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加坡、湯加王國、博茨瓦納共和國、白俄羅斯以及美國大部分州,死刑依然是一種刑罰。
2008年12月,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崔之元說,《世界人權宣言》采用“人權”(human rights)一詞、而不采用西方傳統中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一詞,意味著公/私界限和個人權利的相對性與動態性;認清個人權利和公/私界限的相對性的意義,在於使人們擺脫“亞洲價值v.s.西方價值”的二元對立思維方式,從而更實質性地保護和實現公民的基本權利。
2018年12月,前英國首相戈登·布朗說,在1940年代冷戰氛圍中催生的《世界人權宣言》,從一開始就缺乏具約束力的執法條約,沒有適當的申訴機製,甚至發表很久以後才有部分國家簽署基本契約;而且《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時代的產物,很少提及女性、殘疾人、LGBTQ、社區和兒童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