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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致死案庭審 嫌犯麵露微笑

(2023-11-28 04:53:02) 下一個

高空拋物致死案庭審:嫌犯庭上麵露微笑

11月27日,“6·22長春高空拋物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現場,受害人婁某的姐姐一度情緒失控,激烈指責被告人。“妹妹死後,我們全家的生活都亂套了。”

公訴方及受害人代理律師均主張判處被告人周某死刑。在辯論環節,雙方律師就證據中的《法醫精神病鑒定書》是否可采信展開辯論。曆經近三小時的庭審,法院宣布擇期宣判。

今年6月,被害人婁某在長春市紅旗街萬達廣場小吃街購買小吃,晚間22時許至23時許,被周某從高樓拋下的磚頭砸中身亡。

根據周某的供述,他出生於2000年,初中文化,曾在上海某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因生活不順,原本計劃跳樓自殺,但又不敢,於是選擇高空拋物,希望被判死刑。

“我沒有具體目標,砸死誰算誰。長春是隨機選的,我在附近住,知道這裏(注:案發地)繁華人多。”他說。

11月27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圖/九派新聞 楊臻

【1】被告人:恐懼自殺,欲砸死人後獲死刑

經查,周某到達長春後,多次更換住宿地點,並屢次從高處往樓下扔雜物。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被告人周某不僅在6月22日21時至23時許先後投擲8塊磚頭,還在6月17日16時30分許和22時40分許,依次向樓下投擲2桶5升桶裝水,3罐未開封可樂,這兩次集中投擲均有人員被砸中,並受傷。

周某稱,打死人的磚頭他是在32樓的樓道內撿拾的,當時他一共抱了4塊磚頭,在33樓的天台處將其一塊一塊向樓下人群砸去。聽到樓下有叫喊聲後,他又回到32樓,將剩餘的2塊磚頭從門口窗戶扔了下去。隨後他便乘坐電梯下樓,看見一個女孩倒在地上,地上有血。

“我認為那個女孩是被我打死的,我就沿著萬達下麵往派出所方向走,到了派出所我就和公安人員說我打死人了,公安機關就把我控製住了。”周某說。

關於作案動機,周某此前曾向公安機關供述,他想自殺,但是沒有勇氣,便想把人打死後,讓公安局抓到,判其死刑,“我生活不順利,賺不到錢,仇恨社會。我(原本)想把身上的錢花光後跳樓,但是又害怕,不敢跳,所以想到了用磚砸人。我沒有具體目標,砸死誰算誰。長春是隨機選的,我在附近住,知道這裏(注:案發地)繁華人多。”

庭上,周某對這一情況供認不諱。

周某是江西人,出生於2000年,案發時未滿23周歲。庭審現場,他穿著一件圓領深色毛衫,身材瘦削,斜倚在欄前。麵對審判長和公訴人詢問時,他總是要思考好一段時間,再作回答或直接不回答。神情若有所思,卻又不時嘴角上揚,表情作微笑狀。

綜合周某本人及其辯護律師的陳述,除父母外,周某也有一個親妹妹。十幾歲時,周某便輟學獨自在外打工。其父親與母親分別在福建、安徽打工,周某從小十分封閉,長期不與家人生活、接觸,很少打電話聯係親屬,家人之前認為他是“性格內向”。

今年5月,周某稱自己在上海一樓頂睡覺時,被人報警。警察將其帶走後,送至醫院做檢查,隨後便移交給上海市某精神病醫院。周某說,在這家精神病院裏待著“很無聊,每天就是躺著,吃幾粒藥”。

其間,周某曾吞食牙刷柄。對此,周某稱:“在那邊太難受了,我就是想出去,但是不讓我出去。”

據周某講述,入院後沒多久,院方給他母親打電話,隨後母親將他從精神病院帶走,他也中斷醫治。

庭審當天,一位自稱周某父親的男子出席旁聽席。他雙手插兜,眉頭緊鎖,報完身份證號和聯係方式後,未多說一句。

庭審結束後,周某父親迅速離開。隨後,九派新聞嚐試致電,其電話顯示已停機。

關於周某的行為是否屬於“自首”,庭上,代理律師稱,從形式上看,周某有投案自首的迷惑性,但實質與他犯罪目的是相吻合的,“他的目的在數次筆錄裏都沒有變化,就是想打死人,然後被判死刑。”

因此,代理律師認為,周某去派出所的這一行為,是在執行“打死人後,通過執行死刑來結束他的生命的一個部分”。因此,代理律師主張本案中不應當認定周某有自首的情節。

【2】受害人家屬指責:你還笑,你就是個變態

“妹妹去世後,我們的生活全亂套了。”提及妹妹,婁青泣不成聲。

庭上,家屬堅決要求周某死刑,“至今一個道歉都沒有,家屬也從未聯係過我們。”

被害人婁某的姐姐婁青(化名)坐在代理席上,一度難以控製激動的情緒,她舉著妹妹的照片指向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屬,“你也有妹妹,你們也有女兒,如果是她被人砸死了,你這種人是不是要把他們全家都殺光?”

