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時期就這樣過去了,日子也這麽一天一天的過去了。一天,章瀅法官給我打電話,讓我到法院去談再審的事。曉紅姐姐聽說了,馬上陪我一起去。
見到章瀅法官後,她對我們說:你們這個案子在程序上存在著問題,王晨院長特別考慮到人大代表塗院長的意見後決定把這個案子提起再審。考慮到你們家族的人員比較多、也比較複雜,我們怕再審後又有新的當事人出來說“遺漏”了他們,這樣我們法院就比較被動了,難道審了幾次都沒有審清楚?所以我們要在《人民法院報》上登一個“公告”,費用由你們出。
好嘛!法院登公告,當事人出錢。我和曉紅姐姐當然同意出錢。辦完手續後,回家的路上,我問她:你現在感覺怎麽樣?她反問我:你覺得怎麽樣?我說:我一點高興勁都沒有 。她說她也是同樣的感覺。管他的,畢竟一步一步往前走。
錢交了,發票收到了,也知道刊登我們付款的《人民法院公告》將刊登在2011年12月10日的《人民法院報》上。12月10號的中午我就跑到武漢市圖書館去查看當天的《人民法院報》。我把當天的報紙從第一版翻看到最後一版也沒有發現與我們有關的《公告》內容。周一一早上,我就到法院去問問,法官們笑了起來:你看到的是正刊,你刊登的內容過幾天才會收到。
我問為什麽?他們說:你的內容刊登在副刊,副刊過幾天由《人民法院報》專門寄過來。我好生奇怪:《人民法院報》的運作模式難道又是一個全新的東東?沒過幾天,章瀅法官通知我到法院去拿《公告》。章瀅法官給了我副刊,副刊並未隨正刊一同發行。我在密密麻麻的刊登各種《公告》的副刊裏找去找來,終於在報紙的中縫中找到了那個不起眼的《公告》。我的天啦,如果不是通過法院的法官,誰會知道有這個《公告》?誰又有可能看到這種《公告》?這種《公告》難道不屬於激光精確製導且隱身打擊嗎?打完後旁邊的人竟然不會知道。太厲害了 !我也不禁一陣好笑,說一句大不敬的話,假如我的祖父真的還有其他的“子女”,這不耽誤人家了嗎?看來,玩“程序”可以把人玩死,所以我以後特別小心所謂“程序”。.
經過武漢市中院與我們家族的所有成員以及我們家原來的傭人李成英及其女兒李蕻履行了法定程序後,王晨院長的《裁定書》終於出來了:“,本院於l 991年3月2 1日作出市法一九八九年度民一上字第486號民事判決。2011年8月17日,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再審本案。……2011年1 2月1 0日,本院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公告,要求上述當事人的繼承人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本院表明是否參加訴訟,逾期則視為放棄訴訟權利。經本院核查,…..上述繼承人均表明願意繼續參加該案再審程序的訴訟。除上述繼承人外,公告期限內無其他人員到庭表明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原來這就是“院長發現錯誤提起再審”程序。
雖說各承辦法官一再強調:本次“再審”是王晨院長根據“人大代表”的建議提起再審的,但我堅信如果沒有孫書記的督辦,我認為不可能有現在這個結果。
院長提起再審後,武漢市中級法院就可以根據“再審”的裁定結果“立案”了。很快,“再審”的合議庭組成了,我住在上海的姑姑因年逾九旬,不方便到武漢來參加訴訟,想委托我作為她的代理人。恰恰在這個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了修改,2007版《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改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我不是我姑姑的“近親屬”,對照這個規定,我隻能到上海去找我姑姑所在的“社區”開“推薦信”。新改版的《民訴法》的第五十八條本身就存在著非常大的錯誤。1、“當事人所在社區”是出具不了“推薦函”的。因為:社區隻是一個地域概念,地域能夠出具“函”嗎?而社區居委會才是人的“組織”,隻有人組成的“組織”、“機構”才能出具“函”。比如:“XX市”隻表示地域範圍,而“XX市政府”才能作出行政命令。2、“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根據什麽可以推薦呢?單位的定義是什麽?如果我開辦一個個體小賣部,臨時請人幫我搬東西,算不算我的職工?我可以還是不可以為他出具“推薦函”?既然法律這樣規定,我就先按照規定假定“社區”等同於“社區居委會”去我姑姑所在的“社區”去開“推薦函”。
我的上海朋友對我說過:上海的居委會蓋一個章是非常非常困難的事。到了上海,我對我我姑姑講了這個說法,她對我說:我一輩子沒有和別人爭吵過,如果別人不開就算了。
我到了社區居委會,社區主任聽完我的說法後,表示他做不了主,經聯係後,讓我找他的上級“瑞金二路街道辦事處”去谘詢。我到了街道辦事處,司法所的一個工作人員趾高氣昂地問我:憑什麽要給你開?
我說:《民事訴訟法》。
他問:哪裏寫了?
幸好我帶了電腦,我翻出來指給他看:請看第五十八條。
他看完後對我說:你先坐著。等我坐下後,他昂起頭對我說:《民訴法》沒有說一定要給你開。
我一聽情緒有些激動,馬上站了起來。他馬上又邊說“你先坐下”邊把我按在凳子上。然後又昂起頭對我講話。
我忽然明白,原來他是想表現出對我高高在上的那種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