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從昨天到今天,堅持他們不是剽竊的理由,五花八門,最直接的,是這個雙螺旋結構,富蘭克林沒想出來,他們想出來了,所以不是剽竊。
一個人偷了別人十萬,拿著偷來的錢,到股市上賺了一百萬。說我不是賊,因為我有拿這個十萬掙一百萬的本事。如果我不偷你那個十萬,留在你手裏,你還真沒那個本事掙後麵那個一百萬。
更有滑稽的,說這十萬是A的沒錯,但是B是A的老板,是B拿了這個錢給了C,所以頂多B是賊,C不是。幫賊找理由,還真是無所不要其極。一幫賊裏邊,能摘出一個是一個哈。
做學問的人,什麽事能做,什麽事絕對不能做,是有嚴格的規矩的。何況你們想要摘出來的,是這一夥賊裏,最惡劣的一個。我說的是C。不過到後來連他自己都承認了這個錢,他從頭都知道是A的,還是有人幫他編,居然說他從一開始就給了A應有的Credit。也是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