麵對周某有意無意地微笑,婁青憤怒地指責:“你還笑,你就是個變態。”

開庭前一個月,正是婁某28周歲的生日,“我們一家人在墓地上給妹妹過的生日。”

婁青告訴九派新聞,她老家在山東,父母務農,憑自己努力供兩個女兒讀書成人。妹妹從小就性格開朗,孝順懂事。長大後,主動報名學習法律專業,原本在北京一家國有企業擔任法務。按照原定的計劃,妹妹也即將完婚,“她有一個很穩定的男朋友,本來對方都等著娶她回家的。”

原本,被害人婁某來長春來看望在讀書的好友。6月22日當天下午,被害人到達長春,不料抵達當晚就遇害。

婁青回憶,臨近6月22日24時,她便接到了妹妹好友打來的電話,隨後便接上父親,即刻趕往長春,“我和父親到了殯儀館,看到我妹妹白白淨淨的額頭上,那麽大的一個窟窿,真是心碎了。”

原本婁青和父親想再瞞著母親幾日,但看到父親來長春後十分煎熬,便告訴了母親,“媽媽知道這個事後,都有輕生的念頭。給妹妹買墓地的時候,媽媽也說,把他們的墓地一起買了,她想早點下去陪妹妹。”

至今,婁青依然不敢告訴奶奶,她的孫女已經意外去世,“奶奶在家總是說想妹妹了,什麽時候回來看看。”每當這時,婁青的心都揪得疼。

比妹妹年長10歲的她,看待妹妹也像看待自己的孩子一樣。前段時間,婁青的孩子在夜裏突然大哭,她脫口而出喊出妹妹小名,並說“姐姐在這,姐姐在這”。喊出後,婁青才反應過來,這是自己的孩子,不是妹妹。

這趟出發來長春前,婁青5歲的孩子抱著她問:“媽媽,你到長春不會死吧,我不想你死,人為什麽要死呢?”婁青擦了擦眼淚,手裏攥著的紙巾濕了又幹,幹了又濕。

被害人的好友也十分難受,她在庭審現場數次低頭啜泣,“我非常自責,當晚知道消息直接暈過去了。”

庭審當天,曾在6月17日被周某高空拋物砸傷的受害人小宋也參與旁聽。她告訴九派新聞,自己在長春讀書,事發當天在案發地附近健身,當時正在小吃攤前坐著吃飯,“突然一個東西掉下來,直接把我眼鏡砸飛了,我當時都懵了。”

等小宋坐定一看,才發現是裂成碎片的可樂罐。好在她坐的地方距離跌落地還有一定距離,隻是額頭有擦傷,無生命危險。

小宋稱,事發後好長一段時間,她都心有餘悸,也不敢和父母多說,怕他們擔心,“有段時間都不敢去那個夜市了,有心理陰影。”

【3】焦點:被告人涉案時是否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庭審現場,辯護律師就證據中吉林省公安廳安康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開具的《法醫精神病鑒定書》提出了意見。

該份證據給出了周某精神狀態無異議認定,認為其涉案時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同時周某的母親、哥哥等親屬,和其監室室友等人作為證人,均證明其精神狀態正常,具有工作和社交能力。

辯護律師認為,鑒定結論的主要依據,鑒定檢材並不充分,鑒定方法不完善,鑒定結論應為無效。

其指出,相關證人的證詞具有主觀性,他們長期未與周某生活在一起,且其都不具備專業的醫學知識,對精神分裂症的症狀表現都不了解,無法做出客觀判斷。

另外,在客觀依據中,有一份專門針對精神分裂症的檢查報告,周某在此檢查中的數值均存在嚴重異常,符合在臨床中確認的患者患有精神分裂重疾病的條件。但最終的鑒定結果與分析,與該客觀報告的結果相悖,因此,辯護律師認為鑒定結論錯誤。

對此,公訴人表示,在此份鑒定報告中,鑒定人所采用的依據,經其審查後認定其充分,沒有法律依據規定該份鑒定意見不被采納。

其認為,辯護律師針對證人證詞的異議沒有事實依據。關於檢查報告中的異常數值,已結合臨床分析,公訴人認為,相關鑒定機構和人員應當是注意到了相關研究的不同特質才給出的結論。

因此,公訴人提示法庭應當采信該份鑒定意見。

同時,代理律師補充道,鑒定結論由專業人士、專業機構作出,未經法定情形不得予以撤銷,也不能重新啟動鑒定程序。

【4】律師解讀:若案發時未處於精神病發病狀態,需擔責

近年來,高空拋物的危害已多次在公眾前麵被強調。

據《人民日報》,從25樓往下拋擲,一枚30克的雞蛋、一塊巴掌大的西瓜皮、一個空易拉罐都可致人死亡。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犯案的樓層集中在33樓、32樓,拋擲的物品均為磚塊、5升水桶、未開封易拉罐等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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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殺傷力。 圖/人民日報

九派新聞注意到,周某選擇作案的地點位於長春市繁華地帶,彼時正值夏季夜晚,人流量大,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人員傷亡的概率。

受害人家屬稱,後續還將追究涉事物業等相關機構、部門責任。家屬稱,涉事公寓物業為長春國信謙誠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據企查查消息,該公司成立於2023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為王佰林。

對於此案,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指出,中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目前,中國高空拋物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刑法領域,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逐漸加強。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對於高空拋物行為的預防、處罰力度以及受害者救濟方麵仍有待完善。

至於本案中關於被告人是否患精神疾病的爭議,付律師指出,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部門會依法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疾病鑒定,以確定其在案發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鑒定過程通常是由具有專業資質的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進行。

如果鑒定結果顯示被告人案發時確實處於精神病的發病狀態,且無法辨認或控製自己的行為,那麽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反之,如果鑒定結果顯示被告人案發時並未處於精神病發病狀態,那麽其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此外,在類似案件中,事發地夜市、商場物業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也要根據案件情況而定。如果物業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未能及時清理可能導致高空拋物的雜物,或未能在小區內設置明顯的禁止高空拋物標識,則會根據其過錯程度及當事人受損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派新聞注意到,此前較為大眾熟知的高空拋物案發生在2014年9月16日。當時在重慶一小區內,一名2歲多小女孩被樓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當場昏倒,醫療費花費8萬餘元。經過曆時兩年多的取證審理,該案宣判448戶居民都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性,每戶向原告補償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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