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家後把《答複函》給我爸爸看。他讀了一遍後說到:《答複函》上注明了是“經查實”,你查一下武漢市中級法院什麽時候製作的二審判決書?我說:1991年4月。他想了一下對我說:今天晚了,過幾天我給你一個有力的證據—我的護照。
過了幾天,是武漢市中級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樊小娟接待。具有在職研究生學曆、法律碩士學位的樊庭長在回答我針對《答複函》的質詢時居然那麽理直氣壯的提出了如下觀點:1、 院裏給你這樣的答複肯定會有它相關的依據。這是我們法院給你的答複,不是哪一個庭給你的答複;2、 你們一方有一個當事人打了申訴,你們就應該知道3、 我們有我們的規定,郵寄送達有發文本。發文本保存的時間是十年。4、 過了十年,我們郵寄送達的憑證都銷毀了; 5、 你用現在的規定看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事。……
我打斷了她的話問她:如果一個人當事人拿到判決書,是否意味著所有當事人都拿到判決書?送達判決書用發文本的形式符合哪一部法律規定?或者根據貴院的什麽院規?那麽貴院的院規什麽?
樊庭長回答說:我所說的不是空話,是涉及到情理的問題。
我問:你的意思是根據情、理,而不是法?我姑姑的送達回證為什麽要給信訪?
樊庭長回答說: 這是我們信訪部門在做過了大量的調查之後得出來的這個結論。我們院裏有這樣的依據。這不是哪一個人能夠拿得出來的這個《答複》是我們的最終答複;《答複》院領導也參與。
如果武漢市中級法院的結論是頂級結論,也就不需要湖北省高級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了!我對她說:一個小小的武漢市中級法院能夠作出任何機構都不能推翻的結論嗎?當然,在曉紅姐姐沒有拿到《答複函》以前,我是不會過早的“拋證據”的!反正總得等到曉紅姐姐拿到《答複函》。等待的期間裏,我就勤到武漢市政法委接待室去。那一段時期,政法委的接待人員總在換,也不知道他們是從什麽地方調來工作的。說話客客氣氣,但拒絕告訴我他們到底是來自於哪裏,以後會到哪裏去,大概每三個月換一次。我經常去,也就和他們混得臉熟。換新人的時候,我就稍微詳細一點講述本案的情況。一般說來他們都會在記錄本上記載一下我來的時間及我所說的內容。去的次數一多,他們的流程我就清楚了,不管誰來他們都會記錄。如同人大信訪一樣,所以我就增加次數,從量變到質變。很多時候我不需要要談什麽,在門口喊一聲:“我來了,麻煩幫我登個記。”他們一答應,就走,省去了排隊等候的時間。
有時我看見一些去反映情況的人,多次遇見同一個接待的領導,每次說的也幾乎完全一樣。我向他們提出建議:領導知道的事就不要講了。我打個比方說:有個人家門口有個坑,這個人每次進出家門都要在這個坑裏崴一下腳,那是一種享受。有一天這個坑被別人填平了,這個人走到坑這個位置又想崴一下腳,當發現崴不了腳的時候就怪路不平了,你們把對同一件事的反複敘述當成了一種享受,但這種享受對接待者是一種摧殘,除非你想找他們的晦氣。我的說法他們當然不能接受,但政法委的接待人員覺得我比較容易溝通。所以有時在接待我的時候,就把接待室的門關上,求我多坐一下和他們聊聊天。上至中央政法委,下至基層法院,甚至其他人員的進展情況,什麽都聊,就是不能聊我案子的進展。我真的有長了見識,也學到了很多很多我們完全想象不到的方法。
接近兩個月,終於等到法院通知曉紅姐姐去拿《答複函》了。我賠她一起去。這次是張捷峰主任給曉紅姐姐送達《答複函》。曉紅姐姐拿起來一看,除了把我父親的名字換成她父親的名字以及日期改了一下,其他與給我的《答複函》完全一樣。
想想我還真是有耐心,等了快兩個月才拿出了我父親的證據。我對張捷峰主任說:我父親在你們作出判決的很長一段時間裏一直在美國居住,美國和中國是沒有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請問你們是怎麽向他“郵寄”送達《判決書》的?你們是怎麽“經查實”的?張捷峰主任大驚失色,脫口而出:“你怎麽不早說?”曉紅姐姐接著他的話說:“早說就讓你們說不見了,現在你們是我們手中的老鼠,我們要捏得你嘰嘰叫!張主任當然啞口無言。
陳友鬆法官過了一會過了對我說:你既然提到你父親當時不在中國,我想你們肯定有證據。所以我們相信你的說法。我說:護照上有進出海關的日期記錄,這個有可能假嗎?陳法官笑笑也走了。我也心裏好笑:對於法官來說,他們預測或者“邏輯推理”的每一種理所當然的過程到我們這裏就變得完全不可預測。這種不可預測性也讓法官心驚膽戰。
我把我的回複和曉紅姐姐的函複複製件交給武漢市政法委接待人員,當然也有空和他們閑聊。我隨口說了一下武漢市政法委分管法院這一塊的是副書記崔正軍,我也向他寫過信,而崔正軍書記原來是從法院調過來的。接待人員笑了笑,搖了搖頭,我知道我弄錯了。我再問具體是誰管法院這一攤子的時候,他們就把話題扯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