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處的項南川科長說:到檔案室去拿。我問項科長:檔案室不給我怎麽辦?項科長說:我們已經和他們聯係好了。其他人就隨同我到了檔案室。
檔案室的工作人員問清楚我要什麽後說:我們隻有《匯編》,沒有28號文件的原件。
我說:你們沒有28號文件,如何能夠《匯編》?
工作人員說:我們沒有將28號文件歸檔。
我說:那麽151號文件呢?
工作人員說:這個有。
我又說:給我複印一份。
工作人員說:複印要收錢的。
我問:多少錢。
她說:20元
我想想不貴,就同意了。
等她複印好了,又打了好多通電話請示領導後,給我該了公章。然後說:交錢吧!
我給她100元,她找給我50元。我有些不解,問她:你不是說20元嗎?怎麽變成50元了。
她得意洋洋地從櫃台裏麵走了出來,指著櫃台上的一個牌子說:請看清楚!單位複印收費100元,個人複印收費50元。
我仔細一看,原來前麵還有幾個字:房屋權屬資料,單位複印收費100元,個人複印收費50元。我對她說:請看清楚,前麵還有“房屋權屬資料”幾個字。難道市政府出台的文件變成你們斂財的途徑了?
工作人員非常不耐煩的對我說:把50元還給我。
我不解的遞給她時,她一把抓了過去,順手把100元還給我說:拿去拿去。我心裏好笑,終於不敢收錢了。我拿著100元的鈔票向空中揮了揮,對她說:謝謝啦!說完揚長而去。與我同去的人大吃一驚,這才知道原來房管局也是那種欺軟怕硬的人。
回到家以後,我又在市長信箱裏寫了網信,大意是:我到市房管的檔案室隻查到151號文,而28號文件居然沒有歸檔!整個武漢市房管係統居然找不到一個28號文件的標準文本。希望市長責成市房管局信守諾言向我提供28號文的標準文本。
武漢市房管局被逼得沒有辦法,竟然使出最不要臉的做法,在市長信箱裏回複“電話回複來信人”。沒有回複居然敢厚著臉皮用死無對證的方式--“電話回複”來蒙混!
對於不要臉的單位,自然找要臉的人去反映。我又給市長信箱寫信,大意是:剛才我查閱市長信箱時發現“回複內容”欄居然是“電話答複來信人”。實際上她根本沒有答複我!我懇請您要求該局將“回複”的內容書麵給我,我想我的要求不過分吧。
市房管局被市長信箱責令著回複:來信人可到我局產權處進行查閱。
我想了想,既然可以給市長信箱寫信,當然也可以給市房管局的局長信箱寫信。我就給當時的市房管局的周玉珍局長寫了一封網信:大意是:作為貴局開展工作的基礎文件,到底有沒有這個28號文件?為什麽不歸檔?產權處的張副處長曾拿出一本標有“注意保密”的內部匯編集說這就是標準文本,要我去複印。我哪裏敢拿這樣的秘密文件!現在我更糊塗了:解私工作是個秘密工作嗎?為什麽依據的文件要保密?我找張副處長要文件,張副處長要我找項科長;我找項科長,項科長又要我找檔案室;我找檔案室,檔案室又說沒有28號文,我就這樣被他們踢來踢去。獲得一個公開文件就這麽難嗎?能不能信守諾言,給我28號文的標準文本?為什麽有的文件歸檔有的不歸檔?
局長信箱回答說:你好!要個文件不應該這麽複雜,你可直接打電話向產權處阮處長反映一下。
我是那種什麽都會試一下的人,首先按照局長信箱的要求到了阮竹青處長那裏去,阮處長要我找張副處長;張副處長要我找項科長;項要我找檔案室,檔案室說沒有歸檔。我又給局長信箱寫信反映。局長信箱回複說:“你好!產權處項科長說5月4日你已拿到複印件了。”這樣一來一回很多次以後,項南川終於沒有辦法隻得把在《匯編》上的28號文件複印了,要給我。我要求一定要加蓋公章。項南川猶豫再三,對我說:你等一下我到局長辦公室去拿“解私辦”的章子。原來“解私辦”的公章並不在阮竹青、張國安、項南川手上。以前有一個處級幹部得意地對我說:中國的權力掌握在處長手上,因為局長不懂業務,處長怎麽匯報,局長就怎麽聽。看來我把事情搞大一點,局長也會知道的。在從項南川手上拿到蓋章的28號文件前,我要項南川科長一定得加上“此件與原件一致”的字樣,他隻得照辦。我又要項南川給我28號文件的《實施細則》。項南川把手一揮,說:沒有!沒有!
真是搞邪完了(武漢話:太出格了!),我在局長信箱及“國綱私房維權網”上同時發布了《“我不是乞丐!”》的公開信。大意是:“今天下午按貴局局長信箱的約定到產權處取《武辦發[2006]28號文》及《實施細則》的標準文本。該處的項科長隻給我28號文。我問他要實施細則,他說‘沒有!沒有!沒有!’ 與他同一科室的張處長曾給我看的政策《匯編》第6-12頁分明有《武漢市解決私房曆史遺留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妥善解決私房曆史遺留問題意見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我不是乞丐,我並不用向貴局乞討公開的文件吧,堂堂正正得到公開的政府文件是我們的權利!向我們宣傳政策和法律是貴局的責任和義務!到底有沒有《武解私辦[2007]1號文?如果有,項科長憑什麽說‘沒有!沒有!’呢?如果沒有這個文,張副處長的政策《匯編》裏麵相關頁麵難道是白紙嗎?”
局長信箱回複:您好,請您到產權管理處去拿您需要的實施細則。
這種人,真的欠敲打!
項南川給我的28號文件下麵注明“此件與原件一致”,我就仔細的對照28號文件原件的複印件及項南川給我的《匯編》的複印件一個字一個字地看,終於在《政策匯編》(28號文)正文第三頁倒數第二自然段第12個字發現了與原件不一樣的地方:即“對騰退房屋後解決住房確在困難的新租戶”的“在”,原文是“確